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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避免“模糊语言”,提倡“科学描述”【特稿】 [打印本页]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11-5-30 10:39
标题: 避免“模糊语言”,提倡“科学描述”【特稿】
避免“模糊语言”,提倡“科学描述”

      国际招标网特稿:网址:http://www.chinabidding.com/zxzx-detail-206498019.html


——对采购与招标深层次问题的思考和探讨 2

引言:近些年来,钱忠宝总版主不断发起关于“定标权”等问题的讨论,包括对为什么中国的许多招标流于形式问题的讨论;他的文章,往往引起我对采购与招标深层次的思考。也许,本人对问题的理解比较肤浅,也许是其他原因。反正,我深深地感觉到:“问题发生在招标投标过程中,根子还在招标投标之外”。

对采购与招标深层次问题的思考和探讨系列,便是笔者多年来深入思考的结果。《破除“身份论”, 提倡“契约论”——对采购招标领域深层次问题的思考和探讨 1》已在中国招标采购社区发表,感谢各位网友的跟帖和讨论。本篇则就避免“模糊语言”,提倡“科学描述”作以论述,欢迎广大网友发表看法。

A、采购招标涉及到的“模糊语言”

模糊语言,作为一种弹性语言,是指外延不确定、内涵无定指的特性语言。与精确语言相比,模糊语言具有更大的概括性和灵活性。这种概括性与灵活性集中反映在语言外延上。在很多情况下,它是人们常用的表达方式,它可以给别人一个初步意思表达,给人们一个概括的印象。但是如果较真和细细追问清楚,则需要大量的语言文字才能准确地表达其含义。

如果只是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运用模糊语言,不超出正常的范围,不良的影响还是在可以容忍的范围之内;如果,在涉及到公共服务领域,在我们的政府机构中大量使用模糊语言,则势必影响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势必造成大量流于形式的现象,其消极效果是不可低估的。

以我个人的看法,受“模糊语言”影响最大的,莫过于“有关部门”这个词语了。

在中国,没有一部法律法规规定“有关部门”是什么概念或者给出“定义”;也没有人对“有关部门”作出过什么解释;但是,众多的法律法规和政令,却几乎无一不和“有关部门”关联:它来无影,去无踪,随时随地的影响着人们的生活——衣食住行,柴米油盐……

而作为一个“法人单位”,你们的经济活动,众多要经过有关部门的批准或者认可:办理营业执照;办理资格、资质;办理可行性报告的审批和施工许可;等等……

当“有关部门”需要你办理审批,办理纳税和缴费的时候,你要面对诸多的“有关部门”;

但是,当你遇到了问题,当出现人所共知的错误和问题的时候,你却难以找到“有关部门”了——此时的每一个部门,都会告诉你,他们只是“铁路警察,各管一段”;你还需要找别的“有关部门”,你可能像皮球一样被踢来踢去……

最近,媒体报道,一个“食品安全”问题,涉及到13 个“有关部门”;人们不难想象:一个“苏丹红”问题,一个“三氯氢铵”问题,等等,需要涉及到多少个“有关部门”?

神秘的“有关部门”;神奇的“有关部门”啊……

在人们使用“财政性资金”和其他“国有资金”的时候,为了保障国家的和社会公众的利益,这里涉及到的“有关部门”就更多了……人们不难看到,发改委的颁布政令,有7部委的,有9部委的;而那个“部际协调机制”,明确规定:【招标投标部际协调机制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监察部、财政部、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商务部、民航总局、国务院法制办共11个部门组成。】

如果算上其他国务院直属机构,有关部门还有多少?

在投标的时候,必须附带《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授权书》——这涉及到工商管理部门;

在投标的时候,必须提交“投标保证金”和“资信证明”——这个,涉及到各大银行;

在投标的时候,必须提供有关的“生产许可证”和有关“资格证明”——这个,涉及到“技术质量监督局”。

有不少地方开始实施“黑名单”制度,只有无行贿受贿问题记录的的单位方可参加投标——这个,涉及到纪委,反贪局和检察院;

不少地方开始实行防止“挂靠”问题的措施,要求投标人必须提供“单位人员的社保和纳税证明”——这个,涉及到社保中心和税务局;

我们政府采购项目,很多是为了发展教育事业的,不管是建设中小学校舍,还是新建大学城——这个,涉及到教育部;

我们很多政府采购和法定招标投标,是为了保障人民健康医疗的——这明显的涉及到卫生部;

我们的许多项目,必须保障符和市容以及环保的要求,包括排除的废水、废渣。废气等等——这个,涉及到市容委和环保局;

我们很多项目,是支持农业发展的——这个,涉及到农业部;

对重大项目(比如京沪高铁),国家审计署要每年审计一次,公布审计结果——这些,涉及到审计部门。

我们主管部门重要政令和会议等动态,以及对重大问题的披露和分析,是通过人民日报(人民网)、新华社(新华网)和中央电视台发布转播的——这个,涉及到众多的新闻媒体;

两法的《实施条例》,是由国务院法制办来征求意见和协调的——这个,涉及到国务院的若干部门;

最后,如果采购招标中的问题和争议迟迟不能解决,人们可能诉讼到法院——这个,涉及到司法部门。而对于采购招标中的行贿受贿问题,行政主管部门也会移送司法机关的。

…… ……

天呀,到底有多少个“有关部门”?还有哪一个不是“有关部门”?!

