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bs.ebnew

标题: 关于法人委托书日期有效 [打印本页]

作者: renyu21sheng    时间: 2011-1-10 11:53
标题: 关于法人委托书日期有效
今天遇到一个标,日期写错了,应该是2011年1月10号,错写了2010年1月10日,该不该作废标处理,算不算笔误?
作者: felcon    时间: 2011-1-10 12:21
关键是看这个委托书的有效期到什么时候,如果没有明示,且对应招标编号没有错误的话,应该是有效的。
作者: 无名之贝    时间: 2011-1-10 12:26
标题: 回 楼主(renyu21sheng) 的帖子
同意沙发意见

关键在于授权书中有无有效期的说明,如果没有,认定有效,不能废标;
作者: renyu21sheng    时间: 2011-1-10 13:03
授权书上没有标明有效期,但是工程项目名称没问题,也就是完全针对这个项目出的授权书,并且认为实质上表达了投标人的意愿,我是招标办的,处于监管的位置,所以对评标专家组提出不应该做废标处理的建议,而评标专家组认为这是在收取投标文件时就应该拒收,这不是他们的职责,拒绝作出判断,现在卡在这个环节了,怎么处理?
作者: caigou    时间: 2011-1-10 13:35
“授权书上没有标明有效期,但是工程项目名称没问题,也就是完全针对这个项目出的授权书,并且认为实质上表达了投标人的意愿”不应废标
“评标专家组认为这是在收取投标文件时就应该拒收,这不是他们的职责,拒绝作出判断”既然授权书没有问题,则评标专家组继续履行其职责,对该投标文件按要求进行评审
另外,如果是资格后审的话,应该是评标专家的职责
作者: renyu21sheng    时间: 2011-1-10 13:39
谢谢各位的解答,最后还是废标了,我真是无语了,我只是个小职员,改变不了啊,说话没分量
作者: yh7510    时间: 2011-1-10 20:15
同意沙发的观点
作者: helenzhao    时间: 2011-1-11 11:22
我觉得专家的意见也是又道理的,严格意义上说,这个项目还没有开始就对该项目授权处理,在逻辑上说不通的,所以专家的意见也是有道理的。
作者: shinelee22    时间: 2011-1-12 15:01
不知道楼主所指的是委托书落款日期还是委托书的有效期的截止日期?

个人认为:
如果是落款日期,顶多算是投标文件编制的一个小瑕疵。
如果是有效期的截止日期,则应当由评标委员会判定为非实质性响应,由投标人承担因自己的疏忽带来的不利后果。

另:评标委员会所说的应当由招标代理机构直接拒收,敢问,法律依据是什么?招标投标法规定的应当拒收投标文件的情形中包括上述情形吗?
作者: shinelee22    时间: 2011-1-12 15:05
评标专家组认为这是在收取投标文件时就应该拒收,这不是他们的职责,“拒绝”作出判断!!!

可笑之极,要评委是干什么的?要他们是来行使沉默权和拒绝权的???对投标文件作出自己的判断是评委会最基本的义务,否则就是典型的不作为!

如果是,我建议楼主,不妨“拒绝”支付评标劳务费,O(∩_∩)O哈哈~,各位看官意下如何啊?支持的顶!
作者: wuyanling    时间: 2011-1-12 16:17
标题: 回 8楼(shinelee22) 的帖子
支持楼上的说法,瑕疵的出现不能作为废标的依据,可以在评标的过程中对投标文件的打分作相应的扣减。但是不排除招标方有内定标的可能,招标在走形式。所以力量微薄的我们,只要保证在我们的权利范围内尽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了。
作者: 王毅青    时间: 2011-1-12 20:03
收投标文件时能看到法人授权委托书吗?应该是看不到,或开标现场验证时看到。怎么什么事情都怪代理机构呢?怨不怨啊?
作者: liu_qiming    时间: 2011-1-13 09:37
关系不硬,关系到位了不能废标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11-1-13 21:19
对投标中“法人代表授权书”问题的处理意见

    个人感觉:这个问题是实践中容易遇到的;虽然,我们普通从业人士不能起决定性的作用;虽然,社区论坛只是一个网友交流的地方;但是,从道理上弄清对错,弄明白如何正确的做法,还是必要的。

    这个问题,可能涉及到三方面:

    第一,如何看待“法人代表授权书:?   

