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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投标人的澄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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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边缘音符
时间:
2011-5-5 09:11
标题:
投标人的澄清问题
若是投标人已经递交了投标文件,此时(未开标)他们要对投标文件中的内容进行某些说明和澄清,在时间相对紧张的情况下,他们将澄清说明内容又单独密封递交,请问这是否合法?是该退回说明内容,以原投标文件为主,还是将说明内容和投标文件算在一起呢?
作者:
wjjst
时间:
2011-5-5 09:20
应考虑这样做是否会违反招标文件中有关装订、分册的要求(如因此会导致废标,则最好劝阻其放弃补充某些内容)。特别是如果出现新的报价,则必然导致废标,更要慎重。
作者:
huhu
时间:
2011-5-5 09:30
投标属于要约,要约可以撤回和撤销。所以投标人有权在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撤回或修改投标文件。
作者:
bidboy
时间:
2011-5-5 09:46
如果还未到投标截止时间是可以接收的,如果超过了投标截止时间就不能接收了。澄清问题的文件也需按照投标文件的要求,如盖章,密封。
作者:
王毅青
时间:
2011-5-5 09:58
同意板凳意见,按招标文件中要求的投标文件密封方式密封,投标截止前递交,都是可以的。这个在招标文件的范本中都有说明。
但是,如果招标文件编制的粗糙(不是范本)或明确了不能再重新装订的,就最好不要惹事了。有时碰上不明就里的就真给您废标没商量了。
作者:
风无痕
时间:
2011-5-5 16:52
如下可做参考!!
13. 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或撤回
13.1 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对所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撤回。
13.2 投标人补充、修改或撤回时,须向招标采购单位出示加盖公章、经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需出示有关证明)签字的函件。
13.3 补充、修改的内容应当按照本文件的规定签署盖章,并密封。
13.4 补充、修改文件是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3.5 投标截止后,投标人不得补充、修改或撤回投标文件;但可以在开标前出示加盖公章、经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需出示有关证明)签字的函件通知放弃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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