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bs.ebnew
标题:
采购项目档案
[打印本页]
作者:
0231
时间:
2011-5-17 10:47
标题:
采购项目档案
请教各位,采购代理机构在采购项目结束之后进行项目材料归档整理时,采购人及中标方双方之间签订的成交合同,必须要一起放入归档吗?在实际工作中,偶尔会碰到采购人以成交合同是其和中标方之间的约定内容,没有必要交由代理机构存档的情况而收不回合同的情况,在此情况下,完成的项目档案算是完整的吗?
作者:
0231
时间:
2011-5-17 10:51
PS:由于本地监督管理部门规定,所有采购项目都必须将成交合同放入一起归档才算完整,对此要求,有没有什么明文规定呢?
作者:
bidboy
时间:
2011-5-17 11:18
政府采购法 第四十二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政府采购项目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应当妥善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
采购文件包括采购活动记录、采购预算、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标准、评估报告、定标文件、合同文本、验收证明、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采购活动记录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采购项目类别、名称;
(二)采购项目预算、资金构成和合同价格;
(三)采购方式,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载明原因;
(四)邀请和选择供应商的条件及原因;
(五)评标标准及确定中标人的原因;
(六)废标的原因;
(七)采用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相应记载。
各地还有一些细化规定遵照执行就是了,
参考: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政府采购项目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
http://www.ccgp-beijing.gov.cn/zcfg/t20110217_311497.htm
作者:
0231
时间:
2011-5-17 11:50
~~谢!
欢迎光临 bbs.ebnew (http://bbs.ebnew.com/)
Powered by Discuz! X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