我不禁猜想,也许,所有的国务院部门,都是“有关部门”……

(未完,待续)
作者: plumliu    时间: 2011-5-30 11:02
云山雾绕的“有关部门”
作者: 愚路    时间: 2011-5-30 13:21
引用第1楼plumliu于2011-05-30 11:02发表的  :
云山雾绕的“有关部门”
有关部门——有关卡的部门或者有官卡的部门。
作者: heluhua    时间: 2011-5-30 20:40
也许真正便民的法律就应当从确定有关部门做起。
作者: 汉瓦    时间: 2011-5-30 21:19
招标师之家 “有关部门”一词的存在突显了中国官场之敷衍推萎、各怀鬼胎、明哲保身……之种种病态。(今天 11:08)
作者: 汉瓦    时间: 2011-5-30 21:20
王韦benny: 照我看来,现在有些媒体使用“有关部门”这个词,比有关部门用的还要多,这又是一种什么现象?也是病态吗?//@招标师之家:“有关部门”一词的存在突显了中国官场之敷衍推萎、各怀鬼胎、明哲保身……之种种病态。(今天 11:18)
作者: 汉瓦    时间: 2011-5-30 21:25
招标师之家 媒体的本性是挖掘真相,当无法精准定位时,出现那个词其实也是源于官场的病态 (今天 11:28)

招标师之家:由于“有关部门”一词的频频出现使得行政许可法在许多时候名存实亡。

王韦benny:回复@招标师之家:可是偏偏很多记者一边在报导事实,一边又不敢把事实的全部报导出来,所以我们经常会在某些报导中看到诸如:“经有关部门证实,本次XXXXX事件将由有关部门作进一步落实”。注意,前面的有关部门和后面的有关部门不是同一个部门。听的我们完全不懂他们在说什么。


招标师之家 回复 @王韦benny:记者的压力来自“有关部门”,前天央视的报道也有被“和谐”了的,有关部门神通广大啊。 (今天 14:52)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11-5-31 10:15
不是正文,参考文章:

  这只青蛙该谁管?

     中国日报  时间:2011-03-11 06:57:49  来源:据新华社  作者:

     
[提要]  “一只青蛙在岸边,属于国土部门管,跳进水里,归水利部门管,跳到森林里,就归林业部门管了。”3月10日,贵州代表团在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时,许多代表对当前权力分散、法律执行难等现象踊跃建言献策。

  “一只青蛙在岸边,属于国土部门管,跳进水里,归水利部门管,跳到森林里,就归林业部门管了。”3月10日,贵州代表团在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时,许多代表对当前权力分散、法律执行难等现象踊跃建言献策。

  “现在我国行政权力和财权‘支离破碎’,出现9个部门共同负责支农资金分配,13个部门‘管一头猪’等情况。”全国人大代表、中国人民银行原副行长吴晓灵说,现在由于我国法律迁就行政部门的权力分散,而不是通过法律来规定部门行政权力,因此无法做到“对百姓,法无禁止即可为;对权力,法无授权不可为”。

  此外,我国很多法律颁布后,由于行政配套法规跟不上,造成法律被“搁置”。吴晓灵建议,国家应该完善立法后评估和立法配套法规跟踪和监督机制,加强法律执行力度。同时,国家应通过立法和执法,建立利益协调、诉求表达、矛盾调处和权益保障等机制。


  全国人大代表、贵州省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肖永安认为,避免部门利益法制化,以及一些法规执行过程中各部门扯皮打架等情况,应突出人大在权力分配上的主导作用,进一步发挥人大自主立法的积极作用。

  (据新华社)


    保存时间:2011/5/25
    原标题:这只青蛙该谁管?- Micro Reading
http://www.chinadaily.com.cn/mic ... ontent_1984849.html
作者: 王毅青    时间: 2011-5-31 12:44
“有关”与“相关”同义吗?
作者: Laochan    时间: 2011-5-31 19:56
引用第8楼毅青于2011-05-31 12:44发表的 :
“有关”与“相关”同义吗?



例句:与有关部门相关的问题。

咬咬、嚼嚼上例,就能体会到。
作者: Laochan    时间: 2011-5-31 20:47
何时用“有关部门”?
1. 本不知道具体的部门。
2. 暗指具体的部门。
3. 不敢或不便指出具体的部门。
4. 本没有具体的部门。
作者: 王毅青    时间: 2011-5-31 20:54
“有关部门”的“相关问题”大概属于同一种语法。属于只能意会不能言传。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11-5-31 21:04
也不是正文,参考文章:

“进一步”研究中国人的模糊语言  

2004年9月26日至27日,“首届世界大城市高层论坛”在南通举行,来自25个国家近60个城市的市长与会。会上,中国市长们的发言水平与其他国家(尤其西方发达国家)的市长或市长代表有明显的差距,中国市长们在国际场合的发言水平亟待提高。

表现为,第一,说话让人听不懂。不但有非常浓厚的、难以辨听的地方方言,而且语速非常快。 这不仅让中国人听着费劲,更让做同声传译工作的“高翻”费劲。

第二,中国市长发言用的全是国内政治生活中长期使用的那一套“话语系统”。首先,参加会议的各国市长对中国“有特色”的那一套不了解,甚至也没有兴趣了解,他们听这些东西往往云里雾里不知所云。同样,翻译起来也非常费劲,必须要贴补很多信息才能让外国人听明白。

