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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认定中标无效的一个法律问题 [打印本页]

作者: 仰望星空    时间: 2011-1-6 13:57
标题: 认定中标无效的一个法律问题
18号令第八十二条规定,“有本办法规定的中标无效情形的,由同级或其上级财政部门认定中标无效。中标无效的,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从其他中标人或者中标候选人中重新确定,或者依照本办法重新进行招标”。
这里有一个问题想问各位朋友:
采购机构报财政部门认定中标无效属于什么法律规范管理范畴?
我查了下,应该不能算《行政许可法》的管理范畴,好像也不能算行政内部审批。法律对财政部门的认定工作是否有时间要求?
作者: bidboy    时间: 2011-1-6 22:26
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
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履行与政府采购活动有关的监督管理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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