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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借人气问一个定额使用问题 [打印本页]

作者: woshizhu    时间: 2011-5-26 09:52
标题: 借人气问一个定额使用问题
情况是这样。

工程地点在广西,但是施工方是江苏的。当时不知道业主怎么想的,反正合同签订是按照江苏定额结算。

我们作为审核方,其实对异地定额不太熟悉。

我想问,用工程当地的定额是否为强制性条款。就是说,那样的合同,是否应无效或者说需要进行变更?

谢谢!
作者: 首批招标师    时间: 2011-5-26 09:59
套何定额纯属甲乙双方合同谈判时的约定,只要不违法,应该不存在必须套用哪个定额的说法。更何况现在推广工程量清单报价,采用定额都不是推荐的首选。
作者: woshizhu    时间: 2011-5-26 10:35
关键是报价这块也不规范啊。不是经过很正式的招标,用工程量清单,约定好固定单价。。。


而是结算时才送了一份结算资料。虽然也是用了工程量清单的模式。编码是全国一样的,但是定额他们是用当地的。
作者: 王毅青    时间: 2011-5-26 11:08
合同不能更改,业主应在签订合同时尽量使用自己地区定额,但不是强制的,已经签订合同了,您不能说无效给人家变更。
确实又跑出外地定额来不好审计,但应该不是太难吧。
作者: kfkfxw    时间: 2011-5-26 11:34
用何地定额都可以,看合同的约定,不存在无效或者说需要变更的问题。
作者: starnust    时间: 2011-5-26 11:55
用外地的队伍,用外地的定额,还请示领导再明确下一步流程
作者: woshizhu    时间: 2011-5-26 13:05
http://www.gxzj.com.cn/builder/s ... =27&ID=3819

关于颁布2005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的通知
......
二、本定额于2006年7月1 日起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范围内施行。
......

四、全区必须统一执行本定额,各地不再编制当地的定额和单位估价表。


不知道能否作为强制性行政法规的依据
作者: woshizhu    时间: 2011-5-26 13:40
而且合同中还约定了一些调整人工单价的文件。

比如说 苏建定(2008)66号。据我在网上搜,应该是 苏建价(2008)66号。但是这个也是江苏省的。
应该只适用于江苏吧
作者: woshizhu    时间: 2011-5-26 13:54
标题: 回 1楼(首批招标师) 的帖子
撇开我说的实际情况不谈。就算一个工程采用清单报价。但是在我区,清单规范广西实施细则中提到:
3.1.5 编制工程量清单的依据:
1 本细则
2 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广西消耗量定额》、费用标准,计价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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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每个省都会出一个类似的细则吧。但是一个省不会认可另一个省的定额。

此外还有计价规范,规费并不是每个省都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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