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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中标通知书法律效力问题 [打印本页]

作者: sunzhengqi    时间: 2011-1-5 11:27
标题: 中标通知书法律效力问题
在投标有效期内发出中标通知书,但迟迟未能签订合同(包括业主及中标人原因),其承担法律后果怎样?
在投标有效期内未能发出中标通知书,其法律后果又怎样?
作者: gongzix    时间: 2011-1-5 13:49
《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 年版)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0年版)是这样说的
7.4 签订合同
7.4.1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 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4.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作者: sth8995    时间: 2011-1-5 14:38
楼上解释到位
作者: zzj0102    时间: 2011-1-5 14:44
关于这个问题,陈川生老师的新作《 关于中标通知书法律效力的研究》一文解释得很详细、很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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