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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请高手来解答(设计施工招标问题) [打印本页]

作者: 八面灵童    时间: 2011-2-12 10:27
标题: 请高手来解答(设计施工招标问题)
某项目有三个标段,分为设计施工两阶段招标,规定只有通过设计的才可以投标施工,开始报名8家投标,通过设计的3家,招标人考虑到三个标段只有三家缺乏竞争力,打算只让这三家竞争一个标段,剩下两标段以不足三家为由重新招标,问是否可行?如不可行,该如何解决招标人的问题
作者: starnust    时间: 2011-2-12 10:38
我是菜鸟,我认为不行。
可以在施工评标的时候找理由废掉一家
作者: 八面灵童    时间: 2011-2-12 16:02
还有什么办法,能重新招标
作者: bidboy    时间: 2011-2-12 16:09
引用楼主八面灵童于2011-02-12 10:27发表的 请高手来解答 :
某项目有三个标段,分为设计施工两阶段招标,规定只有通过设计的才可以投标施工,开始报名8家投标,通过设计的3家,招标人考虑到三个标段只有三家缺乏竞争力,打算只让这三家竞争一个标段,剩下两标段以不足三家为由重新招标,问是否可行?如不可行,该如何解决招标人的问题

不理解,3各标段3个投标人,每个标段有3个投标人,投一个标段也是只有3个投标人,怎么就缺乏竞争力了?
作者: 八面灵童    时间: 2011-2-12 16:26
就是招标人嫌人少了,想找理由重新招标。看看如何解决。
作者: 首批招标师    时间: 2011-2-12 16:58
感觉楼主好像没有说清楚,我如果没有理解错的话,设计施工通常需要组成联合体才可以投标,除了装饰工程、幕墙工程等少量的特殊工程之外(设计施工一体化),如何实施你所说的所谓的“两阶段招标”?这是我心中的一个大大的问号!
作者: 王毅青    时间: 2011-2-12 17:08
又一个夹生饭的例子。

两阶段招标是设计、施工总包的比较好的招标方式。即第一阶段先采用递交方案设计的方式后,第二阶段再选择施工单位。

来分析一下:

1、既然要分三个标段,那么肯定是三块项目是不同的内容。不然完全不用设计、施工总包还分标段。
2、既然已经分了三块,按三个标段招标,那么一共8家就太少了,更别说,设计还被淘汰了5家。
3、两阶段招标的唯一一个有利的条件就是可以在第一阶段进行方案设计的优化,即经对设计方案的确定,形成统一的设计思路、构想以及基调,将方案定下后统一发给递交设计方案的投标人,依照定下的设计方案,再在第二阶段解决设计、施工的报价等招标事宜。所以对于您操作的这种必须通过设计,才能投施工标有些不理解了。如果是真正的两阶段招标,就不会发生设计被淘汰的事情,除非招标人定的方案,某个投标人做不了。
4、如果三家投标人的设计通过了,难道只是通过了一个标段的设计不成?还是一家通过了一个标段?不然如何出现了招标人只让他们投标一个标段的事情?这样看来这个标段分的是一点意义也没有,因为随便哪个标段三家的设计方案均可。

问题:
1、分标段纯粹就是为了分标段,而不是需要。例如设计的物件不同。
2、两阶段招标的方式用的不对,不是设计淘汰,而应该是方案的统一和优化。
3、应该逐标段评审,而不是一统着8家混着评。毕竟设计招标是服务类招标中最复杂的一项。

一般夹生饭是最不好处理的。对于招标人的只定一个标段的意见,得看是否可行。
首先,您招标文件中明示了设计不通过就不能参与施工了吗?如果没有就不行,如果有那就得看评标委员会如何评的设计标?用什么理由淘汰的那5家。
其次,评标委员会有无对各标段的设计标的评审意见,如果推荐意见是乱七八糟的,即一个标段有一家,一个标段有两家,另一个没有;或推荐的一家一个标段,那么,就是三个标段全部废标了,不能随便更改为都掺和在一个标段中,再参与投标第二阶段的标。如果评标委员会推荐的这三家都在一个标段中即都符合第几标段的设计条件,那么,您就只能在第二阶段招推荐的这个标段的承包人,其余两个也是废标了,应依法重新招标其余两个标段。

因为不知道您招标文件怎样规定,评标办法是否是分标段进行,所以只能建议这些,希望有所帮助。

作者: zzj0102    时间: 2011-2-12 18:12
  根据七部委30号令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招标人的任何不具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或者为招标项目的前期准备或者监理工作提供设计、咨询服务的任何人及其任何附属机构(单位),都无资格参加该招标项目的投标。”
  根据该法条的规定,个人理解是设计单位不得参加施工投标。如果我的理解没错的话,那么,该招标项目当初订下的“两阶段招标方案”原本就是一个不具备可操作性的方案。
  为何设计单位不得参与施工投标?
  据说有这么几个原因:一是为了防止设计单位利用设计时的便利,参杂些“私货”以利于自己在施工阶段的投标,这对其他投标人来说,是很不公平的;二是在设计时故意漏项或添项,最后中标时再提出设计变更,以谋得更多的利益。出于这些方面的考量,出台这个禁止性规定,个人认为是比较合理的。

  从我们当地曾经发生过的案例来看,如果允许设计单位参与施工招标,最后中标的,确实大多是设计单位,也发生过中标后又进行设计变更的情况。
作者: 八面灵童    时间: 2011-2-14 11:21
三个标段是因为三座楼房,8家报名,5家资格审查没通过,仅剩3家,招标文件规定可以对三个标段同时投标,但只能中一个标段,招标人认为这样等于一家干一个标段,没有竞争性。想从废掉本次招标的角度,思考办法,请各位支招。
作者: 大力    时间: 2011-2-15 09:00
总是感觉楼上介绍的情况是由于资质审查过严造成的,专家往往是为了降低评标的难度,刻意的用资格条件进行审查,往往是根本就没有看人家的投标技术文件就给废标了,[s:112]
作者: 王毅青    时间: 2011-2-15 09:29
得看那5家是什么原因没通过?是设计阶段评标评的吗?还是资审审掉的?
您这个两阶段到底是怎样操作的啊?
如果是因为代理机构操作失误造成的就太不应该了。如果是设计评标给评没了,报名时就没有控制吗?再就是看看评标办法对不对啊?如果是资审条件太苛刻,可以重新将条件降低些,反正重新招标就更很麻烦。前期搞的很乱,谁还来啊?!要不怎么说是夹生饭呢?
因为不了解,所以不好说什么办法最好。只能说先考虑弄清楚:1、招标人是什么意思?2、满足他是否可行?3、不行如何处理比较好?
即最终能够:保全自己,避免投诉,完成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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