   严格的讲,这指的是”法定单位代表人授权书”,

    在国际招标范本2008年中,有一个范本示例:

    格式IV—8.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格式


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本授权书声明:注册于(国家或地区的名称)的(公司名称)的在下面签字的(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代表本公司授权(单位名称)的在下面签字的(被授权人的姓名、职务)为本公司的合法代理人,就(项目名称)的(合同名称)投标,以本公司名义处理一切与之有关的事务。
   
本授权书于        年      月      日签字生效,特此声明。





  法定代表人签字:                              
  被授权人签字:                              
见证人签字:                              
   见证人姓名和职务:                              
  见证人单位名称:                              
见证人地址:                              

   当然,大家常见的不一定是这种严格的形式。其中,几点要素: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名称、职务;被授权人名称、职务;针对的投标项目情况;授权的范围和权限;授权人和被授权人的签字;签署日期,等等。

这里的见证人,应该多数情况指的是律师一类的人士。填写这点的可能为数不多。

本人的思考:目前,大多数的投标,该授权书正本是放在投标文件中的;那么,是不是有点问题?授权和被授权人的双方不应该各持一份正本吗?招标公司只是一个相当第三人的地位,如果也需要正本的话,那么,正本是否应该一式三份,被授权人自己起码的持有一份?

第二方面:何时检查审核此授权书是否合格?

由于是密封投标,基本上所有的投标资料都必须密封;那么,在接受的时候,是不可能知道具体的授权书有无,以及是否符合要求的。只有在开标中,主要在评标的时候,才能有时间仔细审查其有关的内容。换句话说,这是评标委员会的职责所在。楼主提到评标委员会不愿意承担此事,那是不对的。

第三方面:如何审查授权书是否符合要求?

本人以为,既不可随随便便的肯定也不可随随便便的否定,而是应该由评标委员会仔细分析后作出判断。

对楼主所举的具体案例,本人倾向于属于笔误,应该结合前后文的其他内容,如项目名称招标项目编号等等是否写错,针对的招标人或者招标公司是否写错?等等判断。属于投标人错误的,不应该判做合格而继续;属于笔误的,允许补充更正。那样,不至于为了简单的笔误而失去一个竞争者。

个人意见,仅供参考。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11-1-15 20:39
楼主所举的实际案例,不管怎么说,都是会引起争议的;

假如我们引申一下:投标人应该如何避免此类简单而有可能是致命的错误呢?

我个人的看法,最简单的是:无论招标文件(特别是招标公告)还是投标文件(特别是投标书、授权书和开标一览表等),都应该有内部审核程序。即安排或者请别的人帮助具体经办人来审查核对,包括日期;项目编号;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等主要因素。

这个简单的程序,可以避免许多不必要的错误。
作者: zzj0102    时间: 2011-1-15 22:10
shinelee22网友在8楼、9楼的发言很有见地!赞一个。
作者: carvon    时间: 2011-1-17 23:44
个人感觉“错误”与“笔误”清楚界定很难,

“澄清或补充”也不应该随便,更不能随意启动,

双方都应该按“规则办事”,否则,就有“假公”嫌疑,招致投诉!
作者: liu_qiming    时间: 2011-1-29 17:25
这种情况就看所有人的心情了,如果评委没意见,但是只要有一家投标人有异议都不行,你就必须的废标,而且没有理由,反之亦然,如果在场的评委和其他投标人都没有意见,还必须让其他投标人出具书面证明方你方可继续参加投标,否则只能算做废标,你也没有什么脾气,谁让你不细心,算是长教训了




欢迎光临 bbs.ebnew (http://bbs.ebnew.com/) Powered by Discuz! X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