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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遇到了点麻烦事,帮忙分析一下,我做错了多少? [打印本页]

作者: 冬天    时间: 2011-5-6 23:22
标题: 遇到了点麻烦事,帮忙分析一下,我做错了多少?
审计来了,重点是招投标,不巧是我负责这些,有尾巴被抓住了,头疼,想想这件事是有点问题,但也不能说我做的很错,大家帮我分析一下。

养护招标。当时是为了迎国检,时间紧,招标程序厅里卡的严,招标时间不能压缩。
由于全国性质的国检,当时用一种快速施工的设备,这种设备租赁就贵,而且不是特别多。但是做业主标底时,定额站审查时也不允许把价格提高,还按照平常价格。(我们这里评标采用有限低价,业主标底公开,在评标中相当于上限)因此施工单位要想中标,只能参照业主价格往下报价。
在开标后,我们也就先和这些单位进行了合同谈判,是在发通知书之前,虽然有点违反规定,但是我们叫见面会。
在谈判中我们对这种设备的施工经验进行了了解(资格预审时我们是采取设备承诺制度),谈判时也就明确说了,如果你们觉得标价低,没有设备,趁早放弃,当时没有说是否扣除保证金,但意思中有点劝退的意思,如果进场你在说没有设备,耽误我们工程进展,我们肯定会上报厅里,并且扣除保证金,上黑名单的。几家单位回去之后,有一家单位表示希望放弃。当时我们就同意了,给第二名发中标通知书(第二名是家大单位,也有过这种施工经验)。
后来工程进展也很顺利,第二名这家单位在施工中也赢得了好评。第一名要求退保证金,当时想着他也挺配合,没有造成什么损失,就退还给了他。


但审计组就提出了这个问题,认为我们不应该退还保证金。
但是我认为,虽然第一名的行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没收保证金,但是业主在谈判中为了以后工程能尽快进行,也有点劝退的意思。招标文件是说发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保证金不予退还。我认为。招标文件是招标人和投标人的约定,如果双方同意的话,归还保证金业主应当有这个权利(在其中没有其他腐败和违法情形。基于施工和应国家检查的原因,招标人是不希望这家单位能够中标,肯定会影响工期和工程质量(单价低、没有设备、没有经验),希望它趁早放弃。总之,情况就是这些。到底我退还给他保证金这件事,我错了多少,还是全错?
作者: 冬天    时间: 2011-5-6 23:24
语言有点凌乱,大概意思就是这些。
作者: heluhua    时间: 2011-5-7 08:35
招标文件写的是应当没收保证金还是必须没收保证金?
作者: wjjst    时间: 2011-5-7 09:13
一般情况下选择第二名会导致业主增加支出,那么没收第一名的投标保证金正好可以弥补一些这种支出(注:国家目前的有关规定将投标保证金设定为中标价的2%,就是基于国际上的统计数据表明:在采用最低价中标的情况下,最低价与次低价的平均差为2%)。因此在本案例中,第一,没有按照招标文件的有关规定没收第一名的投标保证金;第二,可能多花了钱。而无论是上述哪种情况(或兼而有之)都是审计的重点对象。
作者: 王毅青    时间: 2011-5-7 11:58
退保证金没有错,而是错在了没发中标通知书就开什么见面会。
您招标文件中肯定写了设备的事,既然来投标了,没有技术偏离,就应该是认可了,干吗还开见面会来“劝退”?这个见面会是违法的。
作者: lanchong    时间: 2011-5-8 18:09
“招标文件是说发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保证金不予退还。”但“招标人是不希望这家单位能够中标”它才退出的,这还不是中标人自动推出的正当理由吗?只退回投标保证金,没有投诉、起诉你已经很幸运了!总之,鄙人认为,在本案例中投标人(第一中标人)很不错!
