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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工程监理投标的有关限制性规定归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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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wjjst
时间:
2011-5-6 10:32
标题:
工程监理投标的有关限制性规定归纳
刚踏进办公室,业主单位的总经理助理打电话问我:与代建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单位可否参加该项目的监理投标?我也一时说不上来,所以答应书面答复,好在曾经收集过这方面的资料,所以前后用了一个半小时把材料整理好了,以下即是,供各位交流。
监理投标的限制情形归纳
1、监理单位与施工单位(N0)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279号令):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不得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
2、监理单位与设计单位(Yes)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279号令)第十二条: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也可以委托具有工程监理相应资质等级并与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没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该工程的设计单位进行监理。
3、监理单位与代建单位(Yes 或N0)
3.1 限制的规定有
:
3.1.1 《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单位管理暂行办法》(建建【1997】123号)第十四条: 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单位不得承接工程建设监理业务。
3.1.2 地方的有关规定
(1)《天津市建设工程项目代建管理试行办法》第八条:代建单位不得在其代建的项目中承担施工、监理和重要设备、材料供应等工作。
(2)《深圳市政府投资公路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深交【2005】565号)第二十四条:代建单位不得在自己建设管理的项目中,承担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工作。
(3)《海南省人民政府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琼府【2004】55号)第八条:代建单位不得在自己代建的建设项目中,承担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
(4)《福建省省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闽政【2007】11号)第二十一条:与项目代建单位有股权或隶属关系的单位,不得参与该项目的监理工作。
(5)《广东省政府投资省属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粤府【2006】12号)第二十二条:代建单位及与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单位不得承担代建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供应等工作。
(6)《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投资非经营性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桂政发【2005】43号)第九条:代建单位及其关联机构不得在自己代建的项目中承担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主要设备材料采购等工作。
(7)《宁夏回族自治区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政府令【2009】第13号)第十五条:代建单位或者与代建单位有隶属关系的单位不得在代建项目中承担勘察、施工、监理、安装、设备材料供应等工作。
(8)《河北省省本级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制办法(试行)》(冀政【2008】70号)第二十七条:代建单位和与其有产权关系或隶属关系的单位不得参与所代建项目的施工、监理、设备及材料供应等活动。
(9)《内蒙古自治区本级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内政办发【2009】127号)第二十条:代建单位在代建期间不得同时承担或委托与其有隶属、控股股东相同、法人代表相同、合作经营或其他利害关系的企业承担其所代建项目的招标代理、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供应等业务,但具有相应等级工程咨询资质的,可以承担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工作。
(10)《河南省省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试行办法》(豫政【2006】90号)第十条:代建单位及与其有直接利益关系的单位不得承担相应代建制项目的工程咨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和设备、材料供应等业务。
(11)奥运工程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六条代建单位不得在自己代建的建设项目中,承担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
(1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
代建单位不得与投标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不得将代建工作转由其他单位承担。
3.2 允许的规定有
:
3.2.1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建市【2004】200号)第七条:工程勘察、设计、监理等企业同时承担同一工程项目管理和其资质范围内的工程勘察、设计、监理业务时,依法应当招标投标的应当通过招标投标方式确定。
3.2.2《关于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建市【2003】30号):对于依法必须实行监理的工程项目,具有相当监理资质的工程项目管理企业受业主委托进行项目管理,业主可不再另行委托工程监理,该工程项目管理企业依法行使监理权利,承担监理责任;没有相应监理资质的工程项目管理企业受业主委托进行项目管理,业主应当委托监理。
3.2.3 地方的有关规定:
(1)《湖南省政府投资公益性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湘政办发【2005】52号)第九条:代建单位不得在所代建的项目中承担勘察、设计、施工和设备与材料供应,不得将所代建的项目转包和分包。代建单位具有相应监理资质的,可依法行使监理权限,并承担监理责任。
(2)《江苏省省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暂行规定》(苏发改投资发【2006】1473号)第十一条:项目代建单位具有与代建项目相应招标、监理资质的,可以承担代建项目的招标、监理工作。
3.3 未作明确规定的
不一一列举。
作者:
djkslcz
时间:
2011-5-6 10:51
监理招投标时有用的![s:125]
作者:
haiyouxiao
时间:
2011-5-6 15:57
有用[s:84]
作者:
lanchong
时间:
2011-5-6 17:07
楼主辛苦!
工作认真负责、细致入微、善于归纳,很好的学习、工作方法,值得我们学习!
作者:
tzyaty
时间:
2011-5-7 00:36
标题:
回 楼主(wjjst) 的帖子
[s:125] 总结得很好![s:99]
作者:
风雨征程
时间:
2012-7-27 23:16
即使过了一年,还是相当有用!楼主幸苦![s: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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