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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招标人认为评委评标时量分不合理,应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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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xhx
时间:
2011-2-18 13:16
标题:
招标人认为评委评标时量分不合理,应如何处理
招标人认为评委评标时某一项对几家投标人量分不合理,认为有些有废标项的企业没有废标,目前该项目只是评委推荐了前3名给招标人,但并没有对外公布。现招标人要求招标机构重新进行评标
(或都说是修正评标错误),
是否能进行?另外如重新评标
(或都说是修正评标错误),
,评委还是用原先的还是重新抽取?
作者:
jofi
时间:
2011-2-18 14:39
都是好犀利的问题 坐等老师科普
作者:
zzj0102
时间:
2011-2-18 14:53
在部委规章以上层面的法律规范中,我没有看到有相关规定。
我不太清楚楼主是哪里的,如果是浙江的。可以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规范国有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意见》(浙政发2009年22号令)中的相关规定,依法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原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进入重新组建的评标委员会。
如果楼主不是浙江的,建议找找当地的相关规定试试,如果没有规定,建议参照浙江省的这个规定操作。
个人觉得,这个规定是比较合理的。因为在这个规定出来之前,我们也遇到过类似的情况,请原班人马重新评审时,很多评委依然不愿意修正自己的错误(毕竟很多人不愿意自己否定自己);那样的话,重新评审就没有任何意义了
作者:
xhx
时间:
2011-2-18 15:14
我是山东的,但是如果要求重新评标(组建新的评委会)这个结论谁下呢? 如果招标人认为不合理就重新评标,对原来的评委也是一种不尊重,如果招标人的观点也不正确呢?是否还必须让原评委再认可?谢谢了
作者:
starnust
时间:
2011-2-18 15:24
推荐了前三名应该可以选择一个合理的。
如果三名都认为有问题,是招标人的问题了。招标人解释。,
重新招标要有合理的书面手续,修正肯定是原来的评委或者是重新招标重新选择评委
作者:
zzj0102
时间:
2011-2-18 15:26
哦,我不太清楚楼主是监管部门还是代理机构。
如果是代理机构,把招标人的意见提交给监管部门即可,自己何必费心呢?
如果是监管部门,那就要仔细考虑招标人的意见是不是合理,然后再做决定。
作者:
xhx
时间:
2011-2-18 15:27
招标人认为评标不合理,所以不认可现在的前三名,要求重新修正错误后再推荐前三名
作者:
zzj0102
时间:
2011-2-18 15:30
引用第6楼xhx于2011-02-18 15:27发表的 :
招标人认为评标不合理,所以不认可现在的前三名,要求重新修正错误后再推荐前三名
问题不在于招标人怎么认为,而在于评标结论到底有没有不合理
作者:
lizhigang0
时间:
2011-2-18 16:02
这种情况去年我也碰到过一次,我们的处理办法是:
一、由招标人向招标监管部门进行投诉;
二、由招标监管部门对所投诉的内容进行调查核实;
三、如果投诉内容属实,首先对违规评委进行处理,然后,由招标监管部门进行否决评标委员会的评标结果,责令招标人或招标代理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必须在投标有效期内进行,并且投标文件要在下一次评标前进行封存保管)
作者:
bidboy
时间:
2011-2-18 17:01
基本同意5楼的意见。
作者:
tzyaty
时间:
2011-2-18 19:56
招标人没有这个权利,监管部门的事。
作者:
王毅青
时间:
2011-2-19 10:56
三家都不同意肯定是招标人的问题。代理机构又坐蜡了。
请招标人出面给监督机构要求重新评审(当然这个申请都得代理机构代劳),监督机构应重新核实后决定:如果确实是评审问题,解决评审的事;如果纯属招标人心里的意中人没中标,监督机构应支持评审意见。
解决评审问题也有两种方法:
1、投标人弄虚作假,评委会没发现的,可以召集所有评委以决议的方式否决原意见(不会三家都有类似问题吧)。
2、确实是评委评审有问题的还有三种情况:一、评委会徇私舞弊的;二、确实因对评标办法有认识误区的;三、无意中的失误。
总之,具体问题用具体方法有针对性的解决。第一种情况查出后按当地的专家库管理办法;第二种情况还是重新组织评委会比较好;第三种情况还是原班人马修正失误比较好。
遇到这种情况,只找法律法规依据是不行的,因为法规规定不了那么细。要依据大原则:公平、公正、科学、择优。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11-2-21 10:40
楼主的两个帖子,可能探讨的是同一个问题。
建议大家对照参考者看:
《业主对评标结果不满意要求重新评标,如何处理?》
http://bbs.ebnew.com/read.php?tid=58052&page=1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11-2-21 10:42
我的个人看法和意见:
对这类问题处理,应该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先要弄清事实到底是怎么回事,而不是先寻找法律法规是怎样规定的。如果有明确的规定,可以作为依据;如果没有,则依照“惯例”来处理。俗话说:没有法则,有原则。
笼统地就招标人不满意评标委员会结论而言,主要情况有两种可能:招标人过于“强势”,有内定的倾向,把评标委员会看成一个听话的工具,把招标投标看成是走过程;
另一种可能是评标委员会的专家确有错误,招标人负责地坚持希望纠正错误,那是对事情对人民负责的表现。
比如,无论如何,让原先的评标委员会来审查肯定或者否定自己做出的评标结论,都是不妥当的。
其理由主要是两点:
第一,按照12号令的【
第四十四条 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建议后,评标委员会即告解散。评标过程中使用的文件、表格以及其他资料应当立即归还招标人
。】
诚然,12号令是一个暂行规定,如今实施多年,也许某些地方需要修改;但是,按照此条款,评标委员会已经解散,如何让它再来“复审 ”??
第二,国际上流行一种说法:“
人不能当自己的法官
。”这是有一定道理的:无论这里的评标委员会维持自己的结论,还是发现错误,否定原先的评标报告,都有许多问题,还影响评标委员会的“公信度”。那是不可行的。
而再次“随机抽取”其他专家来复审可否 ?
从单纯的“反腐败”角度来也许没什么问题。仔细琢磨,这里的现实问题不少:假如,原先的评标结论是由一批高级专家(比如单位的总工;教授等)作出的,而否定其结论的,是同一单位的副教授、部门经理甚至有职称但不称职的人员),那么,没有不透风的墙,一旦人们知道了事实,又会怎样??
所以,
本人主张,监管部门负责组建一批高级公认的专家,来帮助处理此类纠纷问题
。
作者:
王毅青
时间:
2011-2-21 10:53
也就是说,专家库中应留有一组解决评审纠纷的专家组来担任评审投诉的复核。倒是个不错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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