至于问题怎么解决,方法有很多种,要看具体情况而定,首先,你要及时向领导汇报,请示领导,其次,按照当地“规矩”去和审计“沟通”……剩下的事应该不用我教了!
作者: sth8995    时间: 2011-5-8 21:28
但审计组就提出了这个问题,认为我们不应该退还保证金。 S kipPEhA  
但是我认为,虽然第一名的行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没收保证金,但是业主在谈判中为了以后工程能尽快进行,也有点劝退的意思。招标文件是说发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保证金不予退还。我认为。招标文件是招标人和投标人的约定,如果双方同意的话,归还保证金业主应当有这个权利(在其中没有其他腐败和违法情形---谁下的结论?。基于施工和应国家检查的原因,招标人是不希望这家单位能够中标,肯定会影响工期和工程质量(单价低、没有设备、没有经验),希望它趁早放弃。总之,情况就是这些。到底我退还给他保证金这件事,我错了多少,还是全错?
作者: sth8995    时间: 2011-5-8 21:31
在开标后,我们也就先和这些单位进行了合同谈判,是在发通知书之前,虽然有点违反规定,但是我们叫见面会。
在谈判中我们对这种设备的施工经验进行了了解(资格预审时我们是采取设备承诺制度),
作者: bidboy    时间: 2011-5-9 09:39
楼主别着急,看看这个项目适用什么法律、法规,招标文件中是怎么规定的,然后再据理力争。理由应争取招标人的支持。剩下的就看你的功力了啊。
送你两句诗“自信人生二百年,会当水击三千里”
作者: 冬天    时间: 2011-5-9 10:21
标题: 回 2楼(heluhua) 的帖子
招标文件中写的是:存在已下情形,保证金不予退还。
作者: 冬天    时间: 2011-5-9 10:23
标题: 回 3楼(wjjst) 的帖子
学习了,原来2%是从这里来的[s:125]
作者: 冬天    时间: 2011-5-9 10:40
标题: 回 4楼(毅青) 的帖子
见面会没啥大事,我们只是在会上把工作做了点重点强调,并没有对合同主要内容进行实质性谈判,说白了就是给了现在中标单位一个反悔的机会,别来了这里干不了给我们捣乱。
相信招标文件中承诺的那些,在中国,真是缺死你,关键是我们没有时间和他们耗着。
现在业主不好当,其实我这帖子提问很简单,但是我还是花了很多文字叙述了这件事情。
有些事情不是我们想当然的他没有设备,干不好就清退,上黑名单。
清退可以,在工期那么紧张的情况下,你有时间再找人过了干吗。他和你进场后磨磨唧唧的,一个月啥都给耽误了,当时候工程赶不上去,没有人会问你问啥干不好。
上黑名单就更不用说了,千万不要以为你业主比施工单位在厅里的影响大。
业主帮施工单位找队伍,找设备,赶进度,都太正常了。
作者: 冬天    时间: 2011-5-9 10:42
标题: 回 6楼(sth8995) 的帖子
我自己做的事情我下的结论![s:84]
作者: 冬天    时间: 2011-5-9 11:03
标题: 回 5楼(lanchong) 的帖子
第一段话说的不敢苟同。业主不希望肯定不能作为第一名的理由啊。这个施工单位就是那坏孩子,我们就知道他干不了,进场后肯定是,没有笔,没有书,等你给他都找来了,他还会说不会写。
我们在会上就说了一句现在反悔还来的及,这家单位就趁势跑了。当时也是考虑到态度不错,也不想找那么多麻烦,就退了保证金。没想到有人还找我们麻烦,你说现在业主好当吗。连一个不扣除保证金的权利都没有,别说获得定标权了。
其实这次招标还中其中就有一个标段,来这里比划了一个月,干不了跑了,我们又找了第三名来干。第二名找人家来,提了一堆要求要业主满足后再来干,结果也没有谈好就放弃了。这家单位我们不仅把投标保证金给扣了,连他叫的履约担保的现金部分也给扣了。

