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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江苏泰州政府招标采购17辆“问题校车”遭质疑 [打印本页]

作者: 投标刀客    时间: 2010-12-31 08:50
标题: 江苏泰州政府招标采购17辆“问题校车”遭质疑
2010年12月31日 03:37
扬子晚报【大 中 小】 【打印】

图为彩色塑料布遮住的“问题校车”。
泰州高港区政府通过招投标购买回的17辆校车,因存在明显质量问题,当地教育部门拒绝“签收”。17辆“问题校车”在高港停车场一停就是50天,受到当地市民广泛质疑。昨天,泰州高港区纪委传出消息,该区校车采购纠纷已经解决,厂方返还教育局订金34万元,28日,17辆“问题校车”已经被厂方拖回。本次招投标中,区采购中心、教育局等相关单位的责任人,被追究相应责任。

昨天下午,记者来到位于高港扬子江路的华安机动车检测中心的停车场,只见场内空空荡荡。而数天前,17辆黄色的中巴校车就整齐排列在停车场内。政府购买回的新校车,因为质量有问题不能投入使用,在当地一度引发市民热议。有人还将该消息发到网上,网民几乎一边倒地质疑政府有关部门:“买校车不是上街买菜,应该有严格的招投标程序吧”,“没想到买校车里面也有内幕乃至黑幕?拷问一下良心吧”。

记者了解到,迫于舆论质疑的压力,有关部门一度用彩色塑料布将停车场的四周栅栏围挡起来。然而越是这样,市民的意见越是强烈,有人甚至以“遮羞布遮住停车场的护栏,但难以遮住政府采购校车的惊天大丑闻!”为题,发帖提出疑问。

昨天,高港区教育局有关部门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介绍,为解决家长接送孩子的后顾之忧,政府在年初出台了《接送学生车辆安全管理规定》,根据规定淘汰部分不合格的校车后,缺口17辆,这17辆校车由社会投资人与政府按3比1的比例共同出资,统一由政府行政服务中心下属的采购中心通过招投标购买,最后中标的是山东一家汽车生产厂家,每辆价格13.5万元,高港区财政预付了34万元订金。11月8日,厂方将17辆校车运至高港。按照规定,教育部门负责对17辆校车进行验收,确认合格后签收。

该负责人回忆,当时一同对校车进行验收的还有采购中心的工作人员、社会投资人以及有关专业人员。让他们惊讶的是,新校车存在的很多毛病,仅凭肉眼都能看得出。比如,车身表面烤漆不均匀、里面座位间距不一致,等等。于是,他们拒绝对“问题校车”签收,17辆中巴被停放在当地华安机动车检测中心的停车场。

记者了解到,高港华安机动车检测中心根据区教育局等有关部门的委托,对17辆校车进行检测,发现了很多问题,比如一些校车的大梁竟是拼焊而成,检测结果表明这批校车不合格。然而,山东汽车厂家起初对检测结果并不认账,认为自己生产的是合格校车。高港区教育局等领导为此与山东汽车生产厂家展开了艰苦的谈判,最终厂家同意无条件退还34万元订金,并于28日自行拖回17辆问题校车。

昨天,高港区纪委专门针对这一结果发布消息,消息还表示,纪委已追究在本次招投标过程中采购中心、教育局等相关单位责任人的相应责任。然而,这些相关责任人在招投标过程中究竟存在什么“责任”,高港有关部门没有接受记者的采访。  

贾宏伟 王国柱 文/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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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毅青    时间: 2010-12-31 09:57
真给山东人丢脸。还记得五十年代末,中国的第一台8吨黄河大卡车在济南汽车制造厂下线,全国人民都兴奋,欢喜鼓舞的。后来的济南客车厂生产的大客车销往全国,骄傲的很呢?没成想现在破产的破产,兼并的兼并,光荣已经不再,可是也不用直接就颓废至光会生产废品吧?咳。。。
作者: 投标刀客    时间: 2010-12-31 10:24
标题: 回 1楼(毅青) 的帖子
我现在也是迷糊了。不知道社会是在进步还是后退。照理说是进步……然而现实难道是因为我们对美好的生活不知足 ?
作者: 工作人员    时间: 2011-1-4 10:30
采购员怎么还参与验收环节?想不明白。相关责任是什么责任?采购员在我们这地方,只是一个履行程序的一个环节,参数啊什么的都是采购人给的,关采购员什么事情?不知道江苏的朋友可以说下你们的工作流程吗?
作者: xhs1124    时间: 2011-1-4 11:11
政府采购中心和其他一些代理机构 只是一个履行招标采购中 程序的一个环节,起不到什么 作用,被人当枪使,,呵呵,什么责任也没有也不对,,把关不严!!!!!
作者: 风无痕    时间: 2011-1-4 11:20
个人认为,这个完全是中标人的责任,因为在采购时不一定有样品(车辆的样品应该很难带到评审现场)可以认定,完全是投标人提供书面资料以供审核,在验收阶段,采购中心与教育局把关严格,并没有通过验收,已经尽到职责。如果是这批校车已通过验收投入使用那就是大问题!
作者: 工作人员    时间: 2011-1-4 11:37
怎么会要采购中心参与验收呢?有那个条款说要负责验收的?我们这里每年做壹仟多个项目,如果都去验收。根本就不可能实施得了。
作者: babx    时间: 2011-1-12 17:45
就本次项目来说,如果说招标方提供的技术参数符合国家强制标准,招标文件制作规范,评审过程无违反规定的情形,那么评审结果就应该是公平、公正的。出现质量不过关的问题是产品供应方不诚信,未按要求履约,应该是供应商的责任。
      因为相关人员认真把关,不合格产品未能通过验收,还要被追究责任?不过作为采购中心工作人员参与验收是不合适的,如果招标人对所购产品质量标准不清楚,可邀请有资质的第三方参与。
      动辄把责任放到采购人或采购机构身上是一种不正常的现象,尤其是作为媒体在事实没有真正弄清之前就妄下结论容易将人引入歧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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