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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真实案例,无以为戒 [打印本页]

作者: 愚路    时间: 2011-5-6 14:11
标题: 真实案例,无以为戒
最近闲暇无事,发几个小贴,赚点金豆。


1、W公司为招标代理公司,W公司与某房产开发公司F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招标委托合同》,合同约定:“W公司协助F公司对投标人资格进行审查”。
2、在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阶段,W公司负责起草各类通知、维持现场秩序等,F公司对投标人资格进行了审查。其中某建筑公司J公司通过资格审查,获得投标资格。
3、开标当日,在F公司复查J公司的相关证件时,发现J公司项目经理证书未按规定年检,遂取消其投标资格。
4、事后,J公司以资格预审时未发现项目经理证书问题获得通过,开标又发现此问题,被取消投标资格。J公司为投标花费了大量人力物力,要求赔偿,于是将W和F公司同时告上了法庭。
5、庭审中,W和F公司均对J公司提供的预算发票存有异议,认为该发票由同时参加该项目投标的Q公司出具,属违法串标行为,且未注明项目名称、且是事后补开的发票,不应认定。但法院采信。
6、最后,法院判决:W公司未尽到协助资格审查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零六条“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判决W公司承担全部责任。
作者: bidboy    时间: 2011-5-6 14:52
1 资格审查应该有资格审查评审委员会,评标应该有评标委员会。所以你说的F公司,W公司进行审查似乎与法规不符。
2 如果进行了资格预审,那么资格预审审查过的项目评标时不应该再行审查,除非资料发生了变化。
3 如果发票能证明J公司投标报价是由同时参加该项目投标的Q公司做的,这到是个问题,有串通投标报价嫌疑。
作者: haiyouxiao    时间: 2011-5-6 15:51
这个判决很困惑
作者: 愚路    时间: 2011-5-6 16:00
引用第1楼bidboy于2011-05-06 14:52发表的  :
1 资格审查应该有资格审查评审委员会,评标应该有评标委员会。所以你说的F公司,W公司进行审查似乎与法规不符。
2 如果进行了资格预审,那么资格预审审查过的项目评标时不应该再行审查,除非资料发生了变化。
3 如果发票能证明J公司投标报价是由同时参加该项目投标的Q公司做的,这到是个问题,有串通投标报价嫌疑。
有关资格预审和资格审查委员会的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十八条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国家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第十八条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国家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2、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第十六条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特点和需要,要求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满足其资格要求的文件,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法律、行政法规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七条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
资格预审,是指在投标前对潜在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
资格后审,是指在开标后对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
进行资格预审的,一般不再进行资格后审,但招标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3、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工程的需要,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预审,也可以委托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预审。实行资格预审的招标工程,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资格预审的条件和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办法。
4、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工作的若干意见(建市[2005]208 号)
二、完善资格审查制度
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一般使用合格制的资格审查方式。
在工程项目的施工招标中,除技术特别复杂或者具有特殊专业技术要求的以外,提倡实行资格后审。实行资格预审的,提倡招标人邀请所有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以下简称合格申请人)参加投标。
5、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应当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公路工程施工采用公开招标的,招标公告发布后,招标人应当根据潜在投标人提交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对潜在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招标人只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发售招标文件。
公路工程施工采用邀请招标的,投标邀请书发出后,招标人应当根据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资格预审办法由交通部另行制定。
6、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资格预审办法第二十五条资格评审工作由招标人组建的资格评审委员会负责。
第二十六条资格评审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专家人数应不少于成员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二十七条资格评审委员会的专家从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设立的评标专家库中抽取。
7、《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试行规定
第二条本《标准文件》在政府投资项目中试行。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选择若干政府投资项目作为试点,由试点项目招标人按本规定使用《标准文件》。
8、住建部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2010版(全文版)
5.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审查
5.1 审查委员会
5.1.1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由招标人组建的审查委员会负责审查。审查委员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组建。
9、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资格审查办法(一直处于征求意见稿状态……)
第二十一条 [资格审查组织] 资格预审的评审工作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资格审查委员会负责。
采取资格后审的,资格评审由该招标项目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资格审查委员会组成] 资格审查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政府投资的工程项目,前款专家应当从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评标专家名册中随机抽取。
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名单在评审工作结束前应当保密。


