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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从“法”的本意看《招标法》对招标人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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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zzj0102
时间:
2011-5-3 16:05
标题:
从“法”的本意看《招标法》对招标人的约束
从“法”的本意看《招标法》对招标人的约束
“法”的古体字为“灋”。
据《说文解字》记载:“灋,刑也。平之如水,从水;獬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
在我国古代,“法”与“刑”两字通用。
“平之如水,从水”,意指法代表公平。“廌”,据说是古时的一种能断狱的神兽,似牛,一角,古者决讼,令触不直者;“廌”+“去”,意即“不直者去之”。由此可见,我国古代法学者认为:法代表的是公平,不公平者应去之。
在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对“法学”的定义是“人和神的事物的概念,正义和非正义之学”。由此可见,西方法学者认为:法律代表着正义。
综上,公平和正义,理应成为“立法与制律”的突出特征。这点,无论在西方还是在中国,无论在古代还是在当代,都是法学者们的共识。
回到招标投标实践中来:招标人和投标人,这对交易市场上的交易主体,谁更强势?几乎所有的标界人士都会得出一个共同的结论:招标人更强势!
那么,法,作为“触不直者”之具,该触谁?——谁更强势就该触谁!唯有如此,才能终至“平之如水”之境地。
这道理不是很浅显、很明白的吗?我一直没闹明白的是:呼吁给招标人更大权利的学者们,是真没弄明白这个道理,还是因为招标人的某些既得利益受到了伤害、削弱而为之愤愤然?
如果是真没弄明白,那还好办,“法该触谁”的道理,无须辩论也很容易弄明白;如果是后者,那就是辩论再多,争论再激烈,恐怕也不容易弄明白。
一种正确的观点,不会因为有太多的批评和质疑就会变成错误的结论。
反之亦然:
一种错误的理论,不会因为有太多的褒崇和拥戴就会变成真理。
定标权的归属,不是很难弄明白的玩意儿。是非曲直,当自有公论。
附:“法”的古体字
2011-5-3 16:07 上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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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帖原本是一个跟帖,但和原主题帖关联不大,故重新发帖。
作者:
大力
时间:
2011-5-3 16:57
几乎所有的标界人士都会得出一个共同的结论:招标人更强势!这句话从何而来,以前看过不少帖子很多的招标人被投标人玩得滴溜溜的转
作者:
汉瓦
时间:
2011-5-3 20:42
回到招标投标实践中来:招标人和投标人,这对交易市场上的交易主体,谁更强势?几乎所有的标界人士都会得出一个共同的结论:招标人更强势!
——楼主的这个观点作为自己论点的论据,有点牵强。
表面上看,招标人占据所谓的“强势”,但由于信息不对称和先天的专业优势,事实上,投标人“强势”地位更有实质性。
作者:
zzj0102
时间:
2011-5-3 22:15
在招投标过程中,经常有招标人(业主)抱怨说,现在业主的权利太小。有的甚至抱怨说,在现行体制下,业主已经成了一个傀儡。该如何看待业主权利逐步减少的现象呢?
在招投标过程中,招标人从代理机构的选择、招标文件的制定、招标评标活动的组织、评标专家的选聘、评审过程的参与与监督,直到评审结果的认可和否决等,整个过程一直占据着主导地位,其优势地位是明显的。
为规范招投标活动,《招标投标法》、七部委令和其他配套法律规定对招投标活动制定了许多规则。这些规定只是把原本就不该属于业主的权利剥离出来,或者是以法律的形式约束业主的行为,防止其在招投标过程中过于随意。
依本人遇见: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相对于投标人而言,招标人依然权利过大、责任过小。比方说,招标人对投标人、中标人的经济制约有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质量保证金等;而对业主的制约相对就较少,结果出现了许多不正常现象:业主、招标代理机构毁约,使招标半途而废没有制裁;业主因内部原因随意变更招标内容,给投标人带来损失不能制裁;业主对评标结果不满意,不签订合同没法制裁,等等。
也许,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业主的权利还有可能进一步缩小,招标人与投标人的市场地位会更加平等,交易双方会在一个更加公平合理的法律平台上进行交易。
个人认为:招标人需要思考的问题,不是如何索取更多的权利,而是如何正确行使好自己手中的权利。
如此,形式标才会大幅度降低。
作者:
王毅青
时间:
2011-5-4 11:07
引用:回到招标投标实践中来:招标人和投标人,这对交易市场上的交易主体,谁更强势?几乎所有的标界人士都会得出一个共同的结论:招标人更强势!
