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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关于投标保证金的上限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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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峰持天下
时间:
2011-3-14 16:51
标题:
关于投标保证金的上限问题
国家计委、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制定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30号令)规定:“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除现金外,可以是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保兑支票、银行汇票或现金支票。
投标保证金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百分之二,但最高不得超过八十万元人民币。
听说这次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经有关部门审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实施条例》要出台了,其中投标保证金“但最高不得超过八十万元人民币”这条将删除,不设上限。
有没有前辈详细分析下投标保证金的上限问题?
作者:
starnust
时间:
2011-3-14 17:05
其实删除也是应该的,避免大工程实力不强的公司来捣乱,同事防备中标不动工等等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11-3-14 17:15
参考何红锋教授的一篇文章:
关于政府采购中保证金的修改意见
海阔天空 2010年06月06日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称“实施条例”)对政府采购中的保证金作出了较为具体明确的规定,这对政府采购项目的实施具有重要意义。但对保证金问题,我有以下两点修改意见:
第一,建议所有“保证金”一词一律改为“担保”,即“投标保证金”改为“投标担保”、“履约保证金”改为“履约担保”。我国最初使用“保证金”一词始于对《世界银行采购指南》的翻译,我国当时尚无《担保法》,对采购中的担保理解也非常肤浅,甚至于认为保函是一种保证外的特别担保。我国翻译为“保证金”的一词,在《世界银行采购指南》中用的是“Security”。“Security”现在看来翻译为“担保”较为合适。以“实施条例”第43条的规定为例,“投标保证金可以采用支票、汇票、本票或担保保函等形式交纳。”这里实际讲到了不同的担保方式,包括质押和保证,其实也不排除其他担保方式。我国《担保法》中没有“保证金”这种担保方式,对其含义进行界定也较为困难,实际是较为宽泛的担保方式。在我国出台《担保法》后,用“保证金”一词来替代各种担保方式不妥,而应当统一规定为“担保”。
第二,关于“履约保证金”。“实施条例”对履约保证金作出了禁止性的规定,其第56条规定,“采购人不得向供应商收取履约保证金,不得将中标、成交供应商交纳的投标保证金转为履约保证金。”作出这样的规定,本意可能是为了避免采购人损害供应商的利益,也可能认为作为强势的采购人有其他办法约束供应商。我的看法是,如果正常提交履约担保,并不能认为是对供应商利益的损害,而是供应商履行合同必要的成本。认为强势的采购人有其他办法约束供应商,这在许多采购实践中已经被否定,比较典型的例子是重庆发生的“垮床”事件。当然,禁止将投标保证金(投标担保)直接转为履约保证金(履约担保)是合理的,因为两者的数额应当是不一样的。如“实施条例”,规定投标保证金金额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的百分之一,且最高不得超过人民币十万元。如果问题出在投标阶段,这样数额的担保,其担保目的可以达到;但到了合同履行阶段,这样数额的担保无法保证合同的履行,如果出现问题,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往往远大于这一数额。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担保也是国际上普遍的做法,如《世界银行采购指南》就有提交履约担保的要求。另外,要考虑与《招标投标法》的衔接。《招标投标法》没有对投标担保作出规定,但却对履约担保作出了规定。该法第46条规定,“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总之,“实施条例”不宜对履约担保作出禁止性的规定。
作者:
yh7510
时间:
2011-3-15 20:40
我觉得应该设上限,如果不设上限,投标的门槛、成本将会更高,造成整个招标投标成本加大。现在不少地方已经超过80万的上限了,并且在资格预审阶段就开始收,美其名曰“诚信保证金”。在这方面法规如果不加以规范的话会乱套。
作者:
冬天
时间:
2011-3-17 11:46
什么事情不能搞一刀切,论情况而定,就现在来说,设个上限还是比较合适的,如果大家都被这条卡主了,容易产生腐败(业主心仪的单位不叫保证金),或者故意让让标招不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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