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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监督部门在招标中的权利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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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sunzhengqi
时间:
2010-12-31 11:04
标题:
监督部门在招标中的权利是什么
按照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要求:监督部门在招标中的权利究竟是什么?若其做出与其权利范围之外的裁决又怎么办?
作者:
王毅青
时间:
2010-12-31 11:15
先找个职责分工: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
( 国办发[ 2 0 0 0 ] 3 4 号)
关于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
一、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投标工作,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拟定《招标投标法》配套法规、综合性政策和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具体范围、规模标准以及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报国务院批准;定发布招标公告的报刊、信息网络或其他媒介。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招标投标法》和国家有关法规、政策,可联合或分别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二、项目审批部门在审批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核准项目的招标方式( 委托招标或自行招标) 以及国家出资项目的招标范围( 发包初步方案) 。项目审批后,及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所确定的招标方式和范围等情况。
三、对于招投标过程( 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 中泄露保密资料、泄露标底、串通招标、串通投标、歧视排斥投标等违法活动的监督执法,按现行的职责分工,分别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并受理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按照这一原则,工业( 含内贸) 、水利、交通、铁道、民航、信息产业等行业和产业项目的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分别由经贸、水利、交通、铁道、民航、信息产业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的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进口机电设备采购项目的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由外经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须将监督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通知项目审批部门,项目审批部门根据情况依法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四、从事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从事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进口机电设备采购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由外经贸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从事其他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按现行职责分工,分别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认定。
五、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组织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特派员,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工程招投标进行监督检查。 国务院办公厅要求,各有关部门要严重依照上述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招投标的监督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招标投标法》的规定,从本地实际出发,制定招投标管理办法。
作者:
sunzhengqi
时间:
2010-12-31 11:25
回毅青老师:
如果按照上述分工操作是理想化状态,但是往往会出现“猫不捉老鼠”和“狗拿耗子”等事,特别是出现“狗拿耗子”且为事实之事,又怎样处理?
作者:
曹锦江
时间:
2010-12-31 12:21
在中国这种事情多得是,要想理清,实在是不现实的,你不要庸人自扰了
作者:
无名之贝
时间:
2010-12-31 13:18
标题:
回 楼主(sunzhengqi) 的帖子
所谓监督部门,我理解就是手里拿一本法律法规,看看咱们所做的过程是否符合要求。至于
第二个问题做出与其权利范围之外的裁决,咱们空说无力,那就得搬出法院来解决了,还敢问楼主是什么样的判决?
作者:
sth8995
时间:
2010-12-31 13:44
官不与民争利,监管部门只有权力。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10-12-31 18:49
5楼网友说得对;
楼主和大家首先应该讨论:监督部门具有的是“权力”还是“权利”??
作者:
王毅青
时间:
2011-1-1 17:42
就是查处违法违规。其他没他们什么事。例如收个保证金喔滴。。。。
作者:
heluhua
时间:
2011-1-3 16:40
若其做出与其权利范围之外的裁决又怎么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十)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据此可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作者:
wjjst
时间:
2011-1-5 21:48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水利部第14号令)
第八条 ……….对发现的招标投标活动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立即责令改正,必要时可做出包括暂停开标或评标以及宣布开标、评标结果无效的决定,对违法的中标结果予以否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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