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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请讨论:如何认定投标人不足三家 [打印本页]

作者: jsycjt    时间: 2011-3-16 17:25
标题: 请讨论:如何认定投标人不足三家
       招标法规定:投标人不足三家时,应重新招标。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遇到两种情况:
    一、有一项目,共有3家投标人投标,但其中一家投标人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招标人认为其投标文件无效,不予接受其投标。此时,有效投标人不足3家,开标时间截止时,招标人不予开标,宣布流标,重新招标。
    二、另一项目,也只有3家投标,招标人明知道其中一个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但为了保证投标人满足3家,开标时未作申明,交由评委审查,评委对该投标人作废标处理,另外一家投标人报价超出控制价,仅剩余一家符合要求,最后评委认定投标有效,推荐最后一家单位为中标候选人。
     请讨论。
作者: 风无痕    时间: 2011-3-16 17:32
针对投标人不足三家个人理解为有效投标人不足三家!第一个项目应该是合理的,第二个项目开标时不做申明不妥,应该重新招标!
作者: jsycjt    时间: 2011-3-16 17:55
个人理解无效,提出法律依据.比如,若为有效投标人为三家,那么,这里的"有效"认定的权利应交给谁?招标人?监督人?,评委?而事实上,招标人在接受投标文件时,只给予其因包装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而有权利拒绝还是接受其投标.其他没有权利决定;
而仅为投标人,不管其有效或无效,似乎有不合情理.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11-3-16 20:50
我的看法,参考:

学习体会:法定的拒绝投标文件只有一种情况!
http://bbs.ebnew.com/read.php?tid=12641

只要是按时提交了投标文件,成为“投标人”的人数够了三家,事情就是很明确的;

财政部门的文件里,把迟到的投标文件和初步评审不合格的招标文件,统称“无效的投标文件”,在概念上是不清楚的,在实践中是容易含混执行的。
作者: zzj0102    时间: 2011-3-16 21:33
  这里首先要区分的是:楼主提到的项目,到底是一个工程建设项目还是政府采购项目。
  只有先区分项目的性质,才能根据不同的项目性质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


  一、如果是政府采购项目,楼主提到的两种情况均应当重新招标。
  (一)情况一招标人的处理方式正确。理由如下:
  1、《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36条:“……投标人未按招标文件要求交纳投标保证金的,招标采购单位应当拒绝接收投标人的投标文件。”
  2、《政府采购法》第36条:“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 (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二)情况二招标人和评委会的做法均不正确。理由同上。

  二、如果是工程建设项目,楼主提到的两种情况是否重新招标要看评委会的评审意见。
  (一)情况一招标人的处理方式不正确。理由如下:
  根据《招标法》和七部委30号令的相关规定,招标人拒绝接收标书的情况只有两种:一是投标截止时间后递交的标书;二是密封不合格的标书。按照有关规定,招标人没有理由拒绝该份标书,只能应当接收,并按规定公开唱标。
  (二)情况二招标人的处理方式正确。
  评委会的处理方式也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当评委会认为余下的一家的投标依然可以接受时,招标人应当接受评委会的评审结果。
作者: jsycjt    时间: 2011-3-17 08:59
标题: 回 4楼(zzj0102) 的帖子
版主解释得很好,谢谢!
两个项目均为工程招标项目,但请讨论:我们有无必要在招标文件中作进一步规定呢?因在现实中只要有三家投标人即可开标的问题是:
一是招标人可控余地很大,为了让投标人达到三家以上,报名时不予审查资格是否符合报名条件,只要你来即可,甚至动员一些不符合条件的投标人前来投标,一定程度上损害了投标人的利益;
二是给围标、串标提供条件,比如招标人与一投标人私下串通,由投标人随意找两家投标人陪标,在评标过程中,只剩其一家符合招标条件,于是顺水成章地为其中标。作为政府监督部门又如何来监督呢,因没有法律依据。
若可以参照政府采购项目规定,一是没有法定依据;二是开标时招标人及监督人均没有权利审查投标文件或报名条件是否符合。
作者: zzj0102    时间: 2011-3-17 09:33
  防范围标串标现象,最好的办法是取消报名程序,网上下载招标文件,实行资格后审。
  但是,如果招标人存心和投标人串通,他早就在招标文件和招标公告上做足文章了,再完善的招标程序也没用。防范这种方式的串标,个人觉得关键在于加大招标人的违法成本、同时本着“违法必究、执法必严”的原则狠狠地处理招标人的违法行为。
  问题是,现实中我没看到过有几个招标人因为虚假招标、串通投标而被处罚的。
  这恐怕就是“相当多的招标流于形式”的重要原因之一。
作者: fanxjking    时间: 2011-3-17 10:21
投标保证金是投标文件的一部分,
作者: 花吹雪    时间: 2011-3-17 11:36
有关投标人的保证金未交及如何处理的问题,下面是个人的一点点看法,请指正
18号令中
36条:"...投标人未按招标文件要求交纳投标保证金的,招标采购单位应当拒绝接收投标人的投标文件..."
56条又规定了:"...投标文件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在资格性、符合性检查时按照无效投标处理:
(一)应交未交投标保证金的;..."

按照这两项规定,就是代理直接拒绝也能解释的过去,接收文件后由专家评审无效也能解释的过去.
那是不是可以理解为视具体情况灵活操作.
18号令是针对货物和服务的,楼主补充是工程类的项目,那应该不适用.
作者: 曹锦江    时间: 2011-3-17 14:31
我只讨论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情形:
第一种做法不对,因为拒收投标文件只有两种情形,一种未加密封和盖章,2是逾期送达或未送到规定的地方。应该收下,至于投标保证金的检查,由评标委员会在初步评审时,按未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论处,作为废标,然后,剩余的两家,由评标委员会判定是否还具有竞争性?如无,则宣布重新招标,否则可以再继续评标下去
作者: 曹锦江    时间: 2011-3-17 14:32
第二种做法,虽然有点鬼鬼祟祟,但是不违法,可以说程序有效
作者: jsycjt    时间: 2011-3-17 14:54
标题: 回 9楼(曹锦江) 的帖子
所以同样是规定招投标,为什么政府采购、货物服务、工程招标的规定却是不一样?
作者: 曹锦江    时间: 2011-3-19 16:03
标题: 回 11楼(jsycjt) 的帖子
这就是中国式的卑鄙,也是悲哀!究其根源,就是文人相轻,如果都是规矩定的一样,显得我是抄你的,体现不出我的水平,所以一定要有所不同才行!
作者: 辽宁老董    时间: 2011-3-21 13:37
看完了,晕了,那个是正确的?全正确?就看你站在那个角度看,只要有依据能解释得通就行,这就是法律的灵活性,与判“5到10年”是一个道理。
作者: bidboy    时间: 2011-3-21 14:36
工程招标第一种做法不合适,因为未提交投标保证金做废标处理,这个结论应该是评标委员会作出。
政府采购两种都可以。
作者: Freda    时间: 2011-3-22 13:50
货物类招标中
国际招标规定:投标人三家是指制造商满足三家
政府采购规定:投标人三家是指实质性满足招标文件的投标商要求达到三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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