作者认为“中国城市对外交往正在急遽扩大,但是,要让国外更好地了解和认识中国的城市,代表中国城市形象的市长们最好能够用国际上通行易懂的话语进行对外交往。中国现任驻美国大使杨洁篪之所以被美国认可,其中很重要的原因就是,他能够用美国人听得懂的语言去办中国外交。中国市长与中国大使,职务不一样,但是,在扩大对外交往方面的道理应该是相通的”。 (陈铁源:《中国市长亟待提升在国际场合说话的水平》,《中国青年报》,2004年9月29日)

善于使用“模糊语言”是中国官场、民间交际常见的特色。在中国,各级党委、政府文件、领导讲话最常用的词语或短语就是“进一步”“加大力度”“加强”“切实加强”,近年还常见“提升”,究竟到哪一步?提升什么?薪水、待遇?提到什么位次?

《政府工作报告》也不例外,如广东人代会1月24日进行的分组讨论中,有代表细心地数了数:新鲜出炉的《政府工作报告》中一共用了36个“进一步”!其中20个用在回顾去年工作上,另有16个用在展望来年工作上。 “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进一步健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机制和应急预案”……此外,还有为数不少的“加强”、“增强”等词语。代表们坦言,有一些“进一步”后面,解释清楚了将如何推行或健全,做到哪一步,但有一些“进一步”后面就没了下文,不知道事情将会“进到哪一步”,代表们建议:“这样没有数量概念的词语希望以后能少些。”(2005年1月25日《新快报》)

中国官员批示文件、教师批改作文,往往给下级、学生几个字——“欠全面”“欠凝练”,有时会让人“一头雾水”,整改不得而知,行动不知所措。文件、规定常常出现“原则上”“一般”等弹性极强的限制词。


康德说过:“人类生活中不能没有模糊语言,不可能处处用精确的语言代替模糊的语言,模糊观念比清晰观念,更富有表现力。”美国学者查德(L.A.Zadeh)1965年在数学领域提出“模糊集合”理论,由此诞生了一系列冠以“模糊”二字的新学科:模糊数学、模糊逻辑学、模糊语言学等。中国学者最早对模糊语言的研究,是北师大教授伍铁平的《模糊语言初探》。此后,国内许多学者开始探讨模糊语言问题。什么是“模糊语言”呢?莫彭龄在《浅析语言的模糊性》中指出,模糊语言中的“模糊”,实质表达概念的外延“勿晰”、“不确定”。模糊语言的交际功能主要能使精确词语语义模糊,提高修辞效果。正如谭永祥在《汉语修辞美学》一书中所说:“没有模糊语言,就没有文学的美。”至于如何将精确词语转化为模糊词语,则与人们的认知心理有关。还可以利用合作原则,传递会话含义。使言语具有策略性,促进社会合作。在言语交际中,人们遇到不同观点,总想说服对方向自己的观点靠拢。使用模糊语言,可增加观点的可接受性,易于彼此间的言语沟通,从而收到理想的表达效果。如澳柯玛系列广告标题“没有最好,只有更好”,利用模糊词语“更”,树立精益求精、不断进取的商品形象,给消费者以不同凡响的深刻印象。(唐莉莉:《浅谈模糊语言的交际功能和语用规律》

据学者研究:受交际场合、交际双方地位、交际者的个性以及文化背景等因素的影响,模糊语言的使用表现出一些独特的语用规律。一般说来,在非正式场合模糊语言用的较多,正式场合则多用精确语言。有时正式场合也用模糊语言,比如在外交场合,由于讲究委婉礼貌,在邀请对方进行访问时,通常说:“希望您在方便的时候到敝国访问。”“方便的时候”具体是什么时候?不确定。这是模糊语言。若换作精确时间,或许会有最后通牒的意味。就交际双方地位来看,下级向上级汇报情况时多用精确语言,当然,在汇报自己还不确定的事情时要用模糊语言。上级对下级谈话时受场合等条件的影响,情况比较复杂。但不管双方地位关系如何,一般说来,大多数场合言语主体在对方受益时多用精确语言,在对方受损时多用模糊语言,?

不同文化背景的人也是有所侧重的。中国人更多注重礼貌原则,特别是其中的谦虚准则和同情准则;而西方人比较注重合作原则。比如一个西方人问一个站在马路边的中国人:“请问到下一个镇上还有多远?”这个中国人由于意识到那位旅行者因疲惫不堪而急于到达目的地,即使他知道这段距离至

保存时间:2009/12/21
http://jsyw.jsjyt.edu.cn/list.asp?id=2572
作者: gangshuibao    时间: 2011-5-31 21:42
为什么要模糊?我认为模糊是为了强调,一种暗示。
作者: 小兵张嘎    时间: 2011-6-1 12:21
唉,祖国语言博大精深,但总是模糊着,什么时候能多点科学严肃的精神。
作者: 王毅青    时间: 2011-6-1 22:21
有关部门越多,真正管事的越少。管闲事的很多。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11-6-2 09:00
B、斗胆评说“两法”中的模糊语言
http://www.chinabidding.com/zxzx-detail-206549009.html

本人以为,十年前陆续通过和颁布实施的《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的历史意义是伟大的;他们是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实行“改革开放”的一项重大举措,是中国政府高层领导(第三代核心江;李;朱等)结合发改委、财政部的众多领导以及余杭教授为代表的中国知识分子共同开创的中国市场经济下的一个重大举措。十年来,进展是显著的,成就是巨大的;但是,问题和缺点也是不容讳言的。