第二段话写的很贴切,现在这社会,不仅要肯干活,还要讲究一定方法。真是,干的越多,事情越多。
作者: 冬天    时间: 2011-5-9 11:10
标题: 回 8楼(bidboy) 的帖子
谢谢,也没有多大事情。
其实这个帖子本意是让大家讨论一下,在招标文件中说明,不予退还的时候,招标人有没有权利退还主动放弃的中标人保证金。[s:72]
作者: shic111    时间: 2011-5-9 13:24
开见面会是错,劝退更是大错特错,总之这之中的问题应该说是比较严重的
作者: 冬天    时间: 2011-5-9 15:51
引用第15楼shic111于2011-05-09 13:24发表的  :
开见面会是错,劝退更是大错特错,总之这之中的问题应该说是比较严重的

那请教你该怎么办?明知道他没有设备,没有经验,开标后就只有两个月了,怎么开始工程来迎接检查?
作者: 沈劲桦    时间: 2011-5-9 16:36
把握住两点---法定的没收投标保证金有两种情况(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文件的和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无故不签订合同的)。你看看符合这两点吧!在公示前第一名放弃中标的也按照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文件处理。
作者: 镇采    时间: 2011-5-9 16:51
个人之见,如果真是怕没有设备,没有经验,会有虚假承诺,在招标文件里就应该明确在评标结束后会对预中标人进行实地勘测和对投标文件内容进行调查,没有通过直接PASS,明当言顺,我在招标时就使用过这种资格后审的方式。个人觉得效果不错,也可以阻止一部分投标人虚假应标。
作者: 镇采    时间: 2011-5-9 17:03
“15.2 投标保证金是为了保护招标人免遭因投标人的行为而蒙受的损失,招标人在因投标人的行为受到损害时,可根据第15.6条的规定没收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
。。。。。。
15.6 下列任何情况发生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1)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期后至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
    (2) 中标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能:
       (a) 根据第31条规定交纳履约保证金;
       (b) 根据第30条规定签订本项目合同。”
上面是我们文件里的规定,按我们文件在“招标人在因投标人的行为受到损害时”启动没收投标保证金条款。按你上面的意思,招标人的实际上并没有因投标人的行为而受到损害,不没收也应该是正常的。当然我不知你的文件里对投标保证金这一块具体的描述。还是要看具体的文件才能理解和解释。
作者: sth8995    时间: 2011-5-9 19:42
1、资格预审走过场?
2、第一、第二联手,你再帮他把保证金退了。三得利啤酒啊。
作者: 王毅青    时间: 2011-5-10 08:50
特别理解楼主的心情,这个案例比较现实。其实业主有时确实不如投标人厉害,人家投标人走南闯北的,老江湖了。有的业主是经过好多年的努力,好歹政府给了点钱想着盖个楼,面上看,好像投标的都围着您转,其实欺负业主是必需的和肯定的,抢下这种标再耍赖的大有人在。而且投标人比您神通广大。不想惹事劝退的情况有,只能退保证金,不然更会引起纠纷不断。理是没地拉。这个就是咱们的市场。
大家讨论肯定是按法律法规的要求和规定来进行,但理论和实践的差距一时半会儿还不好解决。等什么都按“明规则”而不是按“潜规则”了,楼主碰到的事情就不会发生了。
作者: carllau    时间: 2011-5-10 08:59
看到这个案例,我又全身一个冷颤,以后标书要注明:

存在已下情形,招标人有权没收投标人保证金,不予退还。
作者: 王毅青    时间: 2011-5-10 09:08
其实,这样的事情,可以这样处理:
业主找中标人来签合同(而不是全体开见面会),签合同过程中讲明问题要害,估计他会主动退出,要求退出应以书面形式,即找正当理由书面告知。
这样有个正当的理由(例如:项目经理住院,企业领导层更替,关键设备损坏到报废等,想找正当理由相信有的是),退掉保证金就没有错误。而且业主出面,代理机构可以不参与,由业主的工作人员给他们谈,谈到多深都没有多大问题。只要代理机构不参加,因为只要是代理机构出面问题就多,麻烦也多,牵扯的事情也更多。
换第二名也得有第一名的书面放弃才行。
其实,签不下合同换人的都没有搞这么复杂。市场有时也有人性化的一面,不是恶意的不签合同,一般都退保证金。
作者: 王毅青    时间: 2011-5-10 09:16
在市场还没有完全正规时,有时处理问题只能凭良心。
还是那句话:呼吁大家都按“明规则”,抵制“潜规则”,打击恶意抢标。
不然招标最好使的“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永远也没法在我国的招标项目中实施。
作者: 冬天    时间: 2011-5-10 09:41
引用第22楼carllau于2011-05-10 08:59发表的  :
看到这个案例,我又全身一个冷颤,以后标书要注明:

存在已下情形,招标人有权没收投标人保证金,不予退还。  

[s:56],呵呵,可惜标准文件中的须知部分是不允许修改的。不过我认为没收保证金肯定是招标人的权利,既然是权利,我们就有自己使用或者不使用的权利。
作者: 冬天    时间: 2011-5-10 10:16
标题: 回 23楼(毅青) 的帖子
无欲则刚!![s:125]

理由不太认同,我理解的正当理由一方面是指不可预见的,另外就是国家政策,或者企业的影响到工程开始的重大事件。
作者: 王毅青    时间: 2011-5-11 08:52
影响的重大事件,有些事也是说大就大,说小就小。例如项目经理有病。换人?没有其他壹级建造师了或业主不同意。中标企业领导大换班,项目班子变动较大等。包括楼主的业主担心的设备问题。如果建桥,项目要求大型的架桥机,那么,人家投标人的就是坏了,来不了了,上哪里借去?只能放弃,这个也应该属于正当理由。
作者: 王毅青    时间: 2011-5-11 08:57
至于不可抗力或国家政策,是铁定的,不在讨论楼主问题的范围。
其实,说到底,在23楼建议处理的方法是夹生饭后的回锅。关键是不要做成夹生饭,这个在厨师。
作者: 小兵张嘎    时间: 2011-5-11 09:45
有点惊讶。资格预审干嘛去了?招标文件里对主要设备、经验业绩全无要求?如果是资格后审,就更好办了,怎么就让人抓住了呢?
作者: 王毅青    时间: 2011-5-11 09:50
就是让人给抓住了,要不怎么说是”夹生饭“呢。
作者: 小兵张嘎    时间: 2011-5-11 09:51
有看了一遍楼主的帖子,觉得现在招标投标市场的最大问题就是让游击队和正规军一起竞争,动不动就最低标价中标,恶意竞争的肯定多。说是经评审,可就算没有人为因素,评经济标的时间那么短,怎么评出恶意竞争的。低价中标,高价索赔是投标方的生存技巧,不这样就没饭吃。问题并不出在某个项目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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