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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求解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存在的几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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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glnlucha
时间:
2011-1-31 19:09
标题:
求解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存在的几点问题
工程合同是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订立的,用来明确责任、权利关系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文件,是运用市场经济体制组织项目实施的基本手段。建设单位根据施工合同要求施工单位在合同工期内完成工程建设任务,并以施工单位实际完成工程量方向(符合设计图纸及质量要求的)为依据按施工合同约定的方式、比例支付工程款。因此,合同管理是建设单位进行目标控制的重要手段,是确保目标控制得以顺利实施的有效措施。但在目前我国建筑市场中的合同管理存在不少问题,就存在的问题见解如下:
1、 法律意识淡薄
我国经济由计划经济转为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建筑市场经济向契约经济及合同经济方向转化,而我国的相关法规在1999年3月才制定统一的合同法,滞后建筑市场经济将近二十年,由于计划经济的历史根源,人们的法律意识,合同意识相当淡薄,只要承发包双方认可,合同想怎么签就怎么签,想怎么表达就怎么表达,没有依法订立合同的原则,对于承包方来讲急于签成合同,口头、书面对于发包方的承诺较多,一些超出能力范围的承诺势必为后期合同的顺得执行埋下隐患,这种合同的签订是显失公平的,在我国法律中显失公平的合同属无效合同,无论是承包人还是发包人在背离法律的前提下签订合同都也得不到法律保护,对于承发方来说都是不利的。
2、 建筑市场从业人员良莠不齐
建筑从业人员的准入门槛较低,缺乏学习和培训专业机构,分包工程负责人,在专业知识技能、法律意识,自我保护意识方面有些欠缺,一般单位都从工作经验来判断一个人的能力,而从经济学级管理学考虑的角度随着建筑市场竞争日益激烈,为了承揽业务,忽视合同条款,低于成本施工的现象也频有发生,施工中的偷工减料也成为一些承包单位为确保效益采取的有效手段。
发包方的合同管理人员素质也有待提高,发包方领导对合同管理人员的选拔通过一两次的面试及交谈决定,有时候也由发包方领导直接任命,发包方为了节省成本不注重组织合同管理人员进行继续学习和深造。
3、 合同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不同
建筑施工合同的起草对起草人的综合素质要求较高,其中包括中文水平、建筑知识、法律知识、造价知识、设计及现场知识、财务知识等等是一项综合性要求较高的工作。为了提高合同签订的工作效率,合同标准化的应用也越来越广泛,但各个工程的个性,不确定性、地域差异性等等决定合同起草注意事项的不同,所以即使是标准化合同也要对相应的条款做修改,增加。合同签订主要是为了规避双方合同风险,使工程项目能够顺利的进行,所以合同完整性在某种程度上取决于合同起草人的综合素质。
4、 合同履约问题严重
合同履约过程中的主要问题有合同主体不当,合同当事人要求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力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如有当事人错位的应出具授权委托书,但在实际合同签订过程中存在签约代理人无权代理的情形,合同签订后需专门机构做认定以确定合同是否有效;合同签订中的工期延误及工期顺延概念不清、工程付款不及时、违约责任规定不明确、仲裁、起诉单位不明确也是存在的问题;合同文字不严谨,发生歧意和误解;同一工程内容签订两份以上的合同未说明以哪个为准;
5、 工程转包、分包现象严重
资质挂靠现象严重,整体工程违法分割不进行招标,工程整体转包、分包、层层分包现象使合同的可执行力度减弱。这种现象的出现一方面由于一些利润不可观的工程有资质的单位不愿意承接,另一方面工商部门对于专业性较强的少数专项工程没有具体的资质规范,这种现象需要市场及政府做具体的调整。
6、 合同签订完整,发生停工问题
发包人不能按期支付工程进度款导致工程停工。承包人在实际利润与预期利润发生逆差时,以罢工条件,即影响工期又影响工程质量。
7、 合同跟进人员的腐败问题
施工合同的执行和监督主要取决于发包人的代表,监理单位驻现场代表。一般在利益的驱使下,合同执行及监督人员人浮于事的现象也比较严重,使合同束之高阁形同虚设。
初来乍到,就工作中经常遇到的几个问题,请各位赐教求解!
作者:
大力
时间:
2011-2-7 12:43
类似的话题看过不少了[s:56],可每个单位都有不同的利益和立场,站在不同的角度,能够采取的措施都是受一定的条件限制 的,想要实现多方共赢的结果,感觉非常难。
作者:
大力
时间:
2011-2-15 09:56
人的事情最好办,又是最难办的事情[s: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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