像中国这样,对于同一个公共采购领域,制定有两部法律的,世界上不多见。

人们不断提起“两法冲突”问题,原因是多方面的。我理解,人大常委会有关人士给出的解释,为了保持两法的关联,制定了这个第四条。

【第四条 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

但是,不能不遗憾的指出:这个条款的出发点,还是利用“模糊语言”来解决问题的。

这里面,诸多的含义不清楚:

什么是“政府采购”什么是“政府采购工程”?“工程”也包括多种,除了常见的土建工程以外,还有勘察设计,强电弱电,电梯,空调,环保和垃圾处理……还有一些广义上的工程:863工程,211工程,等等。再细追问:成套设备或者重要设备的附属的安装调试,是不是“工程”,售后服务是不是“工程”……一系列问题,无人解答。

对上述第四条的理解不同,导致了人们看法的重大分歧。有的人以为,《招标投标法》只是针对“工程招标”而言的,所以,财政部门才专门针对“设备采购与招标投标”出台了18号令,规定了更多和具体的采购与招标办法。

如果这个认识是对的,又该怎么解释《招标投标法》的这一条呢: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法。】

有的同志以为,有众多的项目招标投标,使用的是“其他财政性资金”,(比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所得的资金),但是,没有纳入政府采购体系管理。

而另外一些同志认为,财政部门和集采机构,只是名义上的“总管”,因为,缺乏应有的必要的人才资源,包括专家库,多是形式上的监管。

理解上的分歧,导致了国家不同管理部门分工以及解决问题、处理问题上的纠纷。……

不管怎么说,我赞同钱忠宝先生发表过的意见:

《招标投标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不是发改委的“法律”;同样,《政府采购法》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不时财政部的“法律”!

希望未来出台的《实施条例》,能够缓和调节一下这个“两法冲突”。

下面,举几个具体的例子分析:

  1、《招标投标法》

【第八条 招标人是依照本法规定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这里,“其他组织”有无准确的定义?什么样的“其他组织”可以视同“法人”来进行招标,什么样的其他组织不行?

2、《招标投标法》

【第十二条 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这里,招标人有权,指的是什么,“权利”,还是“权力”?

“任何单位和个人”,如果如现在情况,不是“单位”,而是上级主管部门制定选择办法必须是“随机抽取”,对吗?

不是指定,而是指定让你“自觉”地按照上级圈定的办法和范围选择,是否体现法律的本意?

3、《招标投标法》同样第12条:

【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招标人具有 ……能力的标准是什么,谁说了算?是否需要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4、《招标投标法》关于招标代理机构的条款:

    【第十三条 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和相应资金;
  (二)有能够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
 (三)有符合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条件、可以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人选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库。】

     到底什么是“中介机构”,什么是“机构”?机构应该指的是“公司”,还是“事业单位”?“中介”,为什么只是叫作“招标代理”,没有“投标代理”等等服务内容,“中介”体现在何处?

类似的情况还有:

  【招标代理机构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第十八条 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国家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国家对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有规定的,招标人应当按照其规定在招标文件中提出相应要求。】

  【第二十条 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   ……

  《招标投标法》一共有条款68条。据本人不完全统计,文字中使用“其他组织”、“其他方式”、“其他内容”、“其他利益”等等词语以及“有关部门”等等模糊语言的,有40项之多。

    《政府采购法》一共有条款88条,按照本人的不完全统计,使用“有关部门”、“团体组织”、“其他组织”、“其他条件”、“任何方式”、“各类主体”、“相关人员”、“其他不正当手段”、“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其他利益关系”、“其他直接责任人”,等等词语的,约有51处之多。


本人以为,完善的科学的采购与招标体系和制度不是一个早上就能够完成的。在初期,应该集中精力解决那些主要和重点的问题,对于一时还不能说得很清楚完整的,可以少量的使用“模糊语言”过渡;那是可以理解的,也是在所难免的。

但是,《招标投标法》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开始实施,到如今已经有近11年;《政府采购法》自2003年1月1日开始实施,到如今已近9年了,应该对“模糊”的地方进行明确。

本人以为,一些关键的问题如何认识,如何处理——那是不能回避的。也许,两法的《实施条例》迟迟不能出台,除了“利益”问题以外,还存在着大量的认识上的分歧。不解决这些问题,我们的工作就很难深入下去。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11-6-2 09:23
不是正文,参考文章:

人民网>>观点>>政经时评 2003年07月28日08:44

     立法应禁用模糊语言

                       周平

  经过一审、听证等多道立法程序后,7月22日上午,《广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草案)》提交广东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二审”。其中备受关注的关于“不吃野生动物”的规定被修改成为“不滥吃野生动物”(据7月23日《中国青年报》)。

  “不滥吃”是模糊语言,将“不滥吃野生动物”这样的条文写入法规,法规在实施过程中将遭遇尴尬。由于怎么样才算滥吃,怎么样才算不滥吃,其中缺乏可供操作的界定标准。

  实际上,这暴露出了一些地方在立法中的一个弊病:立法语言不掷地有声,法律法规条文的“自由度”和“可伸缩度”太大。

  最近,江苏省取消“严禁无婚姻证明的男女混住”的法规条款引起广泛关注。而“无婚姻证明的男女混住”就是模糊语言。因为,无婚姻证明的男女范围很大,“混住”一词也是概念不清。

