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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请教关于招标文件条款(关于投标文件的截止送达时间) [打印本页]

作者: anny-8000    时间: 2011-2-25 09:21
标题: 请教关于招标文件条款(关于投标文件的截止送达时间)
请教招标文件的条款与招投标政策法规不一致,以哪个为准?
比如:
法规中规定:投标文件的截止送达时间应和开标时间为同一时间。
招标文件中:投标文件的截止送达时间比开标时间提前一个小时。
请问出现上述情况以哪个为准,然后该怎么解决?
作者: anny-8000    时间: 2011-2-25 09:51
先谢谢帮我解答,但是我觉得更加严格是可以的,比如说要求更加细化了,但是和法规政策完全不一样也没关系的吗?
记得考试的时候也有这样的题目,而且我们招标办也是按法规这么做的。现在有上级领导说一切以招标文件为准,招标文件最大,一切法规都可以靠边站,我怎么感觉有点问题呢?
作者: 筱霏    时间: 2011-2-25 09:57
个人认为这种时间上的严格约定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如果是制度或标准,地方可以比国家的更严格、更细化,但是对于时间上的,是应该更宽松一些的,我不能确定招标文件这样约定是否有法律依据,但如果真的出现意外问题,投标人提出质疑或投诉的时候,或许就不好处理了。其实开标时间和截止时间一致就是为了防止有些投标人利用开标前的机会进行所谓的“内幕”消息刺探从而更改投标报价导致竞标不公平不,所以建议还是以国家的为准。
作者: yinzi    时间: 2011-2-25 10:23
首先,招标文件必须遵循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的立法原则,在具体条款上可以予以细化.如有违背,则会引起潜在投标人的异议或质疑或投诉.

其次,所举的提交投标文件时间比开标时间提前一小时的案例,如果一旦有潜在投标人在投标前就此条款提出质疑,招标文件就必须做出响应的改正.

合理的投标间隔时间是否允许,可以参见下面文章
<公开开标及开标时间和地点的确定>http://www.3156.cn/news/201007/51226.shtml

作者: anny-8000    时间: 2011-2-25 10:34
现在的投标单位对一些漏洞都不提的,万一事后他们这家没中标,就投诉。所以招标文件还是尽量严谨。
上边[公开开标及开标时间和地点的确定]的连接我竟然打不开,请麻烦再发一个,可以吗?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11-2-25 10:45
4楼给的链接,我也打不开;

可以试试这个,同一名称的文章:

http://www.3156.cn/news/201007/51226.shtml
作者: heluhua    时间: 2011-2-25 11:18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二十八条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
  第三十四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
    应当这句话是否有一定余地?
  楼主在引用法规时最好准确引用,注明出处。
作者: gongzix    时间: 2011-2-25 12:33
向招标公司发出书面答疑文件
作者: starnust    时间: 2011-2-25 22:15
同意开标时间和截至时间一直,提前质疑的可能性会很大,或者本身就有猫腻
作者: zzj0102    时间: 2011-2-25 23:37
  首先,这个不属于“某个特定项目的要求比国家的规定更加严格”的问题。这个是属于“某个特定项目的规定违反法律规定”的问题。这和地方法规文件、招标文件对上位法的细化是两回事。
  其次,该项目招标文件的规定,违反了《招标法》的相关规定,应当给予改正。
  其三,作为投标人,应当向招标人发出书面质疑,请求答复。
  其四,投标人若觉得此举涉嫌侵犯自身合法权益,可以向该项目的招投标监管部门举报,提请监管部门要求招标人改正错误的做法。
作者: babx    时间: 2011-2-26 15:02
个人见解如下:1、招标文件不能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在不违反法规禁止性规定的情况下,招标文件发出且未就有关条款更正的话,招投标各方应当严格遵守;
3、如投标人认为自身权益有可能受到侵害,也应按规定提交异议,对不更正的进行投诉。
作者: anny-8000    时间: 2011-2-28 10:37
谢谢大家的指导,我现在明白了很多。
本身我们就属于基层监督部门,有时候也做为招标人的角色。
虽然是为基层服务的,但也应不断提高业务水平,遵循一个相对规范的操作模式。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11-2-28 10:46
沙发;版主说:

【地方及具体到某个项目的要求往往比国家的规定更加严格,如“招标人原则上不得派代表参加评标委员会”等,因此你还是应以招标文件为准。】

这不是比国家规定更加严格的问题,而是排斥招标人作为依法组者建参加评标委员会合法权利的问题。参看定标权问题的争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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