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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业主对评标结果不满意要求重新评标,如何处理? [打印本页]

作者: xhx    时间: 2011-2-6 15:43
标题: 业主对评标结果不满意要求重新评标,如何处理?
业主对评标结果不满意,认为专家评定的优惠条件加分不应该,另外有一家公司质保期不满足要求应将这家公司废标,但评标时评委会未对该公司废标,所以业主要求重新评标,招标公司该如何处理?如果重新评标,专家不同意怎么办?目前的第一名不同意怎么办?如何解释?如果废标法律依据是什么?
作者: starnust    时间: 2011-2-6 17:13
优惠条件加分:依据制定的评标办法细则,如果有就得加分,没有就不能加
废标:依据招标文件的废标条款,有符合就废标
重新评标依据招投标法,符合规定条件就可以(比如只有三家,废标掉一家后,其余2家的投标价不具备竞争性就可以重新评标)
第一名不同意:可以依据法规沟通协商吧
作者: 大力    时间: 2011-2-6 17:26
总感觉楼主没有把情况说完整^…^
作者: 大力    时间: 2011-2-6 19:51
个人意见:可以参照格力状告广州财政局案例中政府采购代理单位的做法
作者: xhx    时间: 2011-2-7 09:29
现在问题的焦点是:评委的结论已经出来了,业主认为评的不合理,该如何处理呢?
作者: 王毅青    时间: 2011-2-7 10:14
没有依据的(即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以及有依据的(即按照评标办法评审的),都不可以重新评标。除非确实是投标人弄虚作假,查有实据的。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11-2-7 12:06
这个问题,值得仔细和认真的讨论 !

再加重色彩,希引起大家的关注!!
作者: 汉瓦    时间: 2011-2-7 12:11
招标人应该有权向监督部门反映吧,只是用什么形式值得讨论:

质疑?投诉?举报?
作者: 曹锦江    时间: 2011-2-7 20:27
业主只能从评委推荐的排名中按照次序确定中标人。如果对评委的结果存在质疑,可以要求行政监管部门复议(可以由资深专家来复评),根据结果可以对失责的评委进行个人处罚,但一般好像没有办法对评标结果进行颠覆,法律法规上没有依据。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11-2-8 10:49
楼主可否在可能的情况下,把事情再交代的清楚一点,比如,评标办法是如何规定的,评标专家如何理解与掌握优惠条件;以及不满意“第一名”的原因,等等。

便于大家作进一步的分析?
作者: tzyaty    时间: 2011-2-8 11:26
标题: 回 楼主(xhx) 的帖子
关键要看评标委员会是否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进行评标。 [s:90]
作者: xhx    时间: 2011-2-8 13:08
评标办法的优惠条件中规定:提出优惠措施,视可行情况,评委给予1-5分。而推荐第一名的公司写的是价格优惠1万元,评委给了4分;而业主认为价格不惠不属于优惠措施,不应给分。
另外,质保期第一名也不满足,但招标文件中未注明实质条款,所以评委没有给予废标。而业主坚持认为不管写不写,质保期不属于实质条款,都应废标。
所以导致业主对评委的结果不认可,要求我们招标公司进行重评或废标。
请告知比较周全的处理办法,法律依据是什么?
作者: 大力    时间: 2011-2-8 17:43
招标人和评标专家对招标文件理解不一致,眼看着中标人要遭殃,谁对招标文件具有解释权?大力建言:问监管!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11-2-8 21:23
此贴反映的问题,既多又很有值得认真讨论的意义,再次置顶。

我将陆续写出自己的看法。

欢迎大家积极参与,发表高见。
作者: 大力    时间: 2011-2-8 21:49
标题: 回 13楼(gzztitc) 的帖子
考虑到和另外一个帖子有关联,先将您早期的发言转播过来:


联想到我们说的定标权问题,我不由得猜想:

  多部委的政令所指的,应该是在招标人和评委会的意见一致的时候,听从招标人的意见,因为它是项目的法人,要对整个项目的完成负责;如果,招标人和评委会的意见不一致,则应该听取评委会的,因为它客观、独立和公正、权威,而招标人可能有自己的倾向性。

  但是,中国的潜规则是:“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到了许多招标人那里,演变成了:如果招标人和评委会的意见一致,则听评委会的,因为它客观、独立和公正、权威;但是,如果招标人和评委会的意见不一致,则坚持听招标人的,因为,评委会只是一个临时机构,而招标人要对整个项目负责……
  呜呼,这是不是“许多招标流于形式”的一个原因啊?

