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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罗道胜:招投标低级错误面面观【转贴】 [打印本页]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11-6-3 11:20
标题: 罗道胜:招投标低级错误面面观【转贴】
罗道胜:招投标低级错误面面观

           中国招标投标协会网站 2011-06-03


    细节决定成败。在政府采购招投标活动中,“一招不慎,满盘皆输”的情形时有发生,笔者特撷取近来发生在实践中的几则案例,以供借鉴。

  时间写错诱发秩序混乱

  5月10日,某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入库招标在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该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在代理过程中,网上答疑公布的“投标截止日期为2011年5月10日上午9:30,投标文件递交时间为8:30-9:00”,很显然,这两个时间的表述存在互相矛盾。结果有的投标人按上午9:00作为投标截止时间来投标,有的则按上午9:30作为投标截止时间来投标。招标代理机构等人员对9:00过后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是接收还是拒收?这时,先来的投标人当然不希望9:00过后的投标人来参与竞争,而未成功递交标书的投标人也据理力争,并立即表示了质疑。

     根据国家7部委第30号令第15条规定,招标人可以通过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招标文件,通过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的招标文件与书面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出现不一致时以书面招标文件为准。经有关部门核对、证实,书面招标文件的投标截止时间、递交投标文件时间均是上午9:30。据此,招标人决定对9:00过后投标人递交的标书予以接收,一场喧闹遂得以停止。

  把“二”写成“一”止步开标室

  5月12日,在某建设工程项目开标过程中,2家投标人因工作不够细心,止步在开标室外,让人叹息。

  据了解,该项目要求投标文件采取分袋密封包装,其中第一个文件袋为技术与商务文件,第二个文件袋为财务建议书。在检查投标文件密封环节,相关人员经过认真查看,大部分投标文件密封情况良好,但其中一家投标人的一个文件袋被单独留了下来,摆在了主席台醒目位置。原来,该投标文件袋的封面内容存在问题:密封袋封面明明写着第二个文件(财务建议书),但在投标项目名称的表述中,本应该是第二个文件袋的“二”字,被写成了“一”字。

  现场监督人、公证人、主持人等就此对照招标文件相关条款的规定要求,展开了讨论,最后决定:不予开标。该投标人获悉结果后,只能无奈接受。

  正本变副本投标无效

  5月19日,某县对医疗设备进行公开招标,开标人对密封检查的投标文件先后拆封开启。谁也没料到,戏剧性的一幕出现了:某外省投标人的投标正本和副本文件玩了回“包装大挪移”,封面标注为正本文件的“跳”出副本文件,封面标注副本文件的却“跑”出正本文件。

  面对这种情况,投标人一脸茫然、诧异:“这怎么可能呢?”事实就是如此,主持人当场宣布该投标文件无效。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保存时间:2011/6/3
      原标题:中国招标投标协会
    http://www.ctba.org.cn/list_show.jsp?record_id=154667
作者: 牛翠    时间: 2011-6-3 16:26
还是看投标人的重视程度。
作者: zzj0102    时间: 2011-6-4 10:54
  仔细分析了作者的文章,认同文中作者关于“低级错误”的观点。但文中介绍的,对于这些低级错误的处理方法,恐怕有值得商榷之处。
  希望网友们能展开讨论,去莠存良,仔细甄别,作出正确的判断。
作者: zzj0102    时间: 2011-6-4 22:23
《罗道胜:招投标低级错误面面观》一文之我观

  《中国政府采购报》近期刊登了《罗道胜:招投标低级错误面面观》一文(以下简称罗文),文中例举了招标案例中的一些低级错误,并介绍了发生这些低级错误时的一些处理方法。
  和罗文的作者一样,笔者也认为:文中提到的一些失误大都是些低级错误,无论是作为招标人还是投标人,都不应该犯这类错误。但是,笔者不太认同文中介绍的对于这些低级错误的处理方式。个人认为:作者介绍的这些处理方式大多值得商榷。在此,笔者对这三个案例的处理方法逐一进行分析,和大家一同探讨:

  案例一:时间写错诱发秩序混乱
  据文中介绍:某招标项目网上答疑公布的“投标截止日期为2011年5月10日上午9:30,投标文件递交时间为8:30-9:00”,由此诱发了开标现场秩序混乱。在开标现场,有关部门核查了书面招标文件,发现其中关于投标截止时间、递交投标文件时间均是上午9:30。有关人员认为,网上发布的信息与书面招标文件不一致时,应当以书面招标文件为准。据此,招标人决定对9:00过后投标人递交的标书予以接收。
  依笔者愚见:该处理方式的依据在法理上站不住脚。《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以下简称七部委第30号令)第十五条中确有如下规定:“招标人可以通过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招标文件,通过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的招标文件与书面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出现不一致时以书面招标文件为准。”但是,适用该法条的前提是:该招标文件是同一份文件,或者在发布时间上是同时发布的文件。即“通过信息网络、其他媒介发布的招标文件与书面招标文件是同一份招标文件”,或者“同时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招标文件”,出现“招标文件内容不尽相同”的情形时,应当以书面招标文件为准。
  本例中出现的情况是“答疑内容”与“招标文件内容”不同。我们知道,在招标实践中,“答疑”的发布时间,一般要比招标文件的发布时间要晚几天。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在招标实践中,所谓的“答疑”,其实是对之前发布的招标文件中存在的,有歧义、不明确、不完整或者不正确的部分,进行澄清、说明、补充或修改。因此,“答疑”的法律效力优于原先发布的招标文件。用原先发布的招标文件去否定招标文件答疑,在法理上显然无法站得住脚。
  根据本例中介绍的情况,笔者认为:
  1、“答疑”和招标文件一样,应该在发布之前进行备案登记。“答疑”作为招标文件的一部分,是对原招标文件的澄清、说明、补充或修改。“答疑”的发布,应该和原先发布的招标文件一样,履行必要的备案手续。在本例中,“答疑”中“投标截止时间”和“投标文件递交时间”明显不同,这种低级错误直到开标时才被发现。在这期间,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承担主要责任,而监管部门的相关人员则应当承担监督不力或者不作为之责。
  2、“答疑”发布的方式和媒介,应该与招标文件发布的方式和媒介一致。七部委30号令第三十三条规定:“对于潜在投标人在阅读招标文件和现场踏勘中提出的疑问,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或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方式解答,但需同时将解答以书面方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该解答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本例中,招标代理机构除了在网上公布答疑以外,还应该把书面答疑发给所有购买过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
  3、当网上答疑和书面答疑不一致时,应以书面答疑为准。理由见七部委30号令第十五条中的相关规定,这里不再赘述。

  案例二:把“二”写成“一”止步开标室
  文中介绍,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在检查投标文件密封环节,发现其中一家投标人投标文件袋的封面内容存在问题(应该是第二个文件袋的“二”字,被写成了“一”字),经现场监督人、公证人、主持人等讨论决定:(该份投标文件)不予开标。
  笔者认为:
  1、不能在检查密封环节剔除该份投标文件。开标会议中的投标文件密封检查环节,其实质是检查招标人的标书保管责任,即检查投标文件有没有被招标人事先拆封或私自调换,而不是检查投标人的标书密封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七部委第30号令第五十条规定“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不予受理:(一)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二)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对于密封不符合要求的标书,应该在接收环节予以拒收,而不是在密封状况检查环节时予以剔除。
  2、标书封面内容有瑕疵,不能视为标书密封有问题。文中介绍该投标文件存在的问题是:投标文件袋的封面内容有瑕疵,即第二个文件袋的“二”字,被写成了“一”字。这里应该引起注意的是:“投标文件袋封面文字内容打印错误”和“投标文件密封状况出现问题”,是性质完全不同的两码事,二者不可混为一谈。文件袋上的打印错误,只是封面打字印刷上的瑕疵,而不是投标文件“密封不符合要求”,不能以“标书密封有问题”为理由而剔除该份投标文件。
  3、相关人员无权决定该份投标不予开标。《招标投标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当众予以拆封、宣读。”本例中“现场监督人、公证人、主持人等讨论决定不予开标”的做法没有法律依据。合适的做法应该是:由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如实记录该份投标文件封面上出现的瑕疵情况,予以当众拆封并唱标,唱标完成后,把“瑕疵情况记录”一并提交给评标委员会进行评审裁决。

  案例三:正本变副本投标无效
  文中介绍说,某医疗设备招标项目开标会议上,开启标书时,封面标注为正本文件的“跳”出副本文件,封面标注副本文件的却“跑”出正本文件,主持人当场宣布该投标文件无效。
  笔者认为:
  1、主持人宣布该投标文件无效的做法没有法律依据。无论是在《招标投标法》及其配套法律规定中,还是在《政府采购法》及其配套法律规范中,都没有赋予主持人可以当场作出投标文件无效的决定。因此,主持人在开标会议上当场宣布该投标文件无效的做法是站不住脚的。
  2、评判一份投标文件是否有效,应当由评标委员会作出裁决。《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评标工作由招标采购单位负责组织,具体评标事务由招标采购单位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开标现场拆封并当众唱标的投标文件,应当交由评标委员会进行评审,由评标委员会作出决定其是否有效的决定。

  特别声明:文中观点系个人意见,不代表网站社区的观点。如有谬误,欢迎批评指正!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2-5-19 16:11
完全赞同楼上zzj0102总版主的观点!时间过去一年了,《实施条例》也颁布施行了,用《实施条例》来分析上述问题,结论还是和总版主的一样的。
作者虽注明是“政府采购项目”,其实与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理解是一样的。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2-5-19 16:17
若我当初看到此贴,我会继续请教各位:
1、案例一:对于9:30分前递交的投标文件都应该接受,这个应该没有问题的
2、案例二:其投标文件是否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呢?
3、案例三:其投标文件是否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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