  立法使用模糊语言的最大危害就在于法律法规难以操作。法律法规制定出来是为了规范人的行为,所以法律法规应该刚性十足。哪些可行,哪些不可行,不可行的行为具体该受到什么样的处罚,法律法规的条文应该一目了然。这不但有利于公民自觉遵守,同时,在法律法规的实施过程中,执法人员不会感到不可捉摸和无从下手。当执法人员对法律法规的条文感到模棱两可、左右为难时,法律法规的命运可想而知。含混不清的规定,最终会使法律本身受到“伤害”。因为某个条款的模棱两可,而使整部法律法规的权威受损,这样的“失之毫厘,谬以千里”,应该作为立法中的大忌。

  其次,立法使用模糊语言,还会给一些执法者留下“权力寻租”的机会和空间。要是某个法律法规条文用语模糊,执法者在操作过程中就有了可以自由掌握的尺度,他可以放宽或者紧缩这种“尺度”。以“不滥吃野生动物”的法规条文来说,由于对“滥吃”的限定不清,有些人虽然“滥吃”了却未受处罚,而未“滥吃”者却可能受到惩处。判断的标准不是法律法规,而只是执法者。

  立法使用模糊语言还有可能使公民的合法权利受到侵害,而给一些不法分子留下可乘之机。所以,不论是从执法的角度,还是保护个人合法权利的角度,立法中必须禁止模糊语言。


    来源:《中国青年报》 (责任编辑:郭亚飞)

    保存时间:2009/12/21
    原标题:人民网—立法应禁用模糊语言
    http://www.people.com.cn/GB/guandian/1033/1987755.html
作者: wjjst    时间: 2011-6-2 11:35
看了本贴,想起古代舜对禹的考察意见:
声音的高下快慢,合于律吕,
自身的进退屈伸,合于法度,
一举一动皆能适宜于事理,勤勉敬谨,可以作为纲纪。

语言何其精炼!比之如今的文风,真是天壤之别。
作者: gangshuibao    时间: 2011-6-2 12:33
引用第18楼wjjst于2011-06-02 11:35发表的  :
看了本贴,想起古代舜对禹的考察意见:
声音的高下快慢,合于律吕,
自身的进退屈伸,合于法度,
一举一动皆能适宜于事理,勤勉敬谨,可以作为纲纪。

语言何其精炼!比之如今的文风,真是天壤之别。
天壤之别。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11-6-7 10:47
C、大胆剖析部委政令和招标文件中的模糊语言

http://www.chinabidding.com/zxzx-detail-206584070.html

    中国目前的采购与招标有一个显著的特点:由于法律规定许多是原则性的,为了更好的贯彻实施,在各自的主管范围内,大量的部委政令,起到了重要的补充和作用。

以“中国招标投标协会”编辑出版的《中国招标采购常用法规》(2008年12月第一版)为例,它一共收录了采购与招标领域常用的法律法规和政令274个,其中很多是全国人大、国务院、及其25个部委发布的相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这些规章和政令,弥补了《实施条例》没能及时出台而带来的某些不便,对贯彻执行两法,起到了不可低估的重要作用。

但是,这些规章政令,除了极少数对原法律原则有违反以外,大量的,存在着不确定性和模糊语言。

以原国家计委3号令为例。

这个文件,重点规范了“工程建设下面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是一个极为重要的政令,严格地讲,它应该是《招标投标法》的一个附件。

这里,只是规范了“工程建设”和其中需要采购的设备和物资;如果单独采购设备,算不算在内?

这个政令,明确规定了“使用国有资金”,必须遵循招标投标法和此政令;但是,多少“金额额度”?没有提;意味着,只保护“国有资金”,而不必顾及其他资金的利益——是这样的吗??

原国家计委18号令《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暂行办法》是2002年1月10日颁布的。后来,有了《政府采购法》……人们不知道,这个18号令,“暂行”到哪一天。再后来,北京沃尔沃公司状告财政部“不作为”,据说就是对《政府采购法》和18号令如何理解分歧有关;几年过去了,也不知道最后结果如何……

那个著名的原国家计委12号令《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是2001年7月5日颁布的;暂行了近10年。

采购与招标中的重要时间,一般都有着明确的规定。比如,等标期是20天;比如,投标有效期是XX天;比如,中标结果公示是7天;比如,发出中标通知书后30天内应该签订合同;比如,XX天内要向主管部门报送备案资料。

但是,部委的“暂行”政令没有时间要求,那是为什么?

