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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关于“雇佣关系”的两点说明 [打印本页]

作者: zzj0102    时间: 2010-12-30 21:21
标题: 关于“雇佣关系”的两点说明
关于“雇佣关系”的两点说明

  一、有学者指出:评标委员会与评标委员会成员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在评标时,招标人雇佣的是评标委员会成员,而不是评标委员会本身。评标委员会是无法被雇用的。
  个人认为:这个观点很有深度。我们先来看几个实例。
  例一:雇佣家政公司负责自家居舍的清洁工作。实际上我们雇佣的是家政公司里的员工,而不是家政公司本身。但人们习惯上称雇主和家政公司之间发生雇佣关系,而不称雇主和家政公司的员工发生了雇佣关系。
  例二:某企业雇佣一运输公司负责本企业产品的对外运输工作。实际上雇佣的是运输公司的车队和司机,而不是运输公司本身。但人们习惯上称企业和运输公司发生雇佣关系,而不称企业和车队、司机发生雇佣了关系。
  例三:某施工企业雇佣某劳务公司完成土方开挖工作。实际上雇佣的是劳务公司的员工,而不是劳务公司这个机构。但人们习惯上仍称施工企业和劳务公司产生了雇佣关系,而不称施工企业和劳务公司员工之间是雇佣关系。
  …………
  类似的例子在现实中还有很多很多。在这些例子中,实际上雇佣的都是某组织的成员,但人们习惯上称是雇主和组织之间是雇佣法律关系,而不是称雇主和该组织的某个员工是雇佣关系。


  二、有些学者指出:被雇用的是评标委员会中的部分成员,而不是全部成员。因为招标人的代表不是被雇佣的。
  这个看法也有可商榷之处。从雇佣的广义涵义上去理解,招标人的代表一直就是被招标人雇佣着,他在参加评标之前就被招标人所雇用了。从雇佣的狭义涵义上去理解:在日常评审实践时,评标结束时,招标人的代表和其他专家一样,也是领取评审报酬的。他们之间存在“劳务与报酬之间的交换”,雇佣关系仍是现实存在的。那种认为“部分雇佣、2/3雇佣”的观点,是不全面的。
  因此,不论从广义还是狭义上理解,招标人和招标人代表之间的“雇佣”关系都是客观存在的。招标人雇佣的是评标委员会的全体成员,而不是其中的2/3成员。

作者: 汉瓦    时间: 2010-12-30 21:35
雇佣家政仅是雇佣家政人员?

个体业主雇佣工人,工人发生工伤,雇主负责。

那家政人员在雇佣期间发生工伤,要雇主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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