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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弱弱的问一句,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十二条第(五款)的疑问? [打印本页]

作者: starnust    时间: 2011-6-1 15:04
标题: 弱弱的问一句,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十二条第(五款)的疑问?
本条讲的主体: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的情景:
原话:(五)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的;

本句的主体加层工程有没有具体层数限制?比如我建个楼开始为5层,但是基础是按照100层设计施工的。将要施工完毕的时候,需要加层50层,这样的工程是不是属于主体加层?不是太懂专业,请高手指指教?
作者: 镇采    时间: 2011-6-1 16:18
五层再五十层,楼主也太会利用招标投标法的条款了吧?这一点还政府采购法订得比较明确些,追加合同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的百分之十!
作者: starnust    时间: 2011-6-1 16:32
标题: 回 1楼(镇采) 的帖子
是啊,我的意思就是这个,法规里面的过于笼统啊
作者: bidboy    时间: 2011-6-1 17:13
引用楼主starnust于2011-06-01 15:04发表的 弱弱的问一句,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十二条第(五款)的疑问? :
本条讲的主体: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的情景:
原话:(五)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的;

本句的主体加层工程有没有具体层数限制?比如我建个楼开始为5层,但是基础是按照100层设计施工的。将要施工完毕的时候,需要加层50层,这样的工程是不是属于主体加层?不是太懂专业,请高手指指教?

如果规划5层在施工中能改为了50层,那规划部门估计要有人掉脑袋了。
作者: lingfeng0624    时间: 2011-6-1 17:41
哈 难道是楼主是城中村的
作者: sth8995    时间: 2011-6-1 20:30
[s:125]法规就要考虑极限边界。
楼主提得好。
对制定法规者是个提醒。
作者: 雨荷    时间: 2011-6-2 08:01
你小看专家的智力啊
如果想打擦边球,没门
作者: starnust    时间: 2011-6-2 09:01
标题: 回 3楼(bidboy) 的帖子
我在里面说了,基础按照100层设计施工的
作者: gangshuibao    时间: 2011-6-2 12:40
楼主太厉害了,我是不会这么想的。
作者: maker    时间: 2011-6-3 22:54
理论上属于加层,按设计变更走。
但,要考虑实际情况能否合情合理地解释过去,否则,呵呵,够呛!
作者: xj8012    时间: 2011-6-4 09:42
我上次看到实施办法的征求稿中好像对附属工程的工程款最高限额有规定的
作者: water1998    时间: 2011-6-7 13:29
如果你最开始是按照100层的基础设计的,那如果你只做了5层,应该认为主体没完工吧。楼主可能是按照比较夸张的一种情形打的比喻。我认为只要中标人资质合格,那应该没问题,但是不要做得太夸张、太明显,否则谁都知道是怎么回事儿
作者: bidboy    时间: 2011-6-7 13:42
标题: Re:回 3楼(bidboy) 的帖子
引用第7楼starnust于2011-06-02 09:01发表的 回 3楼(bidboy) 的帖子 :
我在里面说了,基础按照100层设计施工的

规划条件中有面积限制和高度限制,如果高度和面积有10倍的变化你想想这能是一般的变更吗?
作者: babx    时间: 2011-6-7 18:00
对于主体加层的工程,法规上还真没找到具体加层的面积和原建筑面积之间的比例关系。楼主这种说法是值得思考的话题。理论上应该可以,但有时也不行——例如:招标时按5层的标准要求资质,一般情况下三级总承包就行(面积大于60000平米除外)。如果加到50层的话,承包人的资质就无法完成了。
作者: ycb    时间: 2011-6-11 00:01
一、《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三条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二、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中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设计变更增加投资累计达到批准项目预算5%的,发包人应当事先报经项目审批部门重新审批;”
  从5层增加到50层,有化整为零的嫌疑;而且增加投资肯定超过5%,应获得原审批部门的同意才可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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