联系到看到的招标投标实践,本人感到:这个政令好的地方,精华的地方,许多被人为的忽略;而它某些用模糊语言表述的地方,被人为的夸大和利用。比如,第25条(关于重大偏差)中,“七、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

有的地方规定:投标人必须在本地注册分公司,方可以分公司名义投标;

有的地方规定:必须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亲自投标,否则“废标”——如前几天丹阳的案例。这样做,实质上是否定了“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制度。

再以国家发改委和建设部等多部委27号令为例。这个政令颁布于2005年1月18日。在其第41条中,第一次出现“招标人不受理”的字样,还有规定“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属于“不受理”的范围。

本人多次批评这个规定。它修改了原先《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招标人拒绝投标文件的情况只有一种的条款(参看28条和36条)。

受理”这个词,多用在政府机构(公权)接受和办理单位法人以及自然人有关事宜的时候,不适用招标人和投标人属于同样法律地位的情况。

再者,“不符合招标文件的密封要求”是一种模糊语言。从实践中反映出的案例来看,招标人的许多要求是不必要也不合理的。如,有的投标文件要求必须用纸质东西粘合,然后在粘合处加盖公章和授权人的私章,缺一不可;否则即导致“废标”。

——有案例,投标人采用胶纸带密封即被认为不合格,不予接受。

——也有案例,投标人递交的密封投标文件没有包括全部资料;例如,提交了投标保证金的凭据;在现场,投标人则按照招标人的要求拆开密封,将其放入后再重新密封。——但是,一来可能导致错过了投标截止时间,二来,重新密封的痕迹存在。也被认为是不合格。招标人因此拒绝该投标。……

“密封”的含义,被曲解了。招标人的“权力”被随意授予和扩大了。

招标投标的竞争,由实质问题,变成斤斤计较于表面和次要的问题上了。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11-6-7 11:06
D 、简析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中的模糊语言

如今,不少招标公告存在着“模糊语言”的问题,不能给潜在的投标人足够的信息,使他们方便地决定是否参与该项目的竞争。

以一个真实的案例为例,去掉了某些具体时间地点的因素,摘录主要内容如下:

【新校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主机设备成套采购、末端设备采购、打井工程国内公开招标招标公告。

主要货物:满液式螺杆水源热泵机组、卧式暗装风机盘管机组;

一期工程总冷量为3400KW,选用一台2490KW,一台910KW机组,小机组带热回收装置;二期工程总冷量为8200KW,选用两台2300KW型号的机组,一台3600KW的机组。

项目主要包括:

01包:主机设备成套采购;

02包:末端设备:风机盘管采购;

03包:打井工程。

购买招标文件时须携带营业执照副本、授权书、被授权人的身份证、产品生产许可证、CRAA产品性能认证证书、业绩证明,报名时需提供加盖投标人公章的以上资料的复印件一套。招标文件售价1000元/包,招标文件及资料售后不退。】

这样的招标公告,既没有说明是招的什么主机?不看具体内容,不会知道这里的主机指的是什么,是不是指的是空调机组?;而且,也没有本次招标是一期还是二期工程招标。

还有一些招标公告,写着“详见招标文件”;那么,不购买该招标文件,就不可能知道最关键的要求是什么。

常见的问题,不少是关于用※表示“实质性要求”,只要有偏差就导致“废标”的。人们要么把所有的条款几乎都标注上了※;或者,一个※表示多项技术商务要求。

这方面的问题和分析,应该很多。作为一篇短文,这里就不再详述了。
作者: hetan719    时间: 2011-6-7 11:11
  你的有关问题,涉及有关方面,根据有关规定,去找有关部门,再找有关领导……具体有关是谁,猜来猜去好难。呜呼多少有关,原来与己无关。
         ――网友戏说“有关”
作者: wjjst    时间: 2011-6-7 11:32
因为工程建设与安全有关,与物价有关,与环保有关,与卫生防疫有关,与社保有关,与土地管理有关,与税收有关,与职工教育有关,与消防有关,与党建工作有关,与银行有关,还与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有关,。。。。。。。。因为管你的部门太多了,所以只好用“有关部门”统称。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11-6-8 16:33
E、如何避免模糊语言,提倡科学描述?

http://www.chinabidding.com/zxzx-detail-206615024.html

这个问题,可分两方面分析:

第一、对于政府部门颁发的法律法规和政令,模糊语言是表面现象;其实质在于没有准确的界定“公权力”的责任范围和界限。

本人是法律的外行。但是,听说过法律界人士有一个共识,或者说是“国际惯例”:

对公权力而言,“法无授权则不可行”。也有人归纳说“法无授权则禁止”。

而对于单位法人和自然人这样的“私人”,则有说法:“法无禁止则可行”。

本来,政府部门的“公权力”是保证相关法律贯彻实施的;但是,在大量的模糊语言情况下,具体公权力的范围划分和界定不清楚,“有关部门”如何有关?往往容易造成“扯皮”,导致“不作为”。即使个别部门、个别领导干部想努力有所作为,也困难重重,难以作为。

所以,准确的划分具体政府部门的权力和职责,是消除模糊语言不良影响的必要途径

第二、对于采购人招标人而言,“模糊语言”反映了两个方面的问题:“无知或者别有用心”。

这里说的“无知”,指的是采购人招标人对于所需的工程或者设备,并没有很好的了解,无论是从技术或者市场经济方面,心中无数。

这时,采购人撰写招标文件的技术或者商务部分,往往容易简单地抄写某个潜在投标人提供的资料,无形中对其他投标人造成不利。

招标人“别有用心”也分为故意和被迫两种情况。这个问题,超出本短文的范围,暂不讨论了。

对于采购人招标人不知道如何编写标书的具体问题,本人的观点是采用如下办法:

1)政府部门组织对从业人员的培训和考核;

2)由国家各部委牵头,组织制定成系列实用的、有权威的采购招标标准范本。


人们不仅仅需要知道“怎样做是不对的”,更需要知道“怎样做才是对的。”

