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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关于纵向法律关系和横向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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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Laochan
时间:
2010-12-26 17:46
标题:
关于纵向法律关系和横向法律关系
关于纵向法律关系和横向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及其分类属法理学范畴。
法律关系的分类有多种。
按照法律主体在法律关系中的地位不同,可以分为纵向法律关系和横向法律关系。
纵向法律关系是指在不平等的法律主体之间所建立的权力服从关系。其特点为:法律主体处于不平等的地位。如,家长与子女,上级机关与下级机关。在法律地位上有管理与被管理、命令与服从、监督与被监督诸方面的差别。老朽以为,招标人与评标委员会之间的法律关系属此类。因为,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组建并对招标人负责。
横向法律关系是指平权法律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其特点在于,法律主体的地位是平等的,权利和义务的内容具有一定程度的任意性。
老朽以为,代理与被代理之间的法律关系属此类,雇佣者与被雇佣者之间的关系也属此类。
作者:
zzj0102
时间:
2010-12-26 18:08
非常感谢钱先生给我们带来他的最新研究成果。
个人认为:您在引用这两个法律概念时,混淆了“权力”和“权利”之间的区别。
只有在存在权力制约时,比如上级和下级、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的关系,所构成的关系才是纵向法律关系。故在一些旧法学教材上,把这种关系称为“特别权力关系”。确切地说,它是一种“权力属性特征”,而不是一种“权利义务关系属性特征”。
当事人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则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是一种典型的横向法律关系。
因此,您用“权力属性方面的研究结论”来否定“民事权利义务方面的研究结论”,是不妥的。
引用wjjst版主的一句话:“
组织上的隶属关系与经济上的劳务关系(或雇佣关系)并不矛盾。”
作者:
愚路
时间:
2010-12-27 09:38
又斗上了
作者:
游走天涯
时间:
2010-12-27 10:01
本来想接受传道、授业、解惑的,结果现在是纵横交错,反而更加糊涂了![s: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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