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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房地产招标 [打印本页]

作者: 285686563    时间: 2011-4-27 09:15
标题: 房地产招标
      有一个建商住楼的施工招标项目,资金来源为自筹,比例100%,总投资约800万元,邀请招标,邀请了三家单位,其中一家被邀请单位的法人跟招标人是同一个人,请问:这家投标单位是否有资格参与竞标?
作者: 王毅青    时间: 2011-4-27 09:27
不能参加。
招标有意义吗?
作者: huhu    时间: 2011-4-27 09:30
法人是一个组织,而不是自然人。楼主问的是法定代表人吗?工程招标法规中允许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人参投标。
作者: 王毅青    时间: 2011-4-27 09:32
如果是商用住房(牵扯到公众利益和安全),还对外出售的,就必须招标,而且招标人的施工企业就不能参加(自己投自己的标,大家说行吗?)。
如果是招标人自用,不对外出售的,可以不进行招标,直接自己盖即可。
作者: 王毅青    时间: 2011-4-27 09:43
引用第2楼huhu于2011-04-27 09:30发表的 :
法人是一个组织,而不是自然人。楼主问的是法定代表人吗?工程招标法规中允许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人参投标。

哪个法规里允许的?
作者: 285686563    时间: 2011-4-27 09:50
引用第2楼huhu于2011-04-27 09:30发表的  :
法人是一个组织,而不是自然人。楼主问的是法定代表人吗?工程招标法规中允许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人参投标。
招标人和其中一个投标人是同一个法定代表人
作者: huhu    时间: 2011-4-27 09:52
毅老师,法规中规定招标人的任何不具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或者为招标项目的前期准备或者监理工作提供设计、咨询服务的任何法人及其任何附属机构(单位),都无资格参加该招标项目的投标。首先楼主说的单位是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如果是独立法人的话,那就应该能参加投标,因为法规只规定招标人的任何不具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
作者: 285686563    时间: 2011-4-27 09:54
引用第1楼毅青于2011-04-27 09:27发表的  :
不能参加。
招标有意义吗?
有没有法律明确规定不能参加?  代理公司不能无根据的说不能参加。
作者: 285686563    时间: 2011-4-27 09:59
引用第6楼huhu于2011-04-27 09:52发表的  :
毅老师,法规中规定招标人的任何不具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或者为招标项目的前期准备或者监理工作提供设计、咨询服务的任何法人及其任何附属机构(单位),都无资格参加该招标项目的投标。首先楼主说的单位是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如果是独立法人的话,那就应该能参加投标,因为法规只规定招标人的任何不具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
投标人是一个房建叁级企业,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我跟你的看法一样,法律没有规定不能参加。
作者: klssssss    时间: 2011-4-27 10:30
1、本项目为邀请招标,其应当遵从招标投标法的约束。
2、虽然没有明文规定,但从公平的角度来说,其不能参加投标。
3、招标人和投标单位的法人为同一人,有虚假招标的嫌疑。
作者: tzyaty    时间: 2011-4-27 13:28
即使按规定可以参加,也是说不清道不明啊![s:90]
作者: 文端    时间: 2011-4-27 15:43
招投标法没有明确规定不可以参加投标,但是从本法第二十二条:“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的其他情况”中可以看出,如果投标人是招标人的话是不是违反了这个规定了呢?
本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其他人的合法权益。”这个规定也在说明了投标人不能是招标人,如果为同一法人可以说是串通投标,损害其他投标人的利益。
本法第五十一条“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本法第五十二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从本法的这几条规定来看,这次的招标是无效的,况且同一个招投标人实属违法。
作者: 首批招标师    时间: 2011-4-28 08:27
上回哪个地方农业局还是林业局招标,不就是局长中标的嘛,哈哈。
作者: 风过水无痕    时间: 2011-4-28 09:29
这个问题提的好,很有针对性。我找了半天各个法律上还真没有明文规定。
法律出现漏洞了么,期待高人解答。
作者: 风过水无痕    时间: 2011-4-28 09:39
可以靠的上的法律法规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五条 投标者不得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投标者和招标者不得相互勾
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禁止串通招标投标行为的暂行规定》第四条投标者和招标者不得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进行相
互勾结,实施下列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的行为:
(一)招标者在公开开标前,开启标书,并将投标情况告知其他投标者,或者协助投标
者撤换标书,更改报价;
(二)招标者向投标者泄露标底;
(三)投标者与招标者商定,在招标投标时压低者或者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者或
者招标者额外补偿;
(四)招标者预先内定中标者,在确定中标者时以此决定取舍;
(五)招标者和投标者之间其他串通招标投标行为。
---对于第5条泛泛而谈的条款,要看地方有无规定
作者: bbbylkwhm    时间: 2011-4-28 10:48
毅青老师回答的很清楚了,我赞成毅青老师的观点。
如果该项目不属于必须招标的项目,则自己建就可以了,没必要招标;
如果该项目属于必须招标的范畴,又是企业自筹资金,那么可以采用邀请招标;

至于你所提出的招标人和投标人是同一个法定代理人的问题,我摘出几条法规供你参考:
《招投标法》
第十七条 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二条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禁止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
第五十五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反本法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给予警告,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第三十七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
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 施工招标的投标人是响应施工招标、参与投标竞争的施工企业。


《招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九条  [对投标人的限制]与招标人存在利益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个人或者存在控股和被控股关系的两个及两个以上单位,不得在同一招标项目中投标,否则均作废标处理。

九部委标准施工招标文件
1.4.3  申请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但设计施工总承包的除外;   
(3)为本标段的监理人;
(4)为本标段的代建人;   
(5)为本标段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6)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7)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8)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9)被责令停业的;   
(10)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11)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12)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

从你的叙述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你这个项目属于必须招标的范畴,而业主又是具有施工资质的单位,应该属于是搞开发的。
根据以上条款分析,如果投标人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且与招标人的法定代表人不是同一人的话,是可以参与投标的,但投标人和招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是同一人的话,就是绝对不可以的。

个人见解,敬请指正!
作者: 285686563    时间: 2011-4-29 11:14
从道理上讲,一个人自己拿钱要盖一栋住宅楼出售,自己有能力盖,为什么不能自己盖?非要出钱让别人去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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