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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难以理解的法律规定(八):此“谈判”非彼“谈判”! [打印本页]

作者: zzj0102    时间: 2011-2-28 19:31
标题: 难以理解的法律规定(八):此“谈判”非彼“谈判”!
难以理解的法律规定(八):此“谈判”非彼“谈判”

  如果我说:在竞争性谈判时,供应商是不能和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你肯定会说:你瞎扯什么呢!
  如果我说:这是《政府采购法》规定的。
  你肯定还会说:又瞎扯了吧?
  没有,真的没有。


  不信的话,请您看看《采购法》中的规定:
    第七十七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四)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六)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供应商有前款第(一)至(五)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

  《采购法》明文规定,供应商在招标采购活动中,是不能和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否则中标、成交无效,还要受到相应的处罚!

  呜呼哀哉,说是竞争性谈判,又不让我们和采购人协商谈判,这让我们怎么整啊?
  别急别急,这里还是有区别的,一个是“竞争性谈判”,一个是“协商谈判”,两者还是有区别的。
  我们知道,竞争性谈判一般可以进行多次报价,有时还有商务条件和技术方案的洽谈阶段。实际上,这就是采购人(或采购谈判小组)和供应商之间进行的讨价还价、进行协商洽谈,最后确定供应商的一个过程。
  也许在法律起草者看来,这个“讨价还价、协商洽谈”的谈判过程,不能叫做“协商谈判”,否则那可是不被允许的!
  看来,此“谈判”非彼“谈判”啊!

作者: starnust    时间: 2011-2-28 20:35
厉害厉害
作者: zzj0102    时间: 2011-2-28 21:27
  仔细思考了一下,这个法条可以作这么理解:
  供应商不能和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但可以和采购谈判小组进行协商谈判。

  但是,这么理解的话,在进行谈判时,采购谈判小组中的采购人代表怎么办?
  因为不能和采购人协商谈判,那么,在谈判时,请采购人代表回避??

  百思不得其解啊!
作者: goldseason    时间: 2011-2-28 22:13
是不是可以这么理解:“采购”包括“竞争性谈判采购”、“招标采购”、“询价采购”。而第五条中声称要出发的是对“招标采购”中的谈判行为,而对于“竞争性谈判采购”是没有这样约束的。
作者: zzj0102    时间: 2011-2-28 22:27
  按照《采购法》体系的理解,“招标采购”应该是“招标和采购”的统称。招标包括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采购包括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采购和其他采购方式。

  因此,个人认为该法条第一款第五项应该改为“(五)在招标投标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私下协商谈判的;”这样才不至于引发歧义。

作者: caa123    时间: 2011-2-28 23:35
同意3楼!!!!!!!!!!!!!!!11
作者: bidboy    时间: 2011-3-1 11:19
引用第3楼goldseason于2011-02-28 22:13发表的  :
是不是可以这么理解:“采购”包括“竞争性谈判采购”、“招标采购”、“询价采购”。而第五条中声称要出发的是对“招标采购”中的谈判行为,而对于“竞争性谈判采购”是没有这样约束的。

应该这样理解!
作者: 首批招标师    时间: 2011-3-1 11:49
所有楼上的观点都是不准确的。众所周知,招标采购在前,谈判在后,谈判分为竞争性谈判、一般商务谈判(即协商谈判)等,这里姑且不说,谈判是招标采购之后签订合同之前的必经阶段,如果在招标采购过程中,就已经涉及到可能签订合同的谈判,这一定是违规的。也可以用建筑工程中的“三边”工程作比喻,边规划、边设计、边施工,不合法,但符合中国特色!

作者: carvon    时间: 2011-3-1 19:28
谈判是由谈判小组组长(采购人不能作为组长)负责的,组长负责汇总谈判的问题以及向供应商提问等,组长与供应商谈判时,其他人是不得发言的。
作者: 汉瓦    时间: 2011-3-1 21:04
急需制订行业标准《招标采购术语》或《招标采购词典》
作者: 初生雪莲    时间: 2011-3-2 13:46
根据《政府采购法》的表述,招标采购、竞争性谈判均应是政府采购的一种方式,根据如下:
第二十六条  政府采购采用以下方式:
    (一)公开招标;
    (二)邀请招标;
    (三)竞争性谈判;
    (四)单一来源采购;
    (五)询价;
    (六)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因此,第七十七条第五款应是针对招标这种采购方式来说的。
作者: wsytl1976    时间: 2011-3-8 10:13
此处“招标采购”四字应理解为“以招标的方式进行采购”,而不是“招标和采购”~~~
作者: 沈律师    时间: 2011-5-25 11:48
两个谈判是不同的。竞争性谈判当然要谈判。但“(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仅仅是指采用招标方式进行采购而言,不包含其他采购方式的谈判。在理解法律的时候要仔细看清楚再说,否则提出的问题就很外行。
作者: 镇采    时间: 2011-5-25 13:21
学习了!很多法律法规的确需要反复推敲才能正确理解。
作者: liu_qiming    时间: 2011-5-30 17:05
标题: 回 5楼(caa123) 的帖子
顶你.........
作者: liu_qiming    时间: 2011-5-30 17:07
这个问题根本没有必要讨论,呵呵,本来两个谈判就不一样,谁都知道,你非得钻那牛角尖干什么呢,竞争性谈判是一个采购方式,而另一个谈判是其他采购方式中才会有的,比如公开招标,在公开招标的时候采购人和供应商当然不能谈判了,负责算什么呢?内定?
作者: 475285576    时间: 2011-5-31 21:44
同意三楼  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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