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第6楼风无痕于2011-02-28 16:12发表的 :
首先感谢大家的热心解答!
在我们这里的采购预算不会在开标前公布,更不会在网上公示,但不时会有投标人因超预算而投标无效导致最后有效投标人不足3家,处理结果有废标重新再来的,有经请示监督部门当场变更采购方式的(竞争性谈判或单一来源,招标文件里有说明),虽然没有出现什么质疑,但这个问题却始终困扰着我,不知哪种处理是最合适和合法的。
引用第11楼happy2011于2011-03-14 20:00发表的 回 8楼(bidboy) 的帖子 :
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政府采购法》的公开原则,采购预算都应该是公开的,但是这是应然状态的,实然则不是,现实中有些地方公开,有些地方是没有公开的。公开是将政府采购置于阳光下,便于监督,但是也可能会使得供应商投机,比如看到公开的预算比自家的货物或服务价格还要高,那心里岂不是乐开了花?还有就是几个供应商也可以联合哄抬价格,使得政府采购废标,要么追加预算,要么修改招标文件等。当然从长远来看对这样的供应商是不利的,可能因此就与政府采购无缘了,被取消资格或是纳入不诚信名单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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