原帖地址http://bbs.ebnew.com/read.php?tid=57138&page=2评标委员会听命于谁?只要轻轻追问一句,神马关系都是浮云了
作者: xhx    时间: 2011-2-9 09:09
各位同仁给我们指点指点吧,在此谢了!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11-2-9 12:26
对"招标人不满意评标结果怎么办"问题的第一次跟贴

我个人以为,楼主的问题,即是实践中急需解决的难题,也是一个很好的案例_从此可以深入的探讨和讨论一些比较常见的深层次招标投标的理论和实践问题.

初步看来,这个问题涉及到招标人的“定标权”问题;评标委员会的定性问题;‘投标人的权利和维权问题;监管部门如何处理质疑投诉以及如何更好地监管等等问题。

然而,由于这是一个具体案例,大家对上述问题的看法,不一定直接反映和对应。一些现象,可能还需楼主及时的尽可能的补充。

总的看法:对这样的问题,应该借鉴口号:“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在本人看来,这种情况的简述,可能包括两种以上的不同因素:

一种,可能是招标人要维护自己正当的“定标权”,否定和纠正评标委员会的个别错误;

一种可能是,招标人利用所谓的“定标权”,坚持自己不正当合法错误的歧视性的主张,或者有内定潜在中标人的问题。……

一种可能是:招标人在制定招标文件和评标办法的时候,有所疏漏,导致评标委员会作出错误的判断,评标结果不符合招标人预先的设想;

一种可能是,评标委员会没有理解和按照规定的评标办法去评标,也可以说没有履行自己应该尽到的义务;

一种可能是,招标人发现评比结果不理想,便把责任推给评标委员会……

首先,我们看看:招标人是否有权提出不满意的意见?

由于本人是赞同招标人具有法定的“定标权”的,而且,评标委员会是向招标人提出评标报告包括排序意见的,招标人应该有权作出接受或者不接受的反应。但是,这种最后的决定权,不仅要承担责任,而且,要依法;不管是接受还是提出异议。换句话说,是受到制约的。

首先,更为准确的表述,应该是看看招标人是否尽到了自己的法律义务。(参看另外的专门文章,这里略)。假如,招标人有不正当地倾向性,有内定问题,等等,那么他就不能借口有“定标权”,而不接受被制约的评标结果。

……   ……  (未完待续)
作者: tzyaty    时间: 2011-2-9 18:25
标题: 回 11楼(xhx) 的帖子
个人认为:价格优惠应该属于优惠措施之一,质保期应该属于实质性条款。但是,业主没有权利直接要求招标公司重新评标或废标,这个权利属于评标委员会或监管部门等。[s:90]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11-2-9 19:53
对"招标人不满意评标结果怎么办"问题的第2次跟贴

   诚然,此案例还涉及到如何看待“评标委员会”定性问题和评标委员的作用问题。

   不管大家有着怎样的看法分歧,起码,公认的是: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和招标文件事先规定的评标办法来进行评标工作。

在楼主的介绍中,我们可以知道,这个项目的评标办法是“综合评标法”,即百分制的打分法。

在我们学习招标知识的早年,世界银行专家和中国最先一批招标人士就指出:这种办法,要想事先做到准确的制定每一分的“评分标准”,是很难的。

联系到楼主的介绍,问题首先发生在对“优惠”的理解上。

我不知道这里的“优惠”指的是什么?是价格的再折扣,还是其他免费和赠送?

不管怎么说,既然,评标办法规定:

评标办法的优惠条件中规定:提出优惠措施,视可行情况,评委给予1-5分。而推荐第一名的公司写的是价格优惠1万元,评委给了4分;而业主认为价格不惠不属于优惠措施,不应给分。】

这里,给了评标委员的“自由裁量权”——即打分时可以给1分到5分的范围,那么,如果没有明确的细分规定,就是意味着让评标委员自由裁量。

怎样可以避免此种失误呢?

