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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最大限度”不具“排他性和唯一性”? [打印本页]

作者: wjjst    时间: 2011-2-10 20:49
标题: “最大限度”不具“排他性和唯一性”?
    曾经在本论坛拜读过愚路的文章“招标人享有限定标权受法定规则约束”
    文中对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为什么只能确定第一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的依据主要是《招标投标法》中确定中标人的两个标准——“经评审的价格最低”和“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均具有排他性和唯一性。对此我深信不疑,既为“最”当然只能非第一名莫属,第二名应属于“次最”了。
    可今天在翻阅8部委2号令《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时,忽然又陷入了迷茫,“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的投标人”不止一个,因为其第三十九条是这样表述的:“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当限定在一至三人,并标明排列顺序。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的投标人,应当推荐为中标候选人。”由此我们可以得出的推论是“中标候选人都是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的投标人”,否则8部委2号令中的上述一句应改为“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的投标人,应当推荐为第一中标候选人。”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7部委12号令)的表述也是如此:
    第三十五条 根据综合评估法,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的投标,应当推荐为中标候选人。
    第四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当限定在一至三人,并标明排列顺序。

  不知各位如何理解上述规定?
作者: starnust    时间: 2011-2-10 21:22
貌似工程都是3名,物资一名,不知对否
作者: 大力    时间: 2011-2-10 23:14
条条大路通罗马,两条标准可以衍生为无数的招标文件,并对应不同的打分方法,得分第一的就是最佳方案吗?
作者: 王毅青    时间: 2011-2-11 09:27
只要能排序,当然是:最、次最、次次最了。
好像都能理解,但是多少有点绕。可以理解为三家都能满足招标文件的各项综合评标标准,但需排出:最、次最、次次最。
作者: zzj0102    时间: 2011-2-11 09:56
说说我的理解:

  8部委2号令第三十九条的准确表述如下:
  第三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当限定在一至三人,并标明排列顺序。
    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的投标人,应当推荐为中标候选人。

  从法条的表述来看,这是同一“条”中不同的“款”。
  在同一个法条中,不同的款,针对的是不同的情况。
  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要说明的问题是:中标候选人的个数和排序问题。
  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要说明的问题是:什么样的投标人应当被推荐为中标候选人的问题,即“什么样的投标人不得被排除在中标候选人之外”这一问题。

  其实,这个法条想要说明的是两个不同方面的问题,而不是第二款对第一款的补充说明和解释。
  如果这样去理解这个法条,就不会认为这个一个自相矛盾的法条了。这是其一。

  其二,我们再来看看七部委12号令中的相关规定:
  第四十六条 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能够最大限度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从这个法条中,我们可以发现这样的情况:在评标中,很有可能会出现两个这样的投标,它们都能“最大限度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但投标价格可能会不一样。

  实际上,我们在日常的招标实践中,也确实会遇到这种情况。
  这种情况说明:“能够最大限度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的投标文件,有时不是唯一的。而这种投标文件,都应当被推荐为中标候选人——这就是2号令第三十九条第二款想解决的问题。
  而第一款想解决的是中标候选人的个数和排序问题,这个我已说明过了。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如有不妥,欢迎各位同仁批评指正!


作者: dbzjj    时间: 2011-2-11 11:37
其实在满足了被推荐为中标候选人的时候,排序就是为了让招标人更好的了解整个投标情况,不论推举2或3人为中标候选人,他们的投标文件都最大程度的满足了招标文件的规定,同时也满足了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但是在评标过程中,各投标人的报价是除招标文件各项要求外的一个重要指标,它所体现和决定的也许往往就是最终的排序问题。
那么,不论是哪一个法规中的规定就都可以理解为一个基本性的最大要求,而后的报价评审也许就是最终排序的关键。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11-2-11 11:41
对 “最大限度”问题的根贴

我的理解:这是由于对两种不同的评标办法而产生的问题。

看一下《招标投标法》:

第四十一条 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

前者,指的是一般的工程招标和政府采购等项目常用的“综合评标法”。常用百分制计算,比较的是各个投标人的分数。而事先制定准确的每一分数值的评标办法是很难的。

所以,比较容易出现:几家投标人都是95分;或者96;95;94……等高分现象

后者,对应的是国际招标时采用的“最低评标价中标”的办法。这时,计算和比较的是“评标价格”。即使少1元钱,也可以找出最低价者。
作者: zzj0102    时间: 2011-2-11 16:01
仔细想了想,高老师的解释也有道理。
作者: 首批招标师    时间: 2011-2-11 16:18
很明显,法规办法在此处留了活口,定1-3家恰恰是此办法的灵活之处。法律法规办法等等本身就不是数学、更不是IT行业,不存在非1即0的概念。同时,汉字的表述和理解也存在差异。具体到勘察设计评标,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在很多情况下并不完全适用,更大的比拼是在方案的创意、可行性、先进性等方面,机械地采取类似货物招标、工程招标等就价格、公司信誉等等来打分的话,肯定不会有鸟巢水立方、也不会有中国馆。(需知道,国外优秀设计师的报价高得惊人,而且类似鸟巢这样的建筑耗钢量也非常惊人,只打分的话仅仅从造价的角度,无论如何不会是最高!)
作者: hbzt    时间: 2011-2-11 16:51
学习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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