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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案例:某手术室招标,专家未按评标办法进行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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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pure_huajun
时间:
2011-5-17 22:10
标题:
案例:某手术室招标,专家未按评标办法进行评审
案例:某手术室招标,专家未严格按照评标办法进行评审,推荐了三个中标候选人。评标结束后,行政监督认为本次评标程序不合法,决定重新招标,并下发了行政处罚通知书,给予专家警告等等。
5月6日(周五)招标代理机构向各投标人传送了行政处罚通知书和决定重新招标的处理决定书(行政监督)。5月10日(下周二),招标代理机构重新发布了招标公告。
请问:1. 5月6日传达行政处罚通知书和重新招标的处理决定书,三天后,重新发招标公告,是否违反相关规定?
2. 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是否可以提出行政复议?应该何时提出?在行政复议过程中,是否应暂停该项目的招标?
作者:
大力
时间:
2011-5-18 08:05
从案例介绍来看,出现问题的原因是:专家未严格按照评标办法进行评审,也就是说,在评标环节出现了违反法律相关规定的问题[s:113]。对于行政监督部门提出的程序不合法,个人表示理解[s:119];需要重新招标,个人表示不理解[s:98]]。既然是出现问题不包括已经完成的招标公告(招标邀请书)、招标文件编制发售、投标这些已经发生的过程中,至少说明之前的工作还是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得到了行政监督部门的认可。全盘否定已经完成的招标工作,同时也就意味着评审委员会犯的错误板子打到了其他相关单位的身上[s:108],最直接的受害者就是所有投标人,[s:104]
作者:
pure_huajun
时间:
2011-5-18 09:22
案例补充:共6家投标人,其中有3家报价在1400万以上,有1家报价在1200万以上,有2家报价在450万左右。在评标过程中,专家要求报价在450万左右的2家单位予以澄清,那2家单位书面回答无可奉告,专家没有将其废标。本次招标实行的是资格后审,但专家在评标过程中未对资格进行评审(代理公司也未进行引导,未制作资格预审的表格),导致没有业绩的2家单位也通过了评审,行政监督对招标代理和专家都进行了处罚,然后决定重新招标。
作者:
王毅青
时间:
2011-5-18 10:06
可以算作最离谱的事吧,俺还没有遇到过。
不过代理机构确实糊涂,资格后审能不审吗?连个表都不提供,直接就把错误揽在自己身上了。
评委会却也糊涂,“无可奉告”就没招了吗?看投标文件中供了个啥东西。手术室施工应该有规范的。设备就更明白了。怎么就报价差这麽多就搁一起评了?或者低于成本,或者工艺不对,总之一定能看出来,应该先不提报价差距的事,先确定工艺问题,所有技术条件都在招标文件的平台上了,再看价格,就比出来了。要么就是价格最低中标(技术条件满足),要么就是报价最低的废标(技术条件不满足或严重漏项)。
作者:
pure_huajun
时间:
2011-5-18 10:31
简单的说那两个最低的就是为了把价格拉下来,让1200万左右的中标,代理公司和专家都有问题,所以行政监督都给处罚了,用的是合理低价评标法。现在的问题是重新招标是否合法?此时(宣布废标重新招标后仅三天)重新招标是否合法?
作者:
yaojp
时间:
2011-5-18 10:45
非常赞同3楼的观点,不过针对问题补充如下:
1.5月6日传达行政处罚通知书和重新招标的处理决定书,三天后,重新发招标公告,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因为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处罚决定书发出后,即使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过程中可以不暂停该该行政决定执行。因此无须暂停该项目的招标,可以重新发招标公告;
2. 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当然可以提出行政复议,行政复议决定书送达签收后60日内提出;
3.对于行政监督机关的处罚依据好像欠妥:应当直接引用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进行评审较为妥当。
作者:
王毅青
时间:
2011-5-18 10:45
这么多错误,还包括围标,个人觉得重新招标没有什么不合法。只是采取复议,对围标的怎么找出证据来?不然还是搀和在其中,怎么评?
作者:
zzj0102
时间:
2011-5-18 11:03
我在想:
1、既然是资格后审,其他单位是怎么知道投标家数并成功围标的?是谁泄的密?代理公司还是招标人?
2、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有没有参与围标的(好像没交代清楚)?如果参与围标了,难不成还倒打一耙?
这个标已经这么混乱了,个人觉得还真是重新招标比较合适,监管部门该打谁的板子,也别心软。不然,那地区的招标市场,恐怕会更加混乱。
作者:
yaojp
时间:
2011-5-18 11:06
呵呵,其实没有说你是错误的意思,实际上我本人也认为针对这个项目现有资料情况,赞成重新招标,否则难保不变成另一个类似“格力空调案”,只是觉得行政处罚决定应当非常严谨,尤其是引用法律条款,处罚依据的表述方面。
作者:
pure_huajun
时间:
2011-5-18 11:09
提出行政复议的是评标委员会推荐的第一中标候选人,他认为不应该废标,他还认为重新发公告没有给他留出足够的时间进行行政复议,因此他还要提出投诉,要求暂时停止发布招标公告。
作者:
shic111
时间:
2011-5-18 11:11
这个标有些天方夜谭! 只能用 离谱形容了
作者:
pure_huajun
时间:
2011-5-18 11:16
第一次评标时,报价最低的那两家单位用“无可奉告”来搪塞澄清完全可以用“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应作废标处理”这条来处理。
作者:
老贝
时间:
2011-5-18 11:26
楼主是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
作者:
pure_huajun
时间:
2011-5-18 11:49
1个朋友在招标代理公司,他们公司招的标,问我怎么办
作者:
starnust
时间:
2011-5-18 16:56
世上最牛逼个案
作者:
itswonder
时间:
2011-5-19 12:06
同意5楼提出的1、2两个观点。
对于观点3“.对于行政监督机关的处罚依据好像欠妥:应当直接引用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进行评审较为妥当。”我认为监督机关认定”评标过程不合法“是妥当的,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程序是受法律保护的,评标专家不依照既定的评标办法和程序评标,当然是不合法的行为。
对于重新招标的决定,我倒是有不同的意见。由于没法确定投标人和招标人围标、串标,就不能保证重新招标后不再次围标、串标,个人觉得可以重新组织专家评标,将”无可奉告“的两家废标并排除其他非正常因素后确定中标候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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