比如,事先规定“价格优惠”时分数的计算办法:(这里指的折扣)折扣价格在1万元以内的,计算1分;折扣在5万元及以上的,计算5分;在1-2万元之间的,计算2分……等等。(当然,要事先和投标总价关联考虑好)。

假如,招标人自己制定评标办法时不仔细,含糊;而在评比结果出来以后批评评标委员,那是站不住脚的。

其次,问题发生在对“质保期”的理解上

另外,质保期第一名也不满足,但招标文件中未注明实质条款,所以评委没有给予废标。而业主坚持认为不管写不写,质保期不属于实质条款,都应废标。】

由于楼主是按照“工程招标”注明的,我不知道这里的确切意思。

对于“设备招标”而言,所谓的“质保期”概念也是多种多样。

第一是“免费负责保证质量;发生问题,及时免费负责更换零部件和维修”。这里涉及到多个细节。

往往买方写明:要求质保期一年。

但是,有的设备产品,国家标准是一年(比如三包);业界有不少提出“质保三年”的,你如何要求?

比如,国外的投标人往往提出须明确:质保期一年,从买方到货时间算起(或者设备验收算起)或者不超过卖方交货后18个月。——后者,是人们总结的,假如发生买方收到设备后,因故长期不安装而导致的一系列问题而制定的。应该是合理的。

而卖方的”及时响应“,也有许多讲究:是电话告知,还是派维修人员前往?……

这个“质保期”条件,不宜作为“实质性”条款或者说“★”号条款。因为,内容涉及到太多,少有偏差就被“废标”是不合理不科学的。好比:要求质保期一年,但是,对方报三年“,也是意味着不符合,费用不一样。假如也废标,那算什么呀?

对此,我个人以为,业主要求评标委员会“废标”,是不对的。

(未完,待续)
作者: 我要学    时间: 2011-2-10 08:29
粗粗看来业主可能本来就有想法,意向中的单位没有中标,于是提出这样那样的理由。《招投标法》规定: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本人理解评标委员会是代表招标人行使权力,代表的是招标人,况且招标文件中对优惠加分本身就授予了评标专家打分一定的弹性,反过来说,某些程度上还给予了招标人一定操作权力。本人认为不适宜重新评标,况且重新评标不是那么简单的。
作者: 王毅青    时间: 2011-2-10 09:03
没有在唱标中唱出的价格不能参与评审。价格唱出的即时开标的价格已经参与评审了就不应该再按优惠加分。
作者: 水质清则无    时间: 2011-2-10 10:41
评标办法既然给了评标委员会就优惠措施评分的权利,而且对价格优惠又没有特殊规定,从程序上来说这不构成废标的理由

但个人也觉得价格优惠不能算优惠条件,毕竟之前唱标时已经就价格打过分了;就算是优惠条件,除非其他投标人也有价格上的优惠只是幅度没他大,打四分还能理解;如果只有他自己给出价格优惠而给他打出四分来,个人觉得太高-,这点lz没说清楚-----这是主观感觉 与理论和实务无关

