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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评委评审的结果 (财政监管部门)有权否定么? [打印本页]

作者: 小王同志    时间: 2011-5-20 09:43
标题: 评委评审的结果 (财政监管部门)有权否定么?
有一个项目已经完成公开招标的评审,在没有投标供应商质疑的情况下,财政监督要求我们采购中心对各投标文件进行复审,找出漏洞废掉,请问采购工作人员是否可以这样做,有没有法规依据。财政监督又是否有通过检查投标文件找漏洞废标的这个权利呐?(评审结果出来后,财政复审的权利)

【高注:根据原意,我替你修改了一下标题,看看是否理解正确?】
作者: starnust    时间: 2011-5-20 11:08
还真是第一次听说也
作者: 风无痕    时间: 2011-5-20 11:21
估计是财政监督部门里有人找碴!
作者: carvon    时间: 2011-5-20 12:33
管理到位!
作者: xhs1124    时间: 2011-5-20 12:40
"有一个项目已经完成公开招标的评审,在没有投标供应商质疑的情况下,财政监督要求我们采购中心对各投标文件进行复审,找出漏洞废掉,请问采购工作人员是否可以这样做"

这种事情当然要做,不然你还想混吗?
作者: shic111    时间: 2011-5-20 14:08
中国之大 真是无奇不有
作者: bidboy    时间: 2011-5-20 20:54
有能公开说的理由吗?
作者: 呆呆熊    时间: 2011-5-20 21:33
楼主估计是采购中心的吧!这种以前我们也遇到过,财政监管受到别的部门压力,直接让相关部门人员查资料,再让未中标人找出质疑的理由,最后实在找不出充分的理由废标,就以专家评标中有小失误为由!别说我们不想这样做,最后我们以未帮助专家仔细审查投标文件口头批评!
在我们这个神奇的国度呀,什么事情都可能发生![s:89]
作者: phidix    时间: 2011-5-21 08:44
财政部门还有权撤销合同呢
作者: lwg791001    时间: 2011-5-21 08:56
现在才知道财政部门的权力如此之大,可谓相关部门之首啊
作者: 镇采    时间: 2011-5-21 09:24
无语,却也是可以想像的确会发生的事。现实中评分汇总出来后再调整可能也很多吧?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应该尽快出台,且要真正为“实施”条例,便于实际工作中参照执行。
像这种评标前后程序亦应有实施细则,在评分汇总前可仔细检查一遍,汇总后一般就不应再修改了。看了太多汇总分出来后进行的所谓核查,都是有所图,真正评委无意中打错分的并不多!
楼主说的情况,应该采购中心没权利核查吧,财政监督(政府采购管理处?)部门想查自己查呀,采购中心只有配合的份吧?
作者: 小王同志    时间: 2011-5-23 17:18
感谢大家的关注 这个问题确实很让我们困扰。。。不过我翻看了很多法律法规 包括国家的 地方的 都没有找到任何依据。没有找到肯定这样做对的依据 当然也没有找到否定这样做错的依据  很尴尬啊
作者: liu_qiming    时间: 2011-5-30 15:54
共产党发话了,行也得行,不行也得行
作者: mahongbo001    时间: 2011-5-31 15:13
明文法律没有这个规定。。。就像楼上大家所说的,共发话了,不行也得行。。中国的国度不是一般人能够待得了的。。
作者: sdsitc007    时间: 2011-5-31 22:37
这种事很正常,见怪不怪。监督部门说废标,又有哪个供应商敢投诉?除非以后不想在这个圈里混了。
作者: gdhhzh    时间: 2011-6-14 10:56
这个问题奇怪吗?不奇怪啊。
作者: fishfishli    时间: 2011-7-5 14:56
在《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九条有规定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及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检查,其中包括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采购范围、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个人认为,监管部门认为招标过程有问题可以要求复审,但应该让监管部门先出一份函或者是通知,看看是哪方面出了问题,这样就可以保障到自己了
作者: fishfishli    时间: 2011-7-5 14:57
这里的复审是什么意思?是不是再一次组织专家复审?
作者: bidboy    时间: 2011-7-5 19:40
我个人认为财政部门作为政府采购的监督机构对具体评审结果提出意见不妥。因为监督机构不是当事人之一。不能即作为运动员又作为裁判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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