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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请教--关于18号令中报价超采购预算的疑问! [打印本页]

作者: 风无痕    时间: 2011-2-28 14:21
标题: 请教--关于18号令中报价超采购预算的疑问!
财政部18号令《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六条  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
    (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四)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废标后,采购人应当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

问题一:投标人报价中有一家没有超过预算,项目是否可以不废标而变更采用其他采购方式?
问题二:在现实操作中政府采购的采购预算一般是不对外公布的,如果有投标人因报价超预算而废标是否需要向其提供采购预算资料进行说明?
问题三:如果投标人报价均超过预算,但因某种原因而采购人可以确认支付的,是否可以不废标?
请指教!
作者: hetan719    时间: 2011-2-28 14:48
第二个问题在《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中有所体现,其第四十八条规定:“在招标采购中,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开标前公布采购预算。未在开标前公布采购预算的,评标结束后,不能以供应商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为由予以废标。”
作者: starnust    时间: 2011-2-28 14:52
第一个问题,只有一家需要重新招标。
第三个问题,对于实质性条款如投标价不能更改
第二个问题如楼上
作者: hetan719    时间: 2011-2-28 14:53
  第一个问题:对于政府采购项目而言,实质性响应不足三家的,肯定是废标,如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不能直接变更采购方式。是重新招标还是经审批改变采购方式,18号令第四十三条应该可以参考:
  第四十三条 投标截止时间结束……由财政部门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一)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招标公告时间及程序符合规定的,同意采取竞争性谈判、询价或单一来源等采购方式采购;
  (二)招标文件存在不合理条款的,招标公告时间及程序不符合规定的,应予废标,并现成招标采购单位依法重新招标。
  在评标期间,出现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情形的,可比照前款规定执行。
作者: zzj0102    时间: 2011-2-28 15:14
说说我的看法:
  第一个问题,只有一家超过预算不能废标。因为该法条说的是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才能废标。
  第二个问题,作为招标采购单位,采购预算应当公布。
  第三个问题,可以。18号令36条第三项的完整表述是“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这里废标要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是所有报价都超过预算,二是采购人不能支付。 只满足一个条件时,个人见解是不应当废标。
作者: hetan719    时间: 2011-2-28 15:23
  对于第三个问题,在张版主的观点上的基础上,我想作点延伸:
  
  政府采购项目就其资金来源而言,有全额财政性资金,也财政性资金配套的。如果是全额财政性资金,无论是从采购法还是从预算法的角度,恐怕都不能超预算采购(追加预算的另当别论)。如果是财政性资金配套的项目,是否可以例外呢?只是即使例外,也应事先在招标文件中作些说明。比如某财政性资金配套的项目,其资金来源表述为:财政性资金500万元+招标人自筹。
作者: 风无痕    时间: 2011-2-28 16:12
首先感谢大家的热心解答!

在我们这里的采购预算不会在开标前公布,更不会在网上公示,但不时会有投标人因超预算而投标无效导致最后有效投标人不足3家,处理结果有废标重新再来的,有经请示监督部门当场变更采购方式的(竞争性谈判或单一来源,招标文件里有说明),虽然没有出现什么质疑,但这个问题却始终困扰着我,不知哪种处理是最合适和合法的。
作者: bidboy    时间: 2011-3-2 09:55
1 法规规定的是 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项目可以作为废标。但某一家投标报价超过采购预算该标是否为无效标这个要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如果认定是是无效标,那么出现只有一家不超采购预算的情况,则是根据第三十六条  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
    (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项目废标。更改采购方式则须得到相关财政主管部门批准,具体程序可参考相关规定。

2 采购预算应该公布,具体解释没有必要。

3  接上问,投标人报价均超过预算,但因某种原因而采购人可以确认支付的情况是这样的。首先可以支付不是采购人临时决定的。其次这个金额一般要经过财政批准资金已经到位,比如财政预算100元,采购人自筹资金20万。那么这时候中标金额可以在100-120万之间。
作者: bidboy    时间: 2011-3-2 09:58
引用第6楼风无痕于2011-02-28 16:12发表的  :
首先感谢大家的热心解答!

在我们这里的采购预算不会在开标前公布,更不会在网上公示,但不时会有投标人因超预算而投标无效导致最后有效投标人不足3家,处理结果有废标重新再来的,有经请示监督部门当场变更采购方式的(竞争性谈判或单一来源,招标文件里有说明),虽然没有出现什么质疑,但这个问题却始终困扰着我,不知哪种处理是最合适和合法的。

你们这里是哪里?要尽快努力啊!落后太多了。
作者: samsontom    时间: 2011-3-4 16:00
问题一:现在公开招标不足三家,应该禁止现场转变方式。因为在政府采购法中存在这样的逻辑关系,无论你是用竞争性谈判、询价,都必须已经制订的响应采购文件,而公开招标现场转方式并不具备这样的前提条件,即使有财政部门的审批,但结果经不起质疑,因为违法了,一旦出现质疑投诉,绝对是程序性的错误。。
问题二:没有公开预算的,不能把超预算作为理由,详细的上面有人回答了,不再重复。
问题三:在没有公布预算的前提下,采购人可以追加预算的话,的确可以继续进行评审。但必须注意,采购人追加的预算,其额度必须能够让所有投标人报价都能满足,不能厚此薄彼。
作者: duwei    时间: 2011-3-4 16:52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四)开标前泄露标底的。 按这条理解的:标底即预算,那是不是政府采购是不公布预算的?我们这儿的政府一直没公布预算,楼主说的问题一直让我感到困惑
作者: happy2011    时间: 2011-3-14 20:00
标题: 回 8楼(bidboy) 的帖子
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政府采购法》的公开原则,采购预算都应该是公开的,但是这是应然状态的,实然则不是,现实中有些地方公开,有些地方是没有公开的。公开是将政府采购置于阳光下,便于监督,但是也可能会使得供应商投机,比如看到公开的预算比自家的货物或服务价格还要高,那心里岂不是乐开了花?还有就是几个供应商也可以联合哄抬价格,使得政府采购废标,要么追加预算,要么修改招标文件等。当然从长远来看对这样的供应商是不利的,可能因此就与政府采购无缘了,被取消资格或是纳入不诚信名单中。
作者: happy2011    时间: 2011-3-14 20:01
标题: 回 5楼(hetan719) 的帖子
实践中有这种情形吗?采购人自筹,从哪里筹钱啊?
作者: bidboy    时间: 2011-3-14 20:15
标题: Re:回 8楼(bidboy) 的帖子
引用第11楼happy2011于2011-03-14 20:00发表的 回 8楼(bidboy) 的帖子 :
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政府采购法》的公开原则,采购预算都应该是公开的,但是这是应然状态的,实然则不是,现实中有些地方公开,有些地方是没有公开的。公开是将政府采购置于阳光下,便于监督,但是也可能会使得供应商投机,比如看到公开的预算比自家的货物或服务价格还要高,那心里岂不是乐开了花?还有就是几个供应商也可以联合哄抬价格,使得政府采购废标,要么追加预算,要么修改招标文件等。当然从长远来看对这样的供应商是不利的,可能因此就与政府采购无缘了,被取消资格或是纳入不诚信名单中。

我认为你这样的担心是多余的。
作者: happy2011    时间: 2011-3-14 20:53
标题: 回 13楼(bidboy) 的帖子
嗯,知道了,谢谢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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