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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文章] 是“母子关系”还是“连体儿”? [打印本页]

作者: Laochan    时间: 2006-6-13 08:17
标题: [文章] 是“母子关系”还是“连体儿”?
是“母子关系”还是“连体儿”?

中国有位律师,对中国的《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很有研究。这位律师研究后得出结论:《政府采购法》与《招标投标法》“两者之间的关系是“母亲”与“儿子”之间的关系,类似于“宪法”与“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民事诉讼法”之间的关系。”

但我认为,这位律师将《政府采购法》与《招标投标法》的关系比作“母子”关系是不恰当的。如果一定要给《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的关系作一个比喻的话,笔者以为,可以将《政府采购法》与《招标投标法》比喻为“连体儿”。其理由是:            

一、这两部法律都是九届人大通过的,为同母所生,在法律地位上是同等的。

二、这两部法律诞生时,因各种原因,都有点发育不全和发育不良。

三、这两个“连体儿”,是如何连体的呢?

《招标投标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法。” 就项目资金来源而言,不管是否是财政性资金,只要在中国境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都要执行《招标投标法》。也就是说,使用财政性资金的政府采购,如果采购方式选用招标投标,就必须执行《招标投标法》。

《政府采购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政府采购适用本法。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但第四条同时又规定,“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其言下之意是说,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的招标投标不适用《招标投标法》,为以后的财政部《18号令》出台奠定了法律基础。这就是说,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时,即使选用招标投标采购方式,政府采购中的招标投标活动也不适用《招标投标法》,而必须适用财政部《18号令》。我们可以看到,行政法规可以凌驾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之上。

如上所述,《政府采购法》规定,财政性资金采购活动中的招标投标必须执行《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规定,只要是招标投标活动都要执行《招标投标法》。我们可以看到,“财政性资金”和“招标投标活动”是两法共有的部分,是“连体部分”。
    按照这位律师的比喻,如果一定要说“母子关系”,吾以为,也只有“采购方式”与“招标投标”可以这样比喻。但是,“政府采购”与“招标投标”之间的关系,还不能这么比喻。“政府采购”仅适用于财政性资金,政府采购中的招标投标也仅仅是指政府采购中的招标投标。可是,我们这里讨论的“招标投标”不仅仅是财政性资金范畴的,而是所有的、各种性质的资金。不管是政府采购,还是《政府采购法》,其与招标投标的关系或与《招标投标法》之间的关系,都不存在所谓的“母子”关系。因为,这个“母亲”根本就生不出那个大“儿子”。所以,我认为,这两部法律的侧重点不同,并非“母子”关系,仅仅是相互有所渗透而已。《招标投标法》规范中国境内的招标投标活动(包括使用财政性资金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采购工程、货物和服务);《政府采购法》规范财政性资金的使用(包括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采购工程、货物和服务)。
    其实,《政府采购法》的地位也就是相当于世界银行或亚洲开发银行的《采购指南》。说白了,《政府采购法》也就是规范一种资金的使用,包括采购方式,而采购方式主要是招标投标。

《招标投标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政府采购法》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解决“连体儿”的最好办法是,动大手术,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同时废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作者: linna    时间: 2006-6-13 11:10
我感觉说得挺有道理的。
作者: 标兵    时间: 2006-6-14 16:55
我觉得法规本身都没有问题,关键是执行与监管要划分清楚。
作者: yujd    时间: 2006-7-4 13:43
刚如行,只有一个权利.
顶!
作者: sand    时间: 2006-7-5 16:02
标题: 好文
好文,这两部法律真的是发育不良的婴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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