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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招标标的物分类叫“工程”,合适吗? [打印本页]

作者: 再回首    时间: 2011-1-12 11:18
标题: 招标标的物分类叫“工程”,合适吗?
名不正,则言不顺,分类不清,不利于管理,建议有关部门给予权威解释。 这篇文章讲的有一定道理。
[size=3]关于招标标的物分工程类命名的探讨(转)

目前,在招标工作中,对标的物属性的分类通常是按工程、货物和服务来命名的,一些法律、法规、文件中也是这样分类命名的,如《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等。货物和服务的概念相对明确,货物一般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它具有品种多样性、可移动性、非现场加工等属性,有性能指标、批量生产等特点,往往是在工厂加工完成后运输到工程现场或需要的地点。服务的特征是不需要原材料加工而产生附加值的智力劳动,它的产品是报告、结论、图纸、管理咨询等形式。但我认为,用“工程”一词作为标的物分类命名不科学准确,在实践工作中容易造成模糊,不利于对招标工作的科学管理。
“工程”一词含义比较宽泛。不列颠百科全书(Encyclopedia Britannica)对“工程”的解释是:“将科学应用于最有效地转化自然资源,造福人类”。 在《辞海》中,对“工程”一词的解释是:“①将自然科学的原理应用到工农业生产中去而形成的各学科的总称。如土木建筑工程、水利工程、冶金工程、机电工程、化学工程、海洋工程、生物工程等。②指具体的施工建设项目。如南京长江大桥、京九铁路工程、三峡工程等。”在基本建设领域,“工程”是涵盖建设项目的总称。
在招标工作中,之所以要将标的物按属性分类,目的是根据其不同的特点和规律对招标工作进行科学的专业化管理,从出台的一些规范性文件中也能窥出端倪,如《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等,行政管理部门一般是按标的物属性的不同,对招标行为作出不同的规范性要求。
《政府采购法》对采购“工程”的定义是:“专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对“工程”术语的解释是:专指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中对“工程”的描述是:“各类土木工程、建筑工程、设备安装、管道线路敷设、装饰装修等建设以及附带服务”。很显然,这些法律、法规把“工程”(建设工程)当作单一的标的物来看待。
我们知道,在工程建设中,其采购包含服务、货物和施工三大类,在项目管理中,采购管理的总体分类也是按服务、货物和施工来分的,在合同管理中,由于施工合同具有工期长、金额大、付款方式复杂、技术标准多、施工过程涉及外部因素多等特点,往往将施工合同作为特殊的一类合同进行管理。在《合同法》中,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的定义是这样规定的:“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合同法》司法解释中是这样解释的:“本条是关于建设工程合同定义和基本内容的规定。……建设工程合同通常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施工合同主要包括建筑和安装两方面内容,这里的建筑是指对工程进行营造的行为。安装主要是指与工程有关的线路、管道、设备等设施的装配。”显然,货物采购合同不属于建设工程合同,而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是包含在建设工程合同中。在目前的招标实际工作中,工程的勘察、设计招标是属于服务类招标,招标代理服务费的取费标准也是按服务类计取的,因为工程勘察、设计具有服务类的特点和属性,国际工程界一般也是把勘察、设计划分为工程咨询服务行业。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在招标标的物属性的分类中,“工程”的含义实际上是指工程的“施工”,只有在工程总承包招标时,其采购内容才包括工程中的货物和或设计,因此,在相关的法律法规中,不如将招标标的物的分类按施工、货物和服务来命名更加直白、准确。
厘清标的物属性分类含义的目的在于使人们在实际工作中能正确适用相关法律。例如,在政府采购项目的工程建设中,《政府采购法》规定:“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于招标投标法。”那么,其工程中的货物、服务进行招标投标的,应该适用《招标投标法》还是《政府采购法》呢?再比如,现在一些主管部门对招标工作开始实施统计报表制度,其中,对中标金额也是按工程、货物和服务来分类统计的,对什么是“工程”类招标,统计人员搞不清楚,也没有相关解释,只能根据自己的理解往上报,有的只统计施工类招标金额,有的只统计在建筑有形市场的招标金额,口径不一,数字当然就不准确了。

作者: 大力    时间: 2011-1-12 12:21
本文好像是发表在《中国招标投标》:“关于招标标的物分工程类命名的探讨”  作者为山东省机械设备成套局: 张全军
作者: lanchong    时间: 2011-1-12 16:11
本人最先看到招标的标的物分成三大类是世界银行,叫Works、Goods、Services,当时翻译成中文就成了工程、货物、服务,国内也就跟着延续了这个分类的说法。
后来,世界银行又陆续提出了Fertilizers and Fertilizer Raw Materials(化肥和原材料)、Crude Oil/Petroleum Products(石油与石化产品)、Management and Maintenance of Roads  (Output-based Service Contract)(道路管理及维护-基于服务合同)、Selection of Consultants(咨询专家选择)等等。
但世界银行集团2006年10月1日修改版的《采购指南》中,还是将其“采购”分为“货物、工程和服务(非咨询服务)”三大类,其采购政策还是围绕这三大类来不断进行修订。
个人认为:在实务操作中,能够和国际完全接轨最好,如果不能,以法律的定义为准比较好。
本人前几年曾经探讨过“建设工程项目”与“工程建设项目”,结果发现:没有任何实际意义!
作者: zzj0102    时间: 2011-1-12 17:08
所谓的“工程”,一般意义上是指“工程施工”,不过大家都约定俗成了而已。
作者: 再回首    时间: 2011-1-12 17:28
国际上,建设工程工程交易方式一般是工程总承包方式,标的物命名为“工程”是合理的,其内容里包括服务、货物和施工,国内大部分是分类招标的,不如将标的物分类改成服务、货物和施工明确,管理部门在监管时分工也明确。
作者: zzj0102    时间: 2011-1-12 17:30
个人认为:改不改意义不大,一般标界和工程界人士都很明白的事。
作者: 王毅青    时间: 2011-1-12 19:53
是个习惯称呼,属于约定俗成。其实现在按三类分,基本只是指的施工。能改过来更好。不然再将总承包分一类,还不好归类了。
作者: 大力    时间: 2011-1-13 08:39
楼主的资料对于政府采购项目非常重要,涉及到了国情主要是两法矛盾,包括政府采购从业人员都很容易混淆这些概念。在单纯的建筑工程招标领域划分往往就比较“单调”,重视不重视都不重要了,[s: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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