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串通投标的60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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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wjjst
时间:
2011-3-21 14:24
标题:
串通投标的60种情形
最近在整理有关资料时,发现各地陆续出台了一些关于串通投标认定的办法,我浏览了其中16个(当然各地的招投标条例中对此也有规定,但不及这种专项规定的内容细),同时也对其进行了归纳,目前串通投标的情形大概有以下60种(当然有些还可以合并表述):
(1)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一致抬高或者压低投标报价;
(2)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在招标项目中轮流以高价位或者低价位中标;
(3)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在招标项目中分别以高、中、低价位报价的;
(4)投标人之间先进行内部竞价,内定中标人,然后再参加投标;
(5)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人办理投标事务
(6)不同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项目负责人、项目总监等人员有在同一个单位缴纳社会保险的;
(7)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中项目班子成员出现同一人的;
(8)投标人一年内三次及以上通过资格预审(或参加报名),但不参加投标或不按规定缴纳投标保证金,也不及时书面通知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的;
(9)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始至评标结束,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
(10)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给予未中标的投标人费用补偿的;
(11)在资格审查或开标时不同投标人的投标资料(包括电子资料)相互混装的;
(12)参加投标活动的人员不能提供其属于投标企业正式在职人员的有效证明的(如:社会保险等资料);
(1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错、漏之处一致或雷同的;
(1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总报价相近且各分项报价、综合单价分析表内容混乱不能相互对应、乱调乱压或乱抬的,而在询标时没有合理的解释或者不能提供计算依据和报价依据的;
(15)不同投标人总报价相近,数项子目单价完全相同,且提不出合理的单价组成的;
(1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各项报价存在异常一致或者呈规律性变化的;
(17)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同一个人编制的;
(18)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电脑编制或同一台附属设备打印,或投标报价用同一个预算编制软件密码锁制作或出自同一电子文档的;
(19)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由同一企业或同一账户资金缴纳的;
(20)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由同一个人缴纳的;
(21)不同投标人使用同一个人或者企业出具反担保的投标保函;
(2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个人或注册在同一家企业的注册人员或同一家企业为其投标提供投标咨询、商务报价、技术咨询(招标工程本身要求采用专有技术的除外)等服务的;
(23)招标文件中对业绩资料有明确废标条件或加分条款,但投标时无正当理由不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业绩认定资料的;
(24)除不可抗力因素和招标人的责任等免责条件外,中标公示的第一中标候选人拒绝按规定接受中标的;
(25)中标公示的第一中标候选人无正当理由不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业绩认定资料进行交验的;
(26)除不可抗力因素和招标人的责任等免责条件外,中标人拒绝依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与招标人签订书面合同的;
(27)合同实施过程中,由未中标人实际进行施工的;
(28)几个投标人同属于一个母公司或者一个母公司和他所属的几个子公司全部参加了投标;
(29)属于同一协会、商会、集团公司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在投标中采取协同行动的;
(30)中标人同时以“协作费”或“协调费”的名义分别转出相同数额的款项给予相关的几个投标人;
作者:
wjjst
时间:
2011-3-21 14:25
(31)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联合采取行动的;
(32)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书写了对方名称的。
(33)一家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中加盖了另一家投标人公章的。
(34)一家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中装订了标有另一家投标人名称的文件材料,或者出现了另一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理人签名的。
(35)招标人向投标利害关系人泄露投标人名称、数量或联系方式
(36)招标人向投标人泄露标底;
(37)招标人向投标利害关系人泄露资格审查委员会或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资格审查或评标情况等应当保密的事项的;
(38)招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投标信息传递给该项目的其他投标人的;
(39)招标人在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协助投标人撤换投标文件、更改报价(包括修改电子投标文件相关数据)的;
(40)招标人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前与投标人就该招标项目进行实质性谈判;
(41)投标人与招标人商定,在招标投标时压低或者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人或者招标人额外补偿;
(42)招标人预先内定中标人,在确定中标人时以此决定取舍;
