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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招标人不接受投标人投标的权限有多大? [打印本页]

作者: jsycjt    时间: 2011-1-18 15:28
标题: 招标人不接受投标人投标的权限有多大?
如对一些有不良行为的投标人,招标人有权不接受其投标吗,可以依据哪些文件?如资信等级达不到A的,可以不接受其投标等
作者: 大力    时间: 2011-1-18 16:19
不让他中标就是,为什么一定要拒绝他的投标呢?
作者: 佩佩    时间: 2011-1-18 16:27
先明确这里的“不接受”是什么意思,是拒绝收取投标文件还是认定其为无效投标?
如果是拒绝收取投标文件的话,个人认为只有已过投标截止时间或投标人没有交保证金这类法定的理由才能拒绝,上面提到的不良行为之类的,因为没有经过评审委员会认定,不能作为不接受的理由。
如果是认定无效投标,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由评审委员会进行认定,招标人也无权决定。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11-1-18 16:29
如果,按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投标人的“投标权”应该是被保护的;而招标人没有什么“不接受投标”的权利:

【第三十六条 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当众予以拆封、宣读
  
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个别政令,加上一条关于密封的条款,是很含糊的。

至于投标人有资信问题,可以在评标时研究而判定不合格,正如大力版主疑问:为什么非要拒绝人家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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