管理也是服务;服务也是管理。

目前,还要防止各个地方借机指定自己的小范围的“范本”。如果,一个部门几种范本;一个地方,几种范本;而全国范围,各有各的“范本”——“范本”泛滥——那就不是真正的范本,而是更加混乱。

3)改变和发挥“招标代理”的作用。

     “招标代理”不应该只是走程序的需要,而应该起到咨询作用;

    4)进一步发挥“专家库”的作用。

    目前,各地区,部门,大都已经建立起“专家库”,集中了数以千计的各类专家。但是,多数地区,仍称之为“评标专家”,仅仅在评标时候,才聘请其发挥作用。

    本人以为,更为准确的做法和称呼,应该是上海地区和商务部的那种做法:“评审专家”。

专家在前期,比如招标文件的制定和审定阶段,即有可能被抽取而介入,提出意见和建议。当然,参加前期审查的,不能再参加后期的评标工作。(目前,商务部的国际招标“专家库”和上海市政府采购的专家库,好像这么做已经有了一段时间,有比较成熟的经验)。这些专家,既为招标人提供咨询和帮助,也是为政府部门“提前把关”。


结束语:

“模糊语言”问题的分析和探讨,还算是一个新的问题或者说争鸣的问题。本人的发言,一定有缺点和错误,请大家批评指正 !

有进一步补充分析的,可以跟帖;或者,我们另开一帖,深入展开讨论?
作者: 王毅青    时间: 2011-6-8 17:55
刚性十足在这个管理体系中行不通,没有办法了就“模糊”呗。
“工程”其实也是“模糊”,除了买类似本子、铅笔,其余基本都属于工程。
其实政府采购法的这个“工程”,原意上指的应该是施工,因为习惯了不准确,所以就“模糊”了,让“模糊”成为了约定俗成,就更加的不好理解了。
就像项目分类,国家发文是分为:工程类、货物类、服务类(代理服务费都是这样分)。发文的人感觉三个类别应该想当然的涵盖了全部项目。其实,其中有一个问题,即一个工程包括施工、货物采购(设备、材料)、服务采购(咨询、勘察、监理、设计等),所以“工程类“这个类别就有些不对了,它其实就是单指施工。如果《政府采购法》将这个适用《招标投标法》“工程”,写成“施工”,反倒清楚些。
作者: Laochan    时间: 2011-6-8 19:20
模糊是绝对的,精确是相对的。
犹如运动是绝对的,静止是相对的。
作者: 王毅青    时间: 2011-6-8 20:38
引用第26楼Laochan于2011-06-08 19:20发表的 :
模糊是绝对的,精确是相对的。
犹如运动是绝对的,静止是相对的。

辩证的看问题。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11-6-10 16:17
不是正文,参考文章:

    (中国的)模糊语言

   来源于:中山商报 2009年12月11日 第 1571 期 A10版    

卖辣椒的人,最怕被买者问“这辣椒辣不辣”。说辣,又怕买者喜欢不辣的;说不辣,又怕买者吃辣的。在此种情况下,只能用模糊语言说“还可以”,让对方摸不透。更高明的人会说:“这辣椒有辣的,有不辣的。要辣还是不辣,我帮你挑。”

卖菜的求卖出去,故有时需要模糊语言。这也是没有办法。在广东、广西,一般人感觉这辣椒很辣的时候,而湘人会说:“这算什么辣?”苏东坡是官场上的人,也是唐宋八大家之一,他写“难得糊涂”就没有卖菜的人那样尴尬,总没有人质问他这是什么意思?他因为“讪谤朝廷”多次被贬谪,“难得糊涂”自然是指政治上、官场上的糊涂。但如果有人想搞政治迫害,说他政治立场不坚定,或说他不关心政治,满腹经纶的他也许会说:我没那个意思,我指的是生活上的糊涂。语言的模糊就有这个好处。陶渊明的“好读书,不求甚解”,也的确让人“不求甚解”。好在,他接着写“每有会意,便欣然忘食”。模糊语言在清晰语言之间,也还是很有艺术的。

把中西文化加以考察,很多人批评中国语言不准确。比如烹调,西人说放白糖多少克,很精确;而国人则说放白糖“少许”,不精确,难掌握。其实,中西的烹调是大不一样的,中国的烹调艺术更具文化元素,正如中文比英文有更多的艺术一样。看印刷体,自然更方便,观书法艺术,因为模糊,不太容易看懂,但这就是模糊艺术的魅力。

语言要求准确是无可置疑的,但有些语言的确具有模糊性。比如“早晨”,到底是从几点到几点,谁都说不清,语言工具书里也没有解释。再如“老、中、青”,其界限也不能截然加以划分。

了解、掌握、使用语言的模糊性,也有好处。假使你要求别人到会场上找一个他不认识的人,你只需要用模糊的语言向他说那个人的特征:高个儿,大胖子,高鼻子,大耳朵,便不难找到。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不使用模糊语言,只是精确地说他身高一米八,腰围九十厘米,鼻高两厘米,耳长七厘米,听者反而茫然,以为是和他开玩笑了。

在有些官场现象中,是不能不用模糊语言的。比如上级向你了解一个同事的综合能力,说行或说不行,都可能让上级不高兴,因为你不知道他是想打击此人还是提拔此人。这一点,在西方国家是完全不同的。从卖辣椒到官场,最好对付的就是“还可以”三个字。于是,苏东坡的“难得糊涂”就大行其道了。

