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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联合体投标资质界定划分 [打印本页]

作者: 衡宇招标    时间: 2011-4-19 21:18
标题: 联合体投标资质界定划分
请教联合体投标是不是要求两家单位是同样的资质了  不可能是生产设备的资质和房建的资质组成联合体吧?
作者: zzj0102    时间: 2011-4-20 08:17
组成联合体投标的目的,就是为了优势互补,不是强强叠加。
作者: 大力    时间: 2011-4-20 08:41
[s:110]楼主介绍的这种情况应该还是有可能的,记得格里空调告广州市财政局案例,就是格力电器与江西省的一家总承包单位组成的联合体,反响较大的中标的单位是广州石化(记不得全城了)和美的空调的联合体。[
作者: 衡宇招标    时间: 2011-4-20 18:23
联合体投标的以资质低的为准。两个资质不是一个系统的如何衡量。
作者: 文端    时间: 2011-4-20 23:25
这个问题还有待探讨哦。。。
作者: 衡宇招标    时间: 2011-4-22 11:33
希望继续有人继续顶上去
作者: renxiang001    时间: 2011-4-22 15:11
2010年招标师考试案例分析中就有一道关于联合体投标的题,大家把原题上传上来,一起讨论一下。不知道自己答对没有?
作者: fcm9898    时间: 2011-4-23 17:50
联合体的目的正是zzj0102说的:就是为了互补。包括资质、保修服务、地理优势方便的互补,《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一条  规定:“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联合体各方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关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这个规定并未要求联合体必须是同一专业的,只是要求“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因此,个人认为:生产设备的资质和房建的资质组成联合体是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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