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第1楼bidboy于2011-05-06 14:52发表的 :
1 资格审查应该有资格审查评审委员会,评标应该有评标委员会。所以你说的F公司,W公司进行审查似乎与法规不符。
2 如果进行了资格预审,那么资格预审审查过的项目评标时不应该再行审查,除非资料发生了变化。
3 如果发票能证明J公司投标报价是由同时参加该项目投标的Q公司做的,这到是个问题,有串通投标报价嫌疑。
引用第5楼冬天于2011-05-06 22:03发表的 :
做招标的,不容易!
一点小事不注意都会被放大。对此案例不好做太多评价,引以为戒是最好的选择。
总之万事小心,前一段一个同事碰到个事情,也很郁闷。给大家说说,也引以为戒。
标书中要求要有电子版的清单,按招标文件规定应该和投标文件一起封装到一个外包装内。电子版清单是招标文件的废标条规之一,电子版无法打开或者是和投标文件不一致都将做废标处理。
投标文件是由代理公司拆封的,再所有文件打开后,发现a公司没有电子版优盘。由于监督人员都在评标室,整个拆封过程也没有人员监督,代理公司考虑到如果当时宣布有可能引起麻烦,怕a公司硬说封再里面,影响开标会的进行,因为一个标段有10多家单位,a也未必能够中标,就保留了这件事没有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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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第5楼冬天于2011-05-06 22:03发表的 :
做招标的,不容易!
一点小事不注意都会被放大。对此案例不好做太多评价,引以为戒是最好的选择。
总之万事小心,前一段一个同事碰到个事情,也很郁闷。给大家说说,也引以为戒。
标书中要求要有电子版的清单,按招标文件规定应该和投标文件一起封装到一个外包装内。电子版清单是招标文件的废标条规之一,电子版无法打开或者是和投标文件不一致都将做废标处理。
投标文件是由代理公司拆封的,再所有文件打开后,发现a公司没有电子版优盘。由于监督人员都在评标室,整个拆封过程也没有人员监督,代理公司考虑到如果当时宣布有可能引起麻烦,怕a公司硬说封再里面,影响开标会的进行,因为一个标段有10多家单位,a也未必能够中标,就保留了这件事没有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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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第11楼jofi于2011-05-09 09:02发表的 :
看了上面的发言 我倒是觉得应该有个相关的法律 明确一下废标的使用, 不能招标文件随便规定个条件就要废标,比如上面例子说的没有电子版就要废标,这又不是多大的事,何必搞得废标这么严重呢? 每个项目无论是招标人还是投标人还是代理公司 都花了很大的精力为的就是找一个优秀的中标人,像上面的例子中第一名因为这个原因被废了, 第二名中了肯定提高了中标价,其实对招标人还是不好的。
其实自从做了招投标,我一直觉得有些招标文件规定的废标条件真的没有必要,有时反而适得其反,把真正好的投标人废了,还把投标人整的神经兮兮,就怕许多无意义的小地方出错导致废标前功尽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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