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政府采购法规定,纳入集中采购目录属于通用的政府采购项目的,都要交到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而集中采购机构必须是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才能设立的,一般一个地方一个独家代理。这是不是一种代理?对此我们姑且不讨论,只是这些机构都是些什么人在从业呢?为这些人设置一个职业资格? |
这样的现实,与政企分开、政事分开之间的改革方向和原则是如何协调和相适应的,这一点,我要能理解就会拥护,但一直未能理解。我想没能理解过来的,应该比较多。那么,是不是需要财政部门给个解释说明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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