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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有关造价工程师不予注册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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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hetan719
时间:
2011-2-23 13:52
标题:
请教:有关造价工程师不予注册的情形
造价工程师不予注册情形中的第5)、7)条分别为:
5)受刑事处罚,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
7)因前项规定以外原因受刑事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这两条规定是不是要放在一起理解,该如何理解?请高手指点!
作者:
tzyaty
时间:
2011-2-23 14:05
两条规定有区别,不能放在一块理解。第5)条指从事造价工作受刑事处罚,第7)条指从事造价以外的工作受刑事处罚。
作者:
hetan719
时间:
2011-2-23 14:09
标题:
回 1楼(tzyaty) 的帖子
第5)条不是专指“因工程造价业务活动受刑事处罚”的,第6)条才是。
作者:
tzyaty
时间:
2011-2-23 17:47
标题:
回 2楼(hetan719) 的帖子
不好意思,那我搞错了。
作者:
曹锦江
时间:
2011-2-23 19:59
这两点上没有重复,只是区别对待而已
作者:
汉瓦
时间:
2011-2-23 22:17
举例说明:
2000年10月参加考试,并通过的“准造价工程师”甲,一直未注册,但到2009年因受贿罪于2009年10月30日,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刑期从10月1日起计算,应该到2012年10月30日执行完毕。
——那么,依据第5条,在2012年10月30日前是不能注册的(刑事处罚还在执行中)。
2000年10月参加考试,并通过的“准造价工程师”甲,一直未注册,但到2009年因诽谤罪于2009年10月30日,被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刑期从10月1日起计算,已于2010年3月30日执行完毕。
——那么,依据第7条,在2012年10月30日前是不能注册的(处罚决定作后三年内不能申请注册,不管是否已经执行完毕)。
作者:
hetan719
时间:
2011-2-24 08:30
标题:
回 5楼(汉瓦) 的帖子
谢谢总版主的指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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