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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 第四十八条如何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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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磨古力
时间:
2011-5-16 15:30
标题: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 第四十八条如何理解?
第四十八条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因前款规定的同样原因不能签订合同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招标人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国务院对中标人的确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是不是除了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三种情况外,其它原因都不可以成为招标人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作者:
曹锦江
时间:
2011-5-16 19:40
从字面上可以理解如此
作者:
大力
时间:
2011-5-16 19:51
从字面上看,剥夺了招标人依照招标投标法赋予的定标权,没有选择的啦
作者:
汉瓦
时间:
2011-5-16 20:56
其实货物招标的定标权,已经比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的定标权宽松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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