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第36楼boygmj于2011-02-11 15:56发表的 :
不管是不是业主的自由资金,要实行本次公开招标,肯定得有一个核准、审批或备案的上级主管部门,招标代理机构是代表招标人做一些招标的相关事情,但不能事事被招标人或业主牵着鼻子走,眼下,我个人认为一方面应该向业主解释,按照国家相关法律规定你们无权废标和重新招标;二是让业主一书面材料形式,向主管部门提出质疑,接下来可能就是22楼说的那样了,要重新组织专家复核等![]()
引用第11楼xhx于2011-02-08 13:08发表的 :
评标办法的优惠条件中规定:提出优惠措施,视可行情况,评委给予1-5分。而推荐第一名的公司写的是价格优惠1万元,评委给了4分;而业主认为价格不惠不属于优惠措施,不应给分。
另外,质保期第一名也不满足,但招标文件中未注明实质条款,所以评委没有给予废标。而业主坚持认为不管写不写,质保期不属于实质条款,都应废标。
所以导致业主对评委的结果不认可,要求我们招标公司进行重评或废标。
请告知比较周全的处理办法,法律依据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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