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第2楼无名之贝于2010-12-31 12:49发表的 :
我来说说,仅代表自己的意见
问题1、评标时的澄清应仅限于对标书表述不清的地方,对实质性偏离不能澄清,澄清应采用书面方式,根据评标委员会不得与投标人接触的要求,不能由评委与投标人面对面质询,如需口头转述可通过招标机构工作人员转述,但文件最终必须以书面形式递交。
问题2 含义不明确指的是投标人的响应比较模糊不是确定性语言,评委会可以要求该投标人对其澄清。投标人的细微偏差如果未写入偏离表,一般认为该投标人无偏离;评委会可要求其解释清楚,但不改变招标文件。
问题3 虽然未写入偏差表可认定无偏离,但在实际情况中最好还是澄清一下,如确实不能达到要求,也可要求其提供对甲方有利的其他补偿性措施,个人觉得问题提前解决比放在后面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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