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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货物,2家代理废标处理,适用政府采购项目吗? [打印本页]

作者: xhx    时间: 2011-5-25 14:42
标题: 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货物,2家代理废标处理,适用政府采购项目吗?
27号令规定:一个制造商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货物,仅能委托一个代理商参加投标,否则应作废标处理。但在现实生活中,政府采购遇到这种情况,但投标人和政采办说27号令不适用政府采购项目,该如何处理?请赐教!谢谢!
作者: fanxjking    时间: 2011-5-25 14:53
中国特色,政府采购只服从财政和纪检领导,工程货物适用27号
作者: hetan719    时间: 2011-5-25 15:01
关于多家代理商代理一家制造商的产品参加投标如何计算供应商家数的复函★
(财办库[2003]38号)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多家代理商代理一家制造商的产品参加投标如何计算供应商家数的请示》(冀财采[2003]9号)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际惯例以及《政府采购法》的立法精神,公开竞争是政府采购的基石。政府采购的竞争是指符合采购人采购需求的不同品牌或者不同生产制造商之间的竞争,原则上同一品牌同一型号产品只能有一家投标人,但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对此作出明确规定。如中央单位2002年实行的计算机、打印机和复印机协议供货制度,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只允许投标产品的生产制造商总部参加投标,或者由生产制造商总部全权委托一家代理商参加。否则,作无效标处理。
  《政府采购法》实施后,为了避免同一品牌同一型号产品出现多个投标人的现象,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同一品牌同一型号产品只能由一家供应商参加。如果有多家代理商参加同一品牌同一型号产品投标的,应当作为一个供应商计算。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以及政府采购服务和工程,也按此方法计算供应商家数。

                         二○○三年四月十四日

发布部门:财政部 发布日期:2003年04月14日 实施日期:2003年04月14日 (中央法规)
作者: xhx    时间: 2011-5-25 15:05
那就是说这2家代理商均可以参加投标,参与评标,只是在计算投标人数量时按1家投标人处理,防止围标现象。
作者: qiushu_ch    时间: 2011-5-26 10:25
按1家投标人处理,那我到底确定那家单位呢?
作者: 王毅青    时间: 2011-5-26 10:47
“如果有多家代理商参加同一品牌同一型号产品投标的,应当作为一个供应商计算。”这句话确实不好理解,其实就是不能一个派两家来投标,只认一个授权。这句话好像已经到了评标了,怎么评?确定谁?有理解的吗?
作者: lhj67    时间: 2011-5-26 11:37
我理解此文件要求的是在投标报名阶段应进行资格审查,以保证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达到三家(不然就废标了),按此要求具体操作时,一是在招标文件中需明确:代理商投标时,要取得制造商针对本项目的投标授权书,而非通常的经销代理资格,制造商若对多家授权的,以有效报名时间在先的为准;二是在投标报名时,必须明确具体的产品品牌、规格型号,一经资格审查通过,不允许随意改变。这样可有效防止出现多家代理商参加同一品牌同一型号产品投标的问题,至于到了开标评标时,有投标人想投机取巧的,招标文件明确规定:评标前,评委要对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检查,检查不合格的不参加具体评审,符合性检查的内容之一就是多家代理商代理同一品牌同一型号产品投标的,投标文件无效。若因此造成不足三家投标人的,宁可废标,不要留下隐患。
作者: bidboy    时间: 2011-5-26 11:46
27号令确实不适用于政府采购项目。
政府采购项目可以在招标文件中对于代理商的约定,如只接受厂家唯一授权,或着可接受厂家给多家授权,在评标时,如果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对于通过符合性、资格性审查的代理商中,以报价最低的参加打分打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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