    在生活中,适时用一些模糊语言还挺重要。让配偶去买猪肉却买回了牛肉,就不必斤斤计较,说“还可以”就行了。老婆责问你喝醉了没有,你千万别说醉了或者没醉,说“差不多”就行了。这样,生活才和谐。

    保存时间:2009/12/21   原标题:中山网_新闻频道_评论_模糊语言
http://www.zsnews.cn/News/2009/12/11/1303480.shtml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11-6-10 16:27
不是正文,参考文章:

       模糊语言的精妙

     中国石油新闻中心   [ 2008-04-18 09:13 ]  


  模糊语言是人们为了克服语言表达的局限性而采用的一种语言手段,在一些特定场合,“模糊观念要比清晰观念更富有表现力”(康德)。

  相传清朝乾隆皇帝同刘墉等大臣登上城楼观景,恰巧有一人家出殡,抬着棺材向城外走。不一会儿,又见一家娶媳妇,抬着花轿走过城楼下。乾隆就问刘墉:“刘爱卿,都说你聪明过人,现在我问问你,你说全国一年生多少人,死多少人?”刘墉答:“生一人,死十二人。”乾隆疑惑不解,刘墉就解释说:“国家再大,一年内生的也只有一个属相,死的是十二种属相。”乾隆的问题是无法用确切的数字回答的,刘墉却用模糊语言巧妙地解决了这个难题。

  宋朝王安石之子王元泽也有个受人称道的故事。王元泽很小的时候,有客人将一獐一鹿放在同一笼子中送给他,并问他:“哪个是獐?哪个是鹿?”元泽不认识獐与鹿,想了一会儿,回答说:“獐边是鹿,鹿边是獐。”王元泽机智的回答让客人非常惊讶。

  模糊语言也适用于外交场合,周总理在欢迎尼克松总统宴会上的祝酒词中有这样一段话:“由于大家都知道的原因,两国人民之间来往中断了二十多年。现在,经过中美双方的共同努力,友好往来的大门终于打开了。”“由于大家都知道的原因”这一模糊语言,很委婉地表达了我国政府的立场和原则,既有坚定的原则性又有策略上的灵活性,充分表现了周总理杰出的外交才能。

  民间有看相、算命、求签、卜卦之类活动,从另一角度说,从事这些活动的人使用模糊语言,也算一种机智。古代有三位读书人赴京赶考,路过一座高山,听说山上住着一位“半仙”,能推算出一个人的功名利禄、凶吉祸福,于是就一齐登山拜谒。“半仙”听了三人的来意,就故作神秘地伸出一个指头,却不说话。三人看着那一根指头,请求解释。“半仙”摇摇头说:“此乃天机,怎可泄露!”三人只得下山去。等三人走后,徒弟问师父:“师父,你对三人伸出一个指头,是什么意思?”师父道:“他们一共三人,此次如果有一人考中,那我这个指头就是表示考中的;如有两人考中,这个指头就是表示不中的;如果三人都考中,这个指头就是表示一齐考中;如果三人都没考中,这个指头就是表示一齐落榜。”可谓精妙。

  生活中有时出于情势所迫,无法说真话,往往也采用模糊语言。鲁迅讲过一个故事:一家人家生了个男孩,合家高兴透了,满月的时候抱出来给客人看,有的说:“这孩子将来要发财的。”说的人得到一番感谢。有的说:“这孩子将来要做官的。”说的人得到了几句恭维。有的说:“这孩子将来要死的。”说的人一定会得到大家合力的痛打。说要死的必然,说富贵的说谎,但说谎的得好报,说必然的遭打。那么既不愿谎人,也不愿遭打,就只能说:“啊呀!这孩子呵,您瞧!多么……阿唷!哈哈!”这种打哈哈就是一种模糊语言,包含了幽默机智的情趣。

     来源: 中国石油报  作者: 杂文•贾增妍  编辑: 马骥  

    保存时间:2009/12/21
    原标题:模糊语言的精妙--中国石油报
http://www.oilnews.com.cn/zgsyb/system/2008/04/18/001170701.shtml
作者: Laochan    时间: 2011-6-10 19:48
在编制招标文件时,有时有些地方必须用模糊语言,不能用精确语言。
例如,对某一个技术参数提要求时,通常用“大于等于”或“小于等于”。


有时,模糊语言犹如机械制图中的“自由公差”,以避免“封闭尺寸”。
有时,模糊语言犹如“润滑剂”,可使运行得以进行。

该精确时必须精确,该模糊时必须模糊,这才是科学的,不可一概而论。不该精确用精确,该模糊不模糊,也是不科学的。

精确是模糊的一种特殊情况。大千世界,本就是一个模糊的世界。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11-6-12 12:09
谢谢钱总版主的发言和补充 !

但是,也许是我没有表达清楚,也许是由于本文主要目的是分析“模糊语言”问题,没有对"科学描述”做更多的阐述,也许是观点和意见不同,总之,我以为,“模糊语言”的对立面,不一定都是科学描述;有的,很明确,但是,有不适合的偏向性,有的有歧视性。

实际上,为了引起真正的竞争,招标文件的描述,对其要求等等,特别是关键的技术参数,必须要考虑到多家潜在的投标人可以满足;这需要根据需求不同,制定出合理的参数或者参数范围。正如总版主所说的那样。

这个问题,我我打算在下一步,谈到“倾向性”问题时再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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