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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关于给予评标专家宋同祥、曾黛芳、管会生、杨文堃、林祥华五人严重警告处分的通报 [打印本页]

作者: 招标投标人    时间: 2011-5-23 11:23
标题: 关于给予评标专家宋同祥、曾黛芳、管会生、杨文堃、林祥华五人严重警告处分的通报
关于给予评标专家宋同祥、曾黛芳、管会生、杨文堃、林祥华五人严重警告处分的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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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covec    时间: 2011-5-23 11:41
这些都是小鱼啊。见怪不怪,当然,我真的希望评标文员会能够做到公平,公正。
作者: fanxjking    时间: 2011-5-23 12:51
替死鬼???3327
作者: shic111    时间: 2011-5-23 13:08
出了事情总要有人去承担的
作者: sth8995    时间: 2011-5-23 14:46
警告处分属于:民事、行政还是刑事法律责任???
评委能承担行政法律责任吗?[s:72]
作者: 明明    时间: 2011-5-23 15:50
这貌似跟罚酒三杯差不多。
作者: sth8995    时间: 2011-5-23 16:27
评委到底是什么身份?
作者: sth8995    时间: 2011-5-23 16:37
国家计委令第29号:
第十五条 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给予警告
;情节严重的,由组建评标专家库的政府部门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取消担任评标专家的资格,并予以公告:
(一)私下接触投标人的;
(二)收受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三)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
(四)不能客观公正履行职责的;
(五)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评标活动的。

这是割除女同志的前列腺啊。
作者: gangshuibao    时间: 2011-5-23 21:05
为什么呢?能不能告一下?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11-5-23 21:17
查询,该文件的第17条是:

【 第十七条 评标专家在评标工作中有下列行为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并暂停评标专家资格一年,暂停期间禁止以评标专家名义参加评标工作。
  (一)聘期内两次无正当理由无故不参加评标的。
  (二)不遵守评标纪律,在评标期间私下使用通讯工具、私下接触投标人、擅离职守,影响评标工作正常进行的。
  (三)向投标人泄漏相关评标工作应当保密的技术经济资料和信息的。
  (四)收受投标人财物或接受相关当事人请吃和娱乐活动的。
  (五)未能公正履行职责,徇私舞弊,严重偏离评标原则、标准和方法,对评标结果造成实质影响的。】
作者: 王毅青    时间: 2011-5-23 21:41
就是以上问题之一了?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11-5-23 21:48
看不很明白:

在中国建设工程招标网上,3月16日,还发布了该项目的中标候选人公示:

http://www.projectbidding.cn/zao ... 10316/17410330.html


怎么造成招标作废的?
作者: itswonder    时间: 2011-5-24 10:09
标题: 回 4楼(sth8995) 的帖子
根据行政处罚法:
   “ 第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违法受到行政处罚,其违法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专家为什么不能是行政处罚的对象呢?[s:90]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11-5-24 10:24
看了这个处罚决定的思考:

1)四川是最早也是最公开点名批评处理评标专家的省份;

2)这里提到的“评标专家管理委员会”,似乎全都是政府部门领导组成的一个机构;一个评标专家也没有;如何看代我们的“专家库”?专家是否只有被使用的权利?没有参与管理专家库的权力?

3)其“办公室”是个什么机构?不经委员会讨论,就有权直接对评标专家作出处罚吗?

4)其处罚是什么性质的?是否行政处罚?被处罚的专家,可不可以提出异议?法院还有一审、二审;这里就一下子决定了??

5)该五位评标专家到底犯了什么错误?

评标委员会人数应该是单数。如果,只有这五位评标专家组成,那么招标人的代表是否被排除在外?

那个项目的预中标公示有什么问题?上级监管部门是如何处理的?

如果还有其他人,他们什么态度,是反对,还是也赞成?为何没有他们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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