俺是新人 俺是来看结论的[s:89]
作者: qiushu_ch    时间: 2011-2-10 11:02
从字面上看业主反应的问题,一个是加分项的问题,一个是质保期不符合的问题。
因为评标委员会形成评标结论后,业主应该是最早知道排名顺序及废标情况的。
业主提出的异议,可能确实就是存在问题。
1、如果专家可能存在评审上的错误(我们工作中经常遇到,经常库里面抽的专家水平是不敢恭维),一般我们接到这种质疑(不管是业主还是投标单位),我们的做法是把专家叫回来。
2、根据质疑件你们自己查,有错就由你们自己推翻你们的评标意见。
3、如果你们复查后,没有问题。那我们在一分为二的看:
(1)提出的问题质疑确实占不住脚,回复质疑即可。
(2)如果存在错误,你们评标委员会自己评审错了还不改(是重大偏差的你们做细微偏差处理诸如此类问题),那直接汇报我们这边的主管部门,由他们处理。评标委员会的意见是有了,但是形成的意见如果是错误的,主管部门完全可以宣布评标结果无效,当然也存在主管部门认定的问题了。
作者: xhx    时间: 2011-2-10 17:15
现在该项目业主又要求我们废标,我们招标公司能废标吗?
业主有权利要求废标吗?
作者: 王毅青    时间: 2011-2-10 17:28
能找到废标的理由吗?哪里那么好废标的。即使评标结果不满意,也得找出推翻第一个结论的理由,由评标委员会决议了再更改,22楼的办法就不错,这个过程也得监督机构同意,也不能不满意就废标啊。不能这么草率,有一家投诉,您代理机构都得吃不了兜着走。
作者: wly2010    时间: 2011-2-11 08:13
学习了,大家说的已经很到位了.发贴,点亮今天的红灯笼.
作者: 水质清则无    时间: 2011-2-11 09:36
学习22楼的做法[s:89][s:89][s:89]
作者: zzj0102    时间: 2011-2-11 10:20
  这个问题,说到底是招标人应该如何正确认识定标权、如何合理使用定标权的问题。
  简单的说,就是:
  1、招标人不能以的“定标权不应当受限制”为由,而去否定评标专家客观公正的评审结论;
  2、如果评标委员会所作出的结论确实有问题,招标人应该通过合法、合规、合理的程序去推翻该结论;
  3、评判是不是废标,这个权利法律赋予给了评标委员会,招标公司无权废标,业主单位也无权直接要求某机构(或组织)废标;
  4、即使是监管部门,也只有要求评标委员会重新评审的权利,而没有直接废标的权利;
  5、无论是业主、招标公司还是监管部门,都不能越俎代庖,去代替评标委员会的工作。


作者: 峰持天下    时间: 2011-2-11 10:24
顶22楼
  说道点子上去了。[s:89][s:89]
作者: xhx    时间: 2011-2-11 11:29
该项目没有监管部门,那就是说没有机构能宣布废标了。
我们现在麻烦的是业主就是认为评委评的不行,认为我招标机构组织不利,再重新评标他们也不再相信结果能公正,要告我们,我们该如何处理呢?
作者: zzj0102    时间: 2011-2-11 11:39
怎么会没有监管部门呢?能把相关情况再补充完整点吗?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11-2-11 11:48
插话:

看了大家的发言和议论后,我觉得:自己对“优惠”问题的解释可能是不妥的,甚至是错误的。如果,这里说的是价格方面的“折扣”的话,应该在开标唱标时唱出;那样,总的投标价格就以新的报价为准了,不宜重复计算优惠和加分。而如果这里的优惠指的是其他,比如工程完工后留下给业主某些施工机械,那么,也许适合用类似的价格折算优惠分数。
作者: xhx    时间: 2011-2-11 13:00
该项目属于业主自有资金,要求我们协助进行招标的
作者: 风无痕    时间: 2011-2-11 14:55
业主自有资金的项目,还不是业主说了算?
作者: xhx    时间: 2011-2-11 15:39
业主内部意见有分歧,谁也不说明白,只要求重新评标,并且公正。
我们解释既然专家评标,肯定存在个人感情因素,打分多少我们也没有权力去限制,只能是让专家说出原因, 评委不推翻自己的结论,我们也没有办法[s:58]
作者: zzj0102    时间: 2011-2-11 15:52
  如果是业主自有资金,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下的,属于非法定招标项目。非法定招标项目在定标时,可以不适用12号令和30号令的相关规定。
  但是,如果招标文件中有非常明确的定标方法,即如果招标文件规定“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的话,则招标人应当遵循这个约定而不得违反。否则,遇上较真的主儿,打起官司来招标人很难站得住脚。
  当然,如果评标委员会的评审结论确有错误,招标人可以要求评标委员会重新进行评审。在此前提下,如果还有评标专家还拒不改正自己的错误,从而给招标人造成实际损失的话,招标人甚至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追究评标专家的法律责任。
  理直气壮地使用法律手段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这也是招标人定标权的体现。

