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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工程施工招标中关于逾期竣工的违约赔偿限额应该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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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0231
时间:
2011-5-22 14:59
标题:
工程施工招标中关于逾期竣工的违约赔偿限额应该是多少?
请教各位:在工程施工招标过程中,对于逾期竣工的违约赔偿限额应该设多少合适,一般听说以合同总价5%左右为宜,也有设3%,7%甚至10%的,请问对于这问题有没有什么相关的法规规定的呢?
有点业主甚至要求在招标文件中设定为合同总价的20%,请问这又是否符合要求呢?
作者:
wjjst
时间:
2011-5-22 16:19
基于惯例一般为5-10%,最高也有25%的。
因为履约担保一般为5-10%,而工期拖延只是违约行为之一,所以不应出现工期拖延违约金超过履约担保的情况。至于履约担保金额的有关规定可参见:
1、《关于改进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的指导意见》(交通部,2004.11):
“当(A-B)/A≤15%时,履约担保为10%合同价的银行保函;
当15%<(A- B)/A≤20%时,履约担保为10%合同价的银行保函加5%合同价的银行汇票;
当20%<(A-B)/A≤25%时,履约担保为10%合同价的银行保函加10%合同价的银行汇票;
当25%<(A-B)/A 时,履约担保为10%合同价的银行保函加15%合同价的银行汇票。”
其中:B 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价;A 为招标人标底或所有投标人评标价的平均值。
2、《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改委,2005)
第五十一条:“履约保证金金额一般为中标合同价的10%以内,招标人不得擅自提高履约保证金。”
因此,如楼主所说的项目为公路项目,那么工期拖延违约金限额约定为合同价的20%也不算离谱。
作者:
heluhua
时间:
2011-5-22 20:35
中华人民共和国
标准施工招标文件
(2007年版)
22.1承包人违约
22.1.1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况属承包人违约:
(4)承包人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已造成或预期造成工期延误;
22.1.2对承包人违约的处理
(2)承包人发生除第22.1.1(6)目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时,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承包人应承担其违约所引起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
(3)经检查证明承包人已采取了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具备复工条件的,可由监理人签发复工通知复工。
22.1.3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28天后,承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发包人可向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可派员进驻施工场地,另行组织人员或委托其他承包人施工。发包人因继续完成该工程的需要,有权扣留使用承包人在现场的材料、设备和临时设施。
但发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发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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