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第5楼mindudu于2011-05-09 12:26发表的 :
在《政府采购法》的第三十六条中规定: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
....
(三)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并未规定超过了采购预算就应废标。所以,本人建议,可以暂时不作为废标处理,但由于采购预算是由财政统一划拨和管理,因此,即便是自有资金充足的情况下也必须报经财政同意后方可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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