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招标采购结果的信息发布内容来看,实践部门所谓的“协议供货”中标结果公告,我们看不到有关中标公告所应当包括的具体内容,例如采购人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采购项目数量、简要技术要求及合同履行日期;定标日期;项目招标公告日期;中标供应商名称、地址和中标金额等等。以上这些信息是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第十二条所规定的强制性要求,是各级政府采购部门必须遵守的。而在协议有效期内,通过第二阶段的采购,采购部门总共获取多少产品,究竟都有哪些采购人经过了第二阶段的采购,总共支出了多少纳税人的资金,究竟有多少个采购人获取单次采购数量或预算金额以内的产品,究竟是一个还是若干个供应商最终成为中标或成交供应商,单次中标或成交的总金额是多少,究竟有多少个供应商最终被淘汰出局,是否已经给这些失败的中标供应商最终发出落标通知书等等,这些信息不仅是国内政府采购信息披露的要求,也是《W T O政府采购协定》所明确规定的,但目前我们却很难从有关渠道看到这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