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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软件开发类项目“等标期”应宽裕(转贴) [打印本页]

作者: sunzhengqi    时间: 2011-1-6 11:30
标题: 软件开发类项目“等标期”应宽裕(转贴)
案例回放
  某特殊行业管理部门需要开发监管信息系统,经当地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批准后采用竞争性谈判的方式委托该市政府采购中心实施,方案规定系统要符合该特殊行业的规定,要与国家管理部门的系统链接,要与该单位现有的数据库无缝对接,同时还要满足各项工作所需信息的网上填报和自我管理。采购人将采购项目委托给该市政府采购中心时,强调时间紧、任务急,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采购中心接到该任务后便抓紧落实,于是,从发布竞争性谈判公告到谈判截止时间止,给潜在供应商准备的时间只有5个工作日。
  经过两轮谈判后,参与谈判的三家供应商的报价几乎一致性地接近项目预算价,而且其中两家的谈判文件对项目的方案设计过于简单,成交意向很自然地就落在另外一家供应商身上,预算节约率几乎为零。
  案情分析
  法律对公开招标发放标书的时间作了限制性规定,对其他采购方式未作出具体规定,于是,有人产生了侥幸心理:公开招标至少需要20天以上,如果选择竞争性谈判方式,时间不就没有限制了,参与谈判的供应商的数量不就尽在掌控中了吗?
  在实践操作中类似情形也时有发生:潜在供应商知道相关信息时已经没有充足的时间去准备投标文件或者谈判文件了,而与采购人有先期接触的供应商早已作好了充足的准备。这虽然更容易提高中标的概率,但是也更容易发生围标、串标等情况。
  尽管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竞争性谈判文件的发放时间有多长,但《政府采购法》“三公”原则中的“公开、公平”原则就体现了对采购信息的受众要求,政府采购项目应广开方便大门,尽可能地让更多的人了解项目信息,让有能力、有资格、有意愿的供应商都能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此外,由于软件开发类项目不同于流通市场的货物,潜在供应商的软件工程师只有充分熟悉采购项目并经过研究才能确定是否参与投标。笔者认为,软件开发项目因技术复杂,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的方式,但是要给潜在供应商足够的准备时间。时间可视项目工作量的大小、开发的难易程度确定,比如,只需要简单的功能模块、属后期开发的,可确定为10天左右;需要重新开发的,不仅新增信息查询功能,还新增数据处理等复杂功能的,可适当放宽至20~40天。另外,采购人也应早为项目作准备,不能拖到万不得已才作打算,也可以咨询相关专家的意见,或者参照以往操作过的软件开发项目的时间来类比推定。总之,不能因为采购人时间紧而主观臆断,必须为潜在供应商预留充足的时间来研究软件项目需求和准备。
  法规链接
  《政府采购法》 第三十条 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可采用竞争性谈判的方式。
  第三十五条 货物和服务项目实行招标方式采购的,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二十日。

    来源: 政府采购信息报   作者:陈 艳
作者: 北京现代之声    时间: 2011-1-6 13:49
顶一个,软件开发本来就属于繁琐复杂类别的项目,如果准备时间不充分,了解不够详细,很容易出现后期开发周期延长,项目延期,甚至无法完成的严重后果! 应该给予足够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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