作者: boygmj    时间: 2011-2-11 15:56
不管是不是业主的自由资金,要实行本次公开招标,肯定得有一个核准、审批或备案的上级主管部门,招标代理机构是代表招标人做一些招标的相关事情,但不能事事被招标人或业主牵着鼻子走,眼下,我个人认为一方面应该向业主解释,按照国家相关法律规定你们无权废标和重新招标;二是让业主一书面材料形式,向主管部门提出质疑,接下来可能就是22楼说的那样了,要重新组织专家复核等
作者: zzj0102    时间: 2011-2-11 16:06
引用第36楼boygmj于2011-02-11 15:56发表的 :
不管是不是业主的自由资金,要实行本次公开招标,肯定得有一个核准、审批或备案的上级主管部门,招标代理机构是代表招标人做一些招标的相关事情,但不能事事被招标人或业主牵着鼻子走,眼下,我个人认为一方面应该向业主解释,按照国家相关法律规定你们无权废标和重新招标;二是让业主一书面材料形式,向主管部门提出质疑,接下来可能就是22楼说的那样了,要重新组织专家复核等

36楼的朋友说的很在理,支持!
作者: zjsypjf    时间: 2011-2-11 16:08
我晕,什么叫满意,什么叫不满意?
招标是依法进行的,只要其过程合法,公平,没有废标情形,没有其他合理合法的理由,是不能废除中标人的中标权利的。
如可以的话,业主看中标单位不顺眼,是不是也可以废了它,呵呵,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11-2-11 17:15
第二,是如何对待招标人参加评标委员会代表表态的问题。

本人以为,对于大多数工程招标和评标而言,还是允许招标人的代表参加评标委员会的。只是,如何看待他的作用?

假如该代表在会议上,对评标专家的意见发表不同意的说明,甚至拒绝在评标报告上面签字,会怎么样?而该代表在会议上不得不表示尊重专家的意见,甚至在评标报告上面签字,又该怎么样?

招标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可以否定自己单位的授权代表的做法和签字吗?

那是一个大家都不曾引起重视的,没有说法的问题。

本人以为,此问题需引起重视,并认真研究给出一个说法。否则,招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就容易“凌驾”于评标委员会;而我们的公开招标的众多措施,就会成为虚设。

第三,是可不可以由原评标委员会重新审查,作出否定招标人异议或者推翻自己原先结论的决定?

我以为是不可以的。

一则,从09年的格力空调事件中,人们看到,格力空调的质疑之一,就是“同一批评委,先后作出不同的结论。”?而这一点,先是被广州市财政局否定(所以,才有了第三次专家评审),也被央视节目重点提出。虽然,格力空调事件本身后来和解了。但是,许多理论和实践的问题并没有完全解决。如果有人持错误的态度和办法去处理问题,类似格力空调的事件和纠纷还会不断的发生。

目前,对此问题尚无明确的说法。

依据12号令的:

【第四十四条 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建议后,评标委员会即告解散。评标过程中使用的文件、表格以及其他资料应当立即归还招标人。】

对于已经解散的评标委员会,怎可以重新评标,并且推翻自己原先的结论呢?

国外有句名言:“人不能充当自己的法官。”

本人的想法,也不适宜想格力空调事件中,番禺区财政局的那种做法,另外“随机抽取”别的专家,组成新的评委会来审查此类问题。

目前,各地区各部门的专家库,人员水平和职业道德参差不齐 ,人数也有限。假如,抽取到某单位的同事去审查另一批同事的评比结果,副作用可想而知。甚至,假如,抽取到另一批不很称职专家去审查认真评标专家的情况;抽取一般高级工程师,去审查总工和“教授级”高级工程师的情况,都是不好避免的。——那样,长期做下去后果极为堪忧。

本人的建议,倾向于组织一批真正有一定权威的专家来除了这类审核问题。

未完待续。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11-2-11 17:20
【该项目属于业主自有资金,要求我们协助进行招标的 】

还应该明确:什么性质的企业,是不是不涉及“国企”或者中外合资的国有资产问题?

是不是不涉及社会公众利益的项目问题?