本案例工程发生在2007年,为房屋建筑工程,从上述法律、部门规章列举,资格审查招标人有权进行。
作者: lanchong    时间: 2011-5-6 16:59
一个字:晕!
我是做招标的,说句良心话:在此案例中,招标公司没有尽到责任(一是代理合同约定的“协助F公司对投标人资格进行审查”的责任,二是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进行资格预审、招标的责任。),否则,不会出现此案例中描述的情况。
个人意见,不对之处,接受批评!
作者: 冬天    时间: 2011-5-6 22:03
做招标的,不容易!
一点小事不注意都会被放大。对此案例不好做太多评价,引以为戒是最好的选择。
总之万事小心,前一段一个同事碰到个事情,也很郁闷。给大家说说,也引以为戒。
标书中要求要有电子版的清单,按招标文件规定应该和投标文件一起封装到一个外包装内。电子版清单是招标文件的废标条规之一,电子版无法打开或者是和投标文件不一致都将做废标处理。
投标文件是由代理公司拆封的,再所有文件打开后,发现a公司没有电子版优盘。由于监督人员都在评标室,整个拆封过程也没有人员监督,代理公司考虑到如果当时宣布有可能引起麻烦,怕a公司硬说封再里面,影响开标会的进行,因为一个标段有10多家单位,a也未必能够中标,就保留了这件事没有汇报。
但结果很不巧,a是第一名,这时代理公司的项目负责人坐不住了,就找了监督汇报,又重新找了还是没有,结果专家又把这家单位废标了。结果a公司宣布要投诉。
后来虽然处理完了,a也没有投诉。但是总觉得后怕,如果a真的坚持投诉,认定u盘就在文件里面,真的很难处理。因为这个标是个公路标,金额应该上亿。

