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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实行年度投标保证金制度缺乏法律依据 [打印本页]

作者: 九天乐    时间: 2011-2-22 15:33
标题: 实行年度投标保证金制度缺乏法律依据
        目前我国一些地区在工程建设招投标等领域实行了年度投标保证金制度。投标人在缴存了一定数额的年度投标保证金后,在一年内参加工程招投标就不必再逐笔缴交投标保证金。年度投标保证金的数额各个地区规定的标准也不一样,有的地方是按总承包企业和专业承包企业区分,有的地方则是按企业资质级别来区分,一般情况下年度投标保证金的数额最高不超过80万元。
    实际上,我国的招投标法律法规中并没有提及年度投标保证金的概念。《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以下简称七部委30号令)第三十七条规定,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除现金外,可以是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保兑支票、银行汇票或现金支票。投标保证金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2%,但最高不得超过八十万元人民币。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超出投标有效期30天。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方式和金额,将投标保证金随投标文件提交给招标人。投标人不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该投标文件将被拒绝,作废标处理。
    很显然,七部委30号令强调的是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应按投标项目逐笔缴交,并且规定了没收投标保证金的两种情形:(1)当投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到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终止之前撤回投标文件的;(2)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或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或者拒不提交所要求的履约保证金的。
    实行年度投标保证金制度的确方便了投标人,但这种制度实际上是降低了投标门槛,不利于最大限度保障招标人的权益,有些地区甚至只接受本地企业的年度投标保证金,外地企业仍然要逐笔缴交投标保证金,更是使投标竞争处于一种不公平、不对等的状态。年度投标保证金制度还大大降低了围标成本,包头向挂靠单位缴交的年度投标保证金利息费用甚至成为挂靠单位小金库的主要来源。总之,笔者认为年度投标保证金制度缺乏法律依据,目前实行条件非常不成熟。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11-2-22 19:42
请楼主注明是原创,还是从那里的转贴 ?
作者: 九天乐    时间: 2011-2-22 20:20
原创!
作者: wjjst    时间: 2011-2-23 08:20
有关部门出台此规的动机很好,但仍然会受到“效率与公平”的质疑。
投标保证金之所以设定为投标报价的2%,是因为根据国际上投标报价的统计结果,最低价和次低价平均相差为2%,因此在“最低价中标”原则下中标单位放弃中标后,业主将选择次低价中标,为此也将多支出约2%的费用,扣除的投标保证金正好可以弥补这一笔增加的开支。年度投标保证金显然不能体现这一特点。
作者: 小城童话    时间: 2011-2-23 08:53
是的   如果二个标同时开,一个需10万,一个80万,年金我想不会100万吧,最多80万,刚好二个都需扣除  怎么办          表面上为节约,现在中国是地方保护,为围标串标创造条件
作者: 郭大路    时间: 2011-2-23 10:06
有方便之处,弊端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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