(43)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编制的招标公告、招标文件、资格审查文件专门为某个特定投标人“量身定做”或设有明显倾向性条款的;
(44)招标人组织或协助投标人违规投标的;
(45)招标人发现不同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项目负责人、项目总监等人员有在同一个单位缴纳社会保险情形而不制止,反而同意其继续参加投标的;
(46)招标人发现有由同一人或存在利益关系的几个利害关系人携带两个以上(含两个)投标人的企业资料参与资格审查、领取招标资料,或代表两个以上(含两个)投标人参加招标答疑会、缴纳或退还投标保证金、开标等情形而不制止,反而同意其继续参加投标的;
(47)招标人在招投标过程中发现投标人办理投标事项(报名、购买资格审查文件或招标文件等)的相关人员不能提供其是投标企业正式在职人员的有效证明(如:社会保险等资料)而不制止的;
(48)招标人在资格审查或开标时发现不同投标人的投标资料(包括电子资料)相互混装等情形而不制止,反而同意其通过资格审查或继续参加评标的;
(49)招标人为参与该建设工程投标的投标人提供影响公平竞争的咨询服务或为其制作投标资料的;
(50)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委托同一造价咨询公司或同一执业人员提供咨询或代理服务的;
(51)招标代理机构在同一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既为招标人提供招标代理服务又为参加该项目投标的投标人提供咨询的;
(52)在招标文件以外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之间另行约定给予未中标的其他投标人费用补偿的;
(53)招标人在评标时,对评标委员会进行倾向性引导或干扰正常评标秩序的;
(54)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授意审查委员会或者评标委员会对申请人或者投标人进行区别对待的;
(55)招标人指使、暗示或强迫要求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的;
(56)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绝与中标候选人签订合同的;
(57)评标委员会成员明知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而不主动提出回避的;
(58)评标委员会成员明知投标人违反了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而不指出,反而对其投标文件继续进行评标的;
(59)评标委员会成员发现投标文件中存在明显不合理性或内容缺、漏而不指出的;
(60)评标委员会成员进行评审分值时,在没有合理理由的情况下,有意给某一投标人高分值而压低其他投标人分值或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进行评分的。
作者:
wjjst
时间:
2011-3-21 14:26
参考文献
【1】【国家工商行管理局】关于禁止串通招标投标行为的暂行规定
http://www.bygs.gov.cn/zwgk/html/2008-04/171.htm
【2】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围标串标行为认定处理办法
www.cces.net.cn/guild/sites/tmxh/Files/32629_4.doc
【3】云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中串通投标行为认定处理暂行办法
http://gov.cbi360.com/78_253590.html
【4】重庆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中串通投标及无故放弃中标认定和处理暂行办法
http://bs.cq.gov.cn/bszf_Content/2010-12/09/content_1048183.htm
【5】青岛市建设工程项目串通投标行为认定办法(试行)
http://www.jzggzyjyzx.gov.cn/jz/wz/wangye/query.TJ?ID=200901161548391181
【6】赤峰市房屋建筑工程项目串通投标行为认定办法(试行)
http://www.cfjianshe.gov.cn/printpage.asp?ArticleID=3514
【7】黄山市建设工程项目串通投标认定办法
http://www.hssjw.gov.cn/news/Show.asp?id=2839
【8】芜湖市建设工程项目串通投标行为认定办法(试行)
http://china.findlaw.cn/jingjifa/fldf/jz/cttz/12162768.html
【9】鄂州市防治串通投标行为若干规定
http://china.findlaw.cn/jingjifa/fldf/jz/cttz/01134882.html
【10】濮阳市政府采购活动中串通投标行为认定处理办法
http://www.zfcg.com/2011-01-19/zip_11226858244d368262962f4.pdf
【11】靖江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中串通投标、以他人名义投标认定和处理暂行办法
http://www.jjzbcgw.com/view.php?id=708
【12】庆阳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不良行为认定标准及处理办法(试行)
http://www.qysw.gov.cn/2010/1105/1321.html
【13】六安市查处建设工程项目串通投标行为实施办法
http://www.laztb.gov.cn/lazbb/Upfiles/FileAttach/7853d596-6d7b-4709-999f-18d3efdc7a0a/%e5%85%ad%e6%8b%9b%e7%ae%a1[2010]17%e5%8f%b7.doc
【14】萍乡市关于违规使用资质及围标串标行为责任的追究办法
http://www.pxszbb.cn/shownews.asp?id=650
【15】曲阜市招投标项目串通投标认定办法(试行)
http://www.qfztb.gov.cn/TSPB/qfweb/news/news_content.jsp?infoId=1C70F795C1AC8DC52F91102A9C6F7074
【16】淮安市涉嫌串通投标行为调查处理暂行办法
http://ztb.huaian.gov.cn/web/ztb/2011/01/12/983346.html
作者:
starnust
时间:
2011-3-21 14:37
最近我们有个标,串通更有意思,
大家抓签,未抓中的不准中标,只能陪标,抓中的中标,由于是年度标,会有好多项目分配,然后他把部分项目分配给未抓中签的,并支付一定的费用给未抓住签的
作者:
tananbo2005
时间:
2011-3-21 14:37
感谢楼主总结提炼,学习[s:56]
作者:
bidboy
时间:
2011-3-21 14:39
如果按这些标准认定的结果就是:肯定有漏网的,也肯定有冤枉的。
作者:
thundering11
时间:
2011-3-21 15:07
标题:
回 5楼(bidboy) 的帖子
所以说 任何事情都不可能 完美 无懈可击的
作者:
风吹云散
时间:
2011-3-21 15:15
强!