当我得知这事的时候,就 考虑我是项目负责人的时候会怎么处理,拆标书没有人监督一般都是这样做的,我也不会未卜先知的找人监督。当时宣布a没有u盘应该是好点的选择,但又怕a当场交缠起来,影响其它标段开标,所以保证侥幸心理a未必中标的诱惑是很大的。如果最后压着消息不说,让a中标,事后找a补个u盘,怕担待责任重大。遇上这事真是倒霉,只能当个经验,日后拆封标书时提前预防!
作者: 大力    时间: 2011-5-7 00:41
优秀文章,支持!
作者: heluhua    时间: 2011-5-7 08:28
引用第5楼冬天于2011-05-06 22:03发表的  :
做招标的,不容易!
一点小事不注意都会被放大。对此案例不好做太多评价,引以为戒是最好的选择。
总之万事小心,前一段一个同事碰到个事情,也很郁闷。给大家说说,也引以为戒。
标书中要求要有电子版的清单,按招标文件规定应该和投标文件一起封装到一个外包装内。电子版清单是招标文件的废标条规之一,电子版无法打开或者是和投标文件不一致都将做废标处理。
投标文件是由代理公司拆封的,再所有文件打开后,发现a公司没有电子版优盘。由于监督人员都在评标室,整个拆封过程也没有人员监督,代理公司考虑到如果当时宣布有可能引起麻烦,怕a公司硬说封再里面,影响开标会的进行,因为一个标段有10多家单位,a也未必能够中标,就保留了这件事没有汇报。
.......
   不能怕,怕的结果是更大的麻烦。
作者: wjjst    时间: 2011-5-7 09:17
法院的判决真是让人不可理解。
作者: lanchong    时间: 2011-5-7 09:28
引用第5楼冬天于2011-05-06 22:03发表的  :
做招标的,不容易!
一点小事不注意都会被放大。对此案例不好做太多评价,引以为戒是最好的选择。
总之万事小心,前一段一个同事碰到个事情,也很郁闷。给大家说说,也引以为戒。
标书中要求要有电子版的清单,按招标文件规定应该和投标文件一起封装到一个外包装内。电子版清单是招标文件的废标条规之一,电子版无法打开或者是和投标文件不一致都将做废标处理。
投标文件是由代理公司拆封的,再所有文件打开后,发现a公司没有电子版优盘。由于监督人员都在评标室,整个拆封过程也没有人员监督,代理公司考虑到如果当时宣布有可能引起麻烦,怕a公司硬说封再里面,影响开标会的进行,因为一个标段有10多家单位,a也未必能够中标,就保留了这件事没有汇报。
.......
我们一般是在评标委员会主任委员发出拆封投标文件的指令后,在全体评标委员会和监标人员、业主代表的监督下一次性将全部投标文件拆封,分发给评标委员会的每一位成员,并做好拆封登记,上述人员现场签字确认。
作者: 王毅青    时间: 2011-5-7 12:13
两个案例都是会碰到的。
资审有评审委员会负责,怎么是业主负责的?即使是没有评审委员会,合同上明明是代理机构“协助”业主,怎么都由代理机构承担了。其实,在复审时发现问题不能急于废标,即使是业主想废,也得尽量了解情况,尽量弥补。废掉了多被动啊?
没有u盘的事情是经常的,开启文件时应该是开标现场,有时监标的疏忽了,没看到或过后才看到,一般是评标质疑时要求补上(反正有纸质的,而且以盖章的为准)。废标太可惜,因为废掉后的第二名报价肯定要高。多花冤枉钱。
作者: jofi    时间: 2011-5-9 09:02
看了上面的发言 我倒是觉得应该有个相关的法律 明确一下废标的使用, 不能招标文件随便规定个条件就要废标,比如上面例子说的没有电子版就要废标,这又不是多大的事,何必搞得废标这么严重呢? 每个项目无论是招标人还是投标人还是代理公司 都花了很大的精力为的就是找一个优秀的中标人,像上面的例子中第一名因为这个原因被废了, 第二名中了肯定提高了中标价,其实对招标人还是不好的。
    其实自从做了招投标,我一直觉得有些招标文件规定的废标条件真的没有必要,有时反而适得其反,把真正好的投标人废了,还把投标人整的神经兮兮,就怕许多无意义的小地方出错导致废标前功尽弃。
作者: 冬天    时间: 2011-5-9 11:16
标题: 回 9楼(lanchong) 的帖子
我们自个预审是这样做的,但是是开标时是现场开标,一个是开标厅,一个是评标厅,专家在评标厅。所有投标文件在开标厅,当公证人员宣布过密封和家数后,开始拆封标书,由唱标人在公证监督下唱标,然后再拿到专家手中进行符合性审查。
作者: 冬天    时间: 2011-5-9 11:21
引用第11楼jofi于2011-05-09 09:02发表的  :
        看了上面的发言 我倒是觉得应该有个相关的法律 明确一下废标的使用, 不能招标文件随便规定个条件就要废标,比如上面例子说的没有电子版就要废标,这又不是多大的事,何必搞得废标这么严重呢? 每个项目无论是招标人还是投标人还是代理公司 都花了很大的精力为的就是找一个优秀的中标人,像上面的例子中第一名因为这个原因被废了, 第二名中了肯定提高了中标价,其实对招标人还是不好的。
    其实自从做了招投标,我一直觉得有些招标文件规定的废标条件真的没有必要,有时反而适得其反,把真正好的投标人废了,还把投标人整的神经兮兮,就怕许多无意义的小地方出错导致废标前功尽弃。

哥们,开始的时候我和你是一样的感觉,但是既然招标文件规定了一定要执行。但是有些小错误是可以理解的,但有些却真的明知他可能是失误,但你绝对不能心慈手软,利益面前,什么事情都可能发生。
我们这里电子版是很重要,里面是包含着已锁定的工程量清单,防止投标人修改。所以必须要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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