——并不是所有界内人士都得出的结论。
招标时貌似招标人说了算,签完合同后就是投标人说了算了,甚至于中标通知书拿到手就投标人说了算了。签合同都找不到人了。合同执行期间忽悠的招标人晕菜的情况发生率是100%。
想想自己家装修或者买东西。哪会不是交完钱了,就得听卖家的了。
就说装修吧,签完合同后,开始施工,您在干什么?忙的您四脚朝天,还是备不住他给您偷工换料,一眼看不见设计都给您改了,怎么便宜怎么来。最简单的完工还没清场就找不见人了(这时的工钱已经付至还有保修金),想让他给修,连门都没有,告诉您,5%的保修金人家就没想要,合同签的付全款的人家基本就那您当傻子。
再打个比方,您买个空调来家。付钱后,来安装,管子不够您得拿钱,位置不好,您得加钱,装上后噪音大基本就是您自己消化。那时再看谁是大爷。
其实公家干活与自己家一样,委屈大了。工程施工合同一签,招标人就得对中标人笑脸相迎了。
作者:
王毅青
时间:
2011-5-4 11:11
想想找个听话的项目经理来家干活好,还是找个大爷来家干活好,有些个偏心真的难免。
总之,规范得有大环境。先从改善环境做起吧。
作者:
wly2010
时间:
2011-5-4 12:05
招标人与投标人谁更强势的问题.我认为是招标人一直都很强势.至少百分之八十的招标人如此.
无论是工程招投标的事前,事中与事后的各个阶段,都如此.
君可见,招标阶段,投标人为了中标,可以说把吃奶的劲都使上了,为了中标都在拚命.中标通知书发到手了.合同关系基本确定了,需要钱的时候也到了,又得低声下气找招标人,不能自已垫钱干活啊.就算是预付款拨了,活干到一半,招标人有时会以暂时资金不到位为由,要求投标人保证施工进度,合同书大多都有这样的规定吗,没办法,干吧.招标人的咨询机构监理公司出现了,监理公司的人向来是熟悉法规\\标准,挑毛病的专家,人家就是吃这碗饭的吗,没有毛病的工程就不是工程,十个手指还不一般齐呢.经过监理公司专家检查,其实有些招标人单位也是人才济济,小样,我就不信没毛病,挤也得挤出毛病来,经过一番钻研,呵,呵.毛病出现了,找到了,招标人先憋着不说,投标人去要钱的时候,招标人发彪了,活干到这个德兴你还好意思要钱.就算活干完了,开始竣工结算了,各种被招标人一拖再拖的签证问题又出现了,签证者挣钱也.
就算活干完了,质保金自然得留下,投标人别以为这要钱是时间问题,这是考验你智慧的问题,想要钱,就算你拿着合同,如果你不开事,你一时半会儿真要不去,想全拿走,那得看你有多大本事.
呵,呵,在无德的招标人手里干活的投标人,想强势都难啊.
呵,呵,以上是本人调侃内容,大家不要当真.纯属娱乐.
作者:
zzj0102
时间:
2011-5-4 17:08
四楼提到的问题,和谁更强势关系不大。
我觉得主要是由两个方面的原因造成的:
一方面是招标文件制定时的疏漏。
如空调管子不够什么的,事先在合同中进行约定就得了,这是合同的漏洞。——反过来,招标人也可以利用合同的缺陷为自己谋利,这不是谁更强势的问题。
另一方面是合同履约监督的问题。
偷工减料,擅自更改设计,对于这些问题的处罚,合同里是不会缺少这方面的处罚规定的,按照合同严格执行就是了。为什么难?要么就是招标人(或监理)根本没管事儿,要么就是招标人早就和中标人成为“好朋友”了,拉不下这个脸子。还没清场,就早早就结了工钱,招标人自己就更有问题了——本来是自己主动的,谁让他不做爷爷做孙子的?
一些招标人常用的伎俩,就是人前哭诉中标人的不是,人后和中标人把酒言欢哥俩好,性质就和有些公务员们喜欢宣称自己是弱势群体差不多!
作者:
jofi
时间:
2011-5-10 11:22
感觉从相对的比例来说 还是招标人强势的多
虽然投标人强势的比例很小 但是因为基数太大 反映到实际当中就好像投标人强势的工程也很多
作者:
王毅青
时间:
2011-5-10 11:33
当回业主试试吧。因为自己盖过房,知道招标文件的完整性、合同约定的重要性以及合同实施的艰难,所以感觉自己还是最终输给了投标人、中标人、承包人。
郑重承诺:自己从未与他们把过酒、言过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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