只要是依法“公开招标”,总要遵循一定的法律法规吧。
作者: thundering11    时间: 2011-2-12 09:49
我认为  价格优惠作为 公开招标的 评标依据 是不合理的   
公开唱标 唱出的价格  就是各家的投标最终有效报价  如果某一家因为优惠1w 而获得 加分 显然是对其他投标人不公平的。。  公开招标应该都是一次性报价  如果在询标过程中 有人降价 这不就是等于二次报价了么。 怎么还能因为降价而加分呢 降价本来就是不应该出现在招标开标询标过程中的。
评标方法里的优惠条件 1-5分  的确应该细分一下  但是绝对不能包括价格因素  要不还唱什么标啊

个人观点。
作者: zzj0102    时间: 2011-2-12 11:01
引用第11楼xhx于2011-02-08 13:08发表的 :
评标办法的优惠条件中规定:提出优惠措施,视可行情况,评委给予1-5分。而推荐第一名的公司写的是价格优惠1万元,评委给了4分;而业主认为价格不惠不属于优惠措施,不应给分。
另外,质保期第一名也不满足,但招标文件中未注明实质条款,所以评委没有给予废标。而业主坚持认为不管写不写,质保期不属于实质条款,都应废标。
所以导致业主对评委的结果不认可,要求我们招标公司进行重评或废标。
请告知比较周全的处理办法,法律依据是什么?

.......

  撇开如何认识和使用定标权的问题不谈,针对这个个例说点个人看法:
  一、关于“提出优惠措施可酌情给分”的理解
  个人觉得,评委给分的理由是说得过去的。一般意义上,所谓的优惠措施,无非就是价格、质量和服务方面的优惠。人家给出了价格方面的优惠,是实实在在存在的优惠,作为评委,对于这种优惠措施,视而不见是违反评标办法的规定的。至于打4分会不会过高,那是评委的自由裁量权了。
  二、关于“质保期不满足”该不该废标的理解
  个人觉得,不应该废标。废标的判定,要根据招标文件的事先约定进行判定,而不能随心所欲。这也是《招标法》和《合同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业主坚持认为要废标,那么废标的理由是什么?招标文件和法律法规中能找到废标的依据吗?找不到的话,你怎么能废?难不成想搬块石头砸自己的脚玩玩?
  三、关于唱标时的报价是不是最终报价的理解
  个人认为:一般情况下,唱标时的报价即为最终报价,但本例有特殊。如果招标文件允许(或者默认)投标人可以进行价格方面的优惠,那唱标时的报价不应当作为最终报价。因为,可以进行价格优惠是你招标人给投标人的权利;你给了人家这方面的权利,又反过来不认账不承认,撇开法理的探讨,于情于理也说不过去吧?
  四、如何看待唱标时的报价?
  个人觉得:唱标时的报价也是有效报价。但这个有效报价,只是计算评标基准价时的有效报价,而不是能看成是某一个特定的投标人的最终报价。
  五、一点体会
  个人觉得:本例中的评标专家是认真负责、客观公正的专家;招标人是不太讲理的业主;代理机构是经验稍欠的公司。恕我直言,只是就事论事,不涉及其他。

  试想一下:如果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投标函上的报价(一般也是唱标时的报价)即为最终报价,价格优惠不得作为优惠措施,这个问题就不存在了。
  招标文件中没有这方面的明确规定,也给有经验的投标人有空子可钻:如果是以所有投标人的平均报价(或下浮一定比例)为评标基准价的,投标人在公开唱标时的报价可能降低10万元都达不到得到1分2分的效果,而在优惠措施时只要提出价格优惠1万就拿到了4分!这不是很明显的漏洞吗?
  从这个意义上看,如果这个投标人真是吃准了这点的话,那这个投标人可是精了去了! 你招标人想玩这样的投标人,最后还不知道谁玩谁呢!

作者: lwg791001    时间: 2011-2-12 12:47
业主不满意,动机有二个,一是有中标意中人,结果意中人未中标,想通过业主的优势地位左右评标结果。二是招标文件评标标准不明确,造成评选出的中标人他们不满意。前者动机不良,后者是能力不足。建议业主在评远出的中标排名中,看第一名是否符合,若不满意,提出意见,将中标通知书直接发给想发包的单位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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