[s:125]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11-3-21 16:35
楼主归纳总结的不错 !!
但是,值得思考:
【(9)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始至评标结束,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
依据此点就判断是串标,可能比较武断;
有些论述是有道理的,但是,如何查找确切的证据呢?
作者:
王毅青
时间:
2011-3-21 16:42
还真是有心人。强!!!估计有漏网滴。。。。
作者:
zzj0102
时间:
2011-3-21 17:02
个人觉得,漏网的情形主要是:
投标人和其他人员串通的各种情况。
在招标实践中,投标人还有可能和交易中心的工作人员、监管人员、分管招标工作的领导串通,以各种方式影响招标结果。
此外,高老师在8楼提出的质疑很有道理:【
(9)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始至评标结束,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
】 这个情形,实际上违反的是七部委30号令第40条的禁止性规定,而不是串标的表现。
作者:
heluhua
时间:
2011-3-21 21:38
归纳的不少,功夫可嘉,所以为精华贴,但有些情形是否可认定认串标还不一定吧,
24)除不可抗力因素和招标人的责任等免责条件外,中标公示的第一中标候选人拒绝按规定接受中标的;
中了标以后又后悔不签合同这种情况还是有的.
作者:
jofi
时间:
2011-3-22 09:45
“(8)投标人一年内三次及以上通过资格预审(或参加报名),但不参加投标或不按规定缴纳投标保证金,也不及时书面通知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的;”——这个有点疑问,我以前单位就一直有报名后不投的情况出现。。。 反正报个名没多少钱 老板又冲动 报了再说 投不投再议
“(9)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始至评标结束,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这个应该是要被没收保证金的吧
另外 受贿10W就判11年。。。。。 这让那些贪了几千万几亿的却也只判了十几年的贪官情何以堪
作者:
watson
时间:
2011-3-22 13:23
[s:64]
作者:
gctr
时间:
2011-3-22 16:58
只有《【国家工商行管理局】关于禁止串通招标投标行为的暂行规定》 适用,其他只能局限于某一地区或部门,冠以“串通投标的60种情形”不合适。全国仍至各行各业的招标领域中,都以“串通投标”或“串通投标、招标”确定承包商是一个不争的事实(你如果是招标师,会否认这一事实吗?),为什么搞这“串通投标的60种情形”呢?
作者:
lingsir
时间:
2011-3-26 19:38
好总结,目前正清一个标,其中发现疑似病例:密封包装风格极度相近,密封章相近,标书印刷风格相近。[s:90]
作者:
wlwxzhao
时间:
2011-3-28 10:54
不错,比较齐全,基本囊括。有一定的现实指导意义。
作者:
jlsplikedi
时间:
2011-3-29 17:24
总结的很好,谢谢!
作者:
thanh
时间:
2011-4-1 09:46
对于【(9)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始至评标结束,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这确实是有可能属于围标串标的。比如,如果评标报价基准值是有效报价平均值乘随机系数的,如某标撤回投标文件,可能导致评标报价基准值发现变化而对某一标有利。
作者:
ping__kun
时间:
2011-4-1 17:26
归纳的比较全
作者:
qingfeng045
时间:
2011-4-13 11:17
呵呵 新手 跟前辈学习!
作者:
文端
时间:
2011-4-13 15:04
学习了。楼主辛苦了。
作者:
david
时间:
2011-4-14 11:22
类似情况的确是串标,但是想取证比较困难,所以执行起来也是空话。
作者:
秦康雍
时间:
2011-4-28 15:24
不错,楼主辛苦了[s:125]
作者:
yaojp
时间:
2011-5-18 10:48
好东西,值得支持[s:125]
作者:
gctr
时间:
2011-9-20 10:51
楼主这样列出60项,也说明了相关参考文献,但在实际工作中是没有实际意义的,只能说是楼主的意见。
如果是这样汇总:根据“*****文”法律法规第*条第*点,******情形属串标行为~~~~~~
这样才有说服力呀~~~~
作者:
shirlley
时间:
2011-9-20 15:53
对工作有指导意义,复制到word里收藏了。
个人对第8条也有疑问,报名不参加投标是非常正常的一种现象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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串通投标的60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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