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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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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愚路
时间:
2011-4-23 17:43
标题: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决定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作如下修改:
将第四十八条修改为:“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依法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鼓励企业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本决定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作者:
汉瓦
时间:
2011-4-23 19:02
2005年的时候有过一个《建筑法》修改征求意见稿,后来不了了之了,现在的这条修改只是为保险法衔接的。请看新闻中的说法:
吴邦国表示,对煤炭法、建筑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的个别条款进行修改,主要是为与即将实施的社会保险法和刑法修正案(八)有关规定衔接。
作者:
大力
时间:
2011-4-24 18:32
什么作业定性为此“危险作业“,应该有一个界定,比如焊接并不一定就算是,可和外墙保温交叉施工时,就有很大可能造成火灾的隐患
作者:
glnlucha
时间:
2011-4-24 22:54
说得对,最好能明确一些
作者:
thanh
时间:
2011-4-25 10:16
原来是条文是“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现在改为“鼓励”,到底是进步了还是退步了?
作者:
itswonder
时间:
2011-4-25 15:57
为企业减负?[s:90]
作者:
jinhaixia
时间:
2011-4-26 10:40
太儿戏了。。。。。。。。。
作者:
thanh
时间:
2011-4-29 09:13
找到原因了:
一些常委会委员指出,考虑到参加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险法规定的企业的法定义务,工伤保险的保障水平高于商业性的意外伤害保险,将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作为企业的强制性义务是必要的,同时,应当鼓励企业在参加工伤保险的基础上为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1997年通过的建筑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这条规定是在建立统一的工伤保险制度前,为及时救治和补偿因工作发生意外伤害的建筑施工企业职工而作出的专门规定。
据了解,目前建筑施工企业参加的意外伤害保险,总体赔付标准低于工伤保险,而且不包括康复治疗费和辅助器具配置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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