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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难以理解的法律规定(七):采购活动违法了,居然要终止采购活动! [打印本页]

作者: zzj0102    时间: 2011-2-28 17:28
标题: 难以理解的法律规定(七):采购活动违法了,居然要终止采购活动!
难以理解的法律规定(七):采购活动违法了,居然要终止采购活动!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三条规定:“有前两条违法行为之一影响中标、成交结果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未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的,终止采购活动;”

  何为“终止”?百度百科中说:终止,意为“完结,停止”。因此,“终止”应该是“永久停止的意思”,也就和“终结”差不多一个意思吧。
  既然“终止”是这么个意思,那么《采购法》第73条第一款第一项的意思是说:违反本法第71、72条的规定,出现影响或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在没有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时,这个采购项目,从此以后就不要再进行招标采购了!

  你要是继续再进行招标采购的话,那可是违法滴!——咱们可要守法,要按照法律的规定“终止采购活动”嘛!

  呜呼哀哉,恐怕起草者楞没闹明白“中止、中断、终止”之间的区别!

  
附注:本人查过多个政府网站的《采购法》版本,包括人民网中的版本,无一例外用的都是“终止”一词!
作者: starnust    时间: 2011-2-28 19:23
呵呵,用词不严谨
作者: woshizhu    时间: 2011-2-28 20:41
如果把招标活动理解为一个项目的话,勉强能解释得通

再次采购不可能照旧一点不变,只要变了,就是一个新的项目
作者: lanchong    时间: 2011-3-1 08:52
引用第2楼woshizhu于2011-02-28 20:41发表的  :
如果把招标活动理解为一个项目的话,勉强能解释得通

再次采购不可能照旧一点不变,只要变了,就是一个新的项目


同意阁下的分析!
这里“终止”的意思,个人以为是“本次采购结束了”——非正常结束!
如果“重新招标”应该是“一个新的采购项目开始”!
并非这个采购永远“取消”了!
作者: zzj0102    时间: 2011-3-1 12:37
  请各位网友注意:“终止采购活动”和“终止本次采购活动”之间是有区别的。
  个人以为:把“终止采购活动”理解为“本次采购结束(终止)了”是对该法条语义的不正确解读,“终止采购活动”的本意应当是“终止本次和今后所有的采购活动”。


  我理解法律起草者想“终止”的是“本次采购”活动,可立法时,却把“今后可能进行的所有采购活动”一并给“终止”了!

  修改建议:“(一)未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的,终止本次采购活动,重新进行招标采购

作者: 汉瓦    时间: 2011-3-1 21:12
根据上下文,是不是应该这样理解:

采购活动——特指某一次具体的采购活动

政府采购活动——泛指的采购活动,不是指代某次特定的采购活动
作者: zzj0102    时间: 2011-3-1 21:19
  仔细阅读了在《政府采购法》之后颁布的财政部18号令中的相关规定,已作了修改完善:
  第七十一条 有本办法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违法行为之一,并且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结果的,应当按照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未确定中标候选供应商的,终止招标活动,依法重新招标;

作者: bidboy    时间: 2011-3-2 12:09
终止采购活动并不一定是采购任务取消,只要有采购任务那么当然还可以进行新的采购活动。
作者: zzj0102    时间: 2011-3-2 12:24
“终止采购活动”和“终止本次采购活动”,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作者: 初生雪莲    时间: 2011-3-2 13:25
综上所述,立法者的本意是需要大家去用心揣摩滴~~
作者: zzj0102    时间: 2011-3-2 21:48
  谷辽海先生有篇旧文《我国政府采购废标制度矛盾重重》(相关链接http://bbs.ebnew.com/read.php?tid=58564)。文中关于“废标”的四大法定情形的分析,相当具有专业水准。
  下面引述一段原文举个例子:
  〔其次,第二项法定情形: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这一条款中的“违规行为”如何判断?“规”指的是什么?是行政法规还是行政规章?是招标公司的规章制度还是采购人的相关规定?我们同样看不到相关的立法解释(引文完)〕
  

  这里提到“违规行为”无法判定问题,或许有人会认为这是无理取闹,但从法理学的角度分析,是非常有道理的。   
  打个比方:一旦因为这个所谓的“违规行为”废标而进入诉讼程序,双方就会各执一词。一方说违规指的是法规和规章;另一方会说,所谓的“规”,不能仅仅理解为“法规和规章”,公司的规章制度也是“规”,政府集采中心的规定也是“规”,招标文件的规定也是“规”。出现这样的争议,就很难判断了。在这种情况下,这个条款非但没有起到任何作用,而且还带来一大堆的麻烦。
  试问:立一条类似这样的没有可操作性的法律规定有何意义?立法者应该具有的严谨的思维在哪里?这些都是值得质疑的。   
  在我看来,立法者自己就没有弄清楚“行为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违法违规行为”这两个表述之间,其意义是有着巨大差异的。
  如果是非法学专业出身的工作人员,或者是只想学习一点法律知识考取招标师,不要求去弄清楚这些理论。
  但是,如果是一个立法者,出现这样的失误,几乎就是无法容忍的!因为,这种低级失误会导致某些法条根本无法执行,凭空多了些无端的争议!——盗用一句粗话,就是“没吃到鱼,还惹上一身腥”,这不可笑嘛!

  我曾经说过“终止采购”和“终止本次采购”两种表述,所要表达的语义之间的差异,也是非常巨大的。
  一旦进入司法程序,法官的判断,是根据一般意义上的理解,而不是每天、每个案件、每个条款都去揣摩立法者的初始意图!更何况,作为诉讼当事人,都可以对法条进行有利于自己一方的解读,只要这种解读不违背常理,就不能判定他的理解是错误的。
作者: 沈律师    时间: 2011-5-25 11:56
此规定没有错误也没有歧义。仍然是理解的错误。“终止采购活动”当然仅指已经开始的采购活动(本次采购)而言。重新开始采购后,是另外的采购项目和采购活动,不受前面“终止采购活动”的影响。
作者: 镇采    时间: 2011-5-25 13:14
引用第11楼沈律师于2011-05-25 11:56发表的  :
此规定没有错误也没有歧义。仍然是理解的错误。“终止采购活动”当然仅指已经开始的采购活动(本次采购)而言。重新开始采购后,是另外的采购项目和采购活动,不受前面“终止采购活动”的影响。
支持“沈律师”的理解!
作者: bidboy    时间: 2011-5-25 17:41
我觉得重点在于“影响采购公正的”无论是违反什么法,还是规,须影响采购公正,如果没有影响采购公正,即便是出现了杀人放火也不能废标。
终止采购活动也不是终止政府采购项目,政府采购项目不仅是招标或采购过程。
作者: liu_qiming    时间: 2011-5-30 16:05
标题: 回 3楼(lanchong) 的帖子
这个是正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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