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bs.ebnew

标题: 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可否参加本机构代理招标项目的评标? [打印本页]

作者: hetan719    时间: 2011-1-17 16:52
标题: 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可否参加本机构代理招标项目的评标?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计委令第12号)第九条规定:“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组成……”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参加由本机构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标。”
    一个是《招投标法》下的部门规章,另一个是《政府采购法》下的部门规章,其法律效力是没有问题的。本帖想讨论的话题是:你更赞同哪个规定,理由是什么?

  (跟帖发表意见并说明理由者,将酌情给予金豆奖励。)
作者: zzj0102    时间: 2011-1-17 16:58
支持hetan版主发起这么好的讨论议题!
作者: 曹锦江    时间: 2011-1-17 19:10
同意七部委的规定,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最能体现招标人的意图和想法,当然可以作为评委了
作者: gd888999    时间: 2011-1-18 08:38
同意《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计委令第12号)规定,
因为招标需要商务人员及熟悉招投标法的专业人员, 招标师比专家还专家,
但招标代理机构人员只能作为招标人代表参加.

作者: yuansx110    时间: 2011-1-18 10:29
招标代理机构人员可以作为评委之一,但不能参加本单位代理的项目
!!!!!!!!!!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11-1-18 10:54
7部委(12号令),不包括财政部;

其精神是符合<招标投标法>的.

18号令,是财政部颁发的;

其含义是含糊的:什么叫做【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参加由本机构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标】?

是不可以充当专家评委,还是不可以充当任何评委,还是连旁听都不可以??谁能根据这句话作出解释??

《政府采购法》中规定:

第十二条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前款所称相关人员,包括招标采购中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竞争性谈判采购中谈判小组的组成人员,询价采购中询价小组的组成人员等。
      

不知为何演变成招标代理人与相当也有“利害关系”了??  
作者: xuesong6289    时间: 2011-1-18 11:31
第一,这两个都是部门规章,从法律效力层面是一样的。只不过暂行规定是七部委联合发布,而政府采购办法是财政部发布的,前者是针对普通的货物、服务、工程的采购招标,而后者针对是政府货物的采购招标。两者的招投标有很多的不同点。
第二,但两者有相同点,评标委员会都有招标人代表(采购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组成。但《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规定的是评标委员会可以由招标代理机构参与,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里有规定评标委员会要有采购人代表组成,采购人代表、招标人代表应该包括委托的代理机构。也就是说,两个部门规章都有规定评标委员会可以由招标代理机构组成,但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规定代理机构不得参与本机构代理的采购项目评标。
两个部门规章并无矛盾的地方,只是政府采购办法规定的更细致、更严格些。实际上,暂行规定中代理机构可以成为评标委员会一员,但并不是属于技术或经济专家,而评标应该由技术经济专家进行,代理机构作为评标委员会,实际并不参与具体的评标。
作者: gonghw1978    时间: 2011-1-18 11:49
招标代理机构人员对招标文件及程序的熟悉程度有时候比专家库里的人还专业,只要社会诚信度高点,完全可以作为评审委员会的成员参与评标,作为招标人代表的一部分。
作者: zzj0102    时间: 2011-1-19 08:45
我同意3楼网友的看法。
代理机构的人员可以参加自己代理的项目的评标活动。但是,参加评标时不得挤占经济、技术类专家的名额,只能以招标人代表的身份参加评标。
作者: 快乐小鸟    时间: 2011-1-19 15:59
政府采购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参加本单位代理工程的评标工作,其他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可以作为评标专家参加评标的。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11-1-19 22:04
9楼网友所说:

【其他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可以作为评标专家参加评标的。】

有什么文件政令依据?什么地方可以这样?

我所知道的,有些地方的“建交中心”开标评标,是不允许招标代理工作人员进入评标区的。
作者: wsjicebutter    时间: 2011-1-20 15:27
本人理解: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计委令第12号)第九条规定的意思是说:招标代理机构可以受招标人的委托充当评标委员人中招标人代表一职,但不能担任此次评标委员会中的有关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
    而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中: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参加由本机构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标,而政府采购中工程类就可以参加评标。
    两者法并不矛盾。
作者: hetan719    时间: 2011-1-20 15:44
标题: 回 11楼(wsjicebutter) 的帖子
两者并没有冲突。本帖欲讨论的是,你更赞同哪个规定,理由是什么?
作者: 骄阳    时间: 2011-1-20 17:14
同意三楼的观点,首先是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业务熟,招标文件掌握准确,对评标有利,并且只占5分之1。
作者: jiafeimi    时间: 2011-1-21 17:16
招标代理机构的人员应该参加评标,因为相比较随机抽选的评标专家而言,代理机构的人员更了解项目的实际情况,能够给专家组提出有关项目的更客观的资料,少量的招标代理机构人员参与评标这样有助于更加客观反映项目的内涵,我个人认为一般的项目有1个招标代理机构的人员即可,不可过多
作者: zhhx2002    时间: 2011-1-22 21:48
我更赞同《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计委令第12号)的规定,  因为招标代理机构人员对项目具体情况比较清楚,比较清楚招标文件详细条款, 应该允许以招标人代表身份参加评标,但不能超过评标委员会总人数的1/3.
作者: wsjicebutter    时间: 2011-1-24 09:46
标题: 回 12楼(hetan719) 的帖子
个人比较更赞同《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计委令第12号)第九条规定,招标代理机构是受招标人的委托进行本次活动的代理,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人员可以代替招标人代表的身份作为参加该项目的评标,但不能作为评标专家,且人数不能超过评标委员会人员总数的1/3.




欢迎光临 bbs.ebnew (http://bbs.ebnew.com/) Powered by Discuz! X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