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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12号令)第十二条的一点困惑: [打印本页]

作者: 大力    时间: 2011-1-5 17:15
标题: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12号令)第十二条的一点困惑: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12号令)第十二条的一点困惑:

国家计委等6部委联合制定《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12号令)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一)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二)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三)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四)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我的困惑是:第(二)款中: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这些相关人员会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项目的直接主管部门;
2、项目的跨接主管部门;
3、项目直接行政监督部门,这种情况下是所以的相关部门全部要汇报还是只是招标监管部门全部要求回避,举例来说,招标办属于直接主管部门,应该回避的是建设局所有人员还是招标办的人员?
4、项目下级管理部门,比如项目属于市一级项目,管理部门是区县一级的人员该不该算是主动回避的人员。
5、非直接管理部门,比如主管部门是建设局,财政局的人员要不要回避;

谢谢
作者: 无名之贝    时间: 2011-1-6 09:01
要说关联关系可以找出一堆机构,个人认为应回避的是直接监管的部门,其他下属或相关的不在其列,但仅限于个人理解。
作者: 王毅青    时间: 2011-1-6 09:03
“(二)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应该按两部分分,1、项目主管部门、2、行政监督部门。

1、项目主管部门即项目本行业的主管部门,应该不分上、下级。如果是房建项目,那么审批项目的发改委、主管项目的住建部系统的全部人员。其他如财政系统除监督机构之外的可以。
2、行政监督部门即全部行政监督部门,指凡是监督部门的人员都涵盖。也就是说,您甭管是那个行业的监督人,您自己记住,您与当评委永远的无缘了。

这两部分人员都是国家公务员。拿的是公务员工资,做的是为人民服务的事,就不要又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了。

其实国家公务员应当尽量避免或者主动回避当评委。
作者: 王毅青    时间: 2011-1-6 09:21
这是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即主管部门和监督机构人员请退出评标委员会队伍。

该管的管,不该参与的不能硬参与。还是自己回避的好,即使是您有高级职称,您的身份也不允许您在评委队伍里掺和。

前几天还碰到一个类似的事情,这个评委自己是上一级主管部门的人(集团公司分管项目的部门),参与评下一级单位(子公司)的标,评标现场就很不对了。又想以领导身份,又想推销自己意图。大家都没有办法,代理机构更是郁闷的很。这里的人员虽然不是国家公务员,但也是项目主管部门的人员,应在回避之列。可是就是因为这个指向不清晰,所以才发生一些类似的问题。

这个条款很值得讨论!!!!
作者: 无名之贝    时间: 2011-1-6 09:26
标题: 回 4楼(毅青) 的帖子
这种问题屡见不鲜,关联身份法规如何界定这是个难题,很多这些灰色地带的漏洞造成了实际操作中的困境,深有同感啊,呼吁